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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有哪些?

宝鸡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1-19 11:30

正文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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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其第二十一条规定,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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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1.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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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 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 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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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 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 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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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 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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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1.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2.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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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
如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六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七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 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九条规定,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购买者请求不成立但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变更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 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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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九,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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