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与Uber司机闲聊,每每说出“I’m a law student”时,对方十有八九会露出同情的微笑。
事实上,美国法学院的课业压力确实名不虚传。因此,每位同学在选课时都会被要求与各自的advisor面谈并征得其同意,从而对每门课程的基本内容、难度及授课方式有大致的了解,量力而行。
美国的普通法体系以判例为基础,每节课前都需要阅读几十甚至上百页的案例并整理出case brief,且需要落实到对案件事实细节的把握。真正课上的时间与课下自主学习的时间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法学院的学生们之所以如此积极地完成课前预习,与教授的教学方法是息息相关的。美国法学院的大多数教授都乐于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即在与学生的问答过程中进行教学。 教授们大都幽默风趣、思维敏捷,课堂气氛十分活跃,但同时教学节奏也非常快。这样的方式对于学生的自主预习与课堂参与要求自然很高。开学前教务主任告诉我们,如果某节课你没有来得及看案例,就不要来上课了,因为你会根本听不懂教授在讲什么。在亲身体验过法学院的课堂后,我才切身认识到这句话一点不假。
教授们在课上绝不会重复案件事实和说理,只会就其中的关键点以提问的方式进行强调。许多课上会有同学们闻之色变的“cold call”,即随机点名,就案件中事实与说理的细节进行提问。即便是做过充分预习的JD同学,也可能会被问到哑口无言。在这些讨论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美国普通法体系对于判决结果的重视,其实远不及其对于事实细节与论证过程的重视程度高。 法官、律师们在考虑一个案件时,不会机械地适用以往判例,而是会在综合考虑众多判例的事实与说理的基础上,进行一套逻辑自洽的严密论证。
对于交换的同学来说,与英文母语国家的同学共同学习,还要面对陌生的法律体系与教学方式,都是不小的挑战。来到这里后的第一个月里,我一直在看不完案例也听不懂课的绝望中挣扎,但随着学期继续,逐渐适应后,我也感受到了自己一点一滴的进步。我在这一学期内共选了公司法、证据法、比较法及法律写作与检索四门课程,所有课程均与JD和LLM同学一同参加。可以说,每一门课程都有着相当高的质量。例如在公司法的课堂上,一学期下来我们读完了700多页的casebook,学习了公司及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东与董事关系、并购、收购等内容。 教授常常会补充大量关于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引领我们思考不同的抗辩思路,甚至会与我们分享她和案件中代理律师的聊天记录。这些介绍让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书本上干巴巴的几行字,而是整个案件背后的全貌,也让我们不再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去理解法律。再例如证据法的课堂。证据法是JD二年级的必修课,也是杜克出名的虐课之一。 这门课程的professor几乎是律政剧中女主角的范本,有着极快的语速和比语速更快的大脑,对于课程的安排条理清晰,对于同学的提问总能飞快地给出最准确的回答。对此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我在听完第一节课后,感到了深深的挫败。有趣的是,当挫败的我碰到另一位选课的美国同学时,他先我一步,惆怅地叹了口气,说道,“She’s so brilliant…I can’t even follow her…”但事实证明,随着逐渐习惯和付出努力,我们确实对美国的证据体系与对抗制的迷人之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取得了令自己都难以置信的进步。在另一门法律检索与写作的课堂上,我则学习到了更多贴近美国法律实务层面的技能。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对于引用规范的严格要求。我的一位JD同学就曾由于引注格式的问题,被教务主任专门发邮件提醒。 一学期内,我们只写了两篇完整的书状,但每一篇背后都是大量的检索工作与无数次精益求精的修改,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人对法律文本精益求精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