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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PPP】当爱已成往事,企业债与政府信用如何“和平分手”?

PPP知乎  · 公众号  · PPP  · 2017-08-2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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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2015年4月17日,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再次明确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至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彻底断了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念头,好在“企业债”这条路还未堵死,因而成了不少企业融资的捷径。

2016年发改委核准企业债券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主要是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其中不少都有地方政府信用担保。在监管部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背景下,企业债(特别是城投债)之中潜藏的风险不可忽视。2017年8月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通知》”),要求企业债与政府信用隔离,在政府或隐性或显性信用担保下城投债刚性兑付的“金色时光”恐怕将一去不返。

对于已经发行的存量企业债券,《通知》要求对于涉及政府性债务的,省级发改部门应当指导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对于新申报的企业债券,要求“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

从目前来看,多数城投债都有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要求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此番《通知》要求防范的企业债风险也主要针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担保风险。

监管部门严防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决心有目共睹,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化解”存量城投债中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然值得探讨。如果采取撤回政府担保的方式,难免引起投资者、债券市场的不满和恐慌情绪。少了政府信用这枚“定心丸”,即使发行人可以提供其他担保形式置换出政府担保,投资者是否接受也是个问题。那是否可以采取发债人提前偿还企业债的方式呢?企业债提前偿付也有先例,2016年4月21日,企业债“14宣化北山债”发行人河北宣化北山工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发布公告称,宣化区政府拟进行地方政府债置换发行人企业债券,因此申请提前兑付该期债券。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债的提前兑付也是一种债券违约形式,二级市场溢价买入的投资人难免成了“韭菜”。企业债和地方政府信用如何“和平分手”、不伤及无辜市场投资者,这也是门高深艺术。对于地方政府融资而言,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后门”均已关闭,投资者更应关注的是专项债“前门”的推进。

对于企业债的事中监管,《通知》要求省级发改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通知》要求发改部门介入违约债务的清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将为违约企业债兜底,政府部门所要把控的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具体企业债的违约风险理应、也必然由市场和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这里要提醒各位投资者,企业债的刚性兑付已是“昨夜星辰”,市场经济下,能保护你的投资安全的,恐怕只有理性和谨慎。

即使不再作为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债就没有用武之地,利用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这一说法也不是新鲜话题,2017年4月18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十三五”165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发改规划[2017]730号)就已经提出,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发行审查”,鼓励对重大工程项目加大支持力度。企业债发行人们,既然已经失之东隅,不妨收之桑榆。


律动PPP】专栏目录
[1] PPP立法碎碎念

[2] PPP菜鸟上路指引

[3]是前戏,还是高潮_财政部扣款机制杂评 

[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小组的葫芦,到底卖的什么药?

[5]健康医疗大数据,这也能做PPP?

[6]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

[7]我的地盘,谁做主?——片区开发PPP随想

[8]《财政部又要放大招? ——简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

[10]PPP大玩家

[11]PPP咨询,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12]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

[13]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

[14]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静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15]PPP项目库BATTLE?我的选择是……

[16]PPP模式中的成本控制:先定一个小的目标,比如……

[17]PPP中的项目资本金,老婆本够不够?

[18]再谈PPP咨询,包治百病的大力丸?

[19]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排: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20]“固定回报”,是要问一个明白,还是要装作糊涂?

[21]明股实债,我本善良

[22]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23] PPP咨询联合体:如何齐心协力刷副本打Boss

[24]PPP项目中的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剪不断,理还乱

[25]PPP领域创新,我要飞的更高

[26]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上)

[27]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下)

[28]"挂羊头卖狗肉“的”PPP+EPC“,大救星来了?

[29]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绝不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

[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3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3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33]五部门关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新政: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34]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上)

[35]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下)

[36]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上)

[37]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下)

[38]PPP项目中期评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39]特许经营与垄断: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40]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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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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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特许经营再回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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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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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排名,能解PPP咨询市场乱象?

[59]2017,PPP发展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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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

[65]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下) 

[66]“小桥,流水,人家”哪个适合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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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PPP信息披露——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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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PPP变形记

[82]在希望的田野上:“高大上”的PPP也要“接地气”

[83]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
[84]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下)

[85]敢问“路”在何方--简评《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6]PPP资产证券化: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87]尴尬的监理

[88]“飞地经济”+PPP:跨区发展“双飞翼”

[89]“数”说PPP:从政策推演到产业机遇

[90]PPP项目中联合体的“红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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