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台湾“释宪”之后,同性婚姻又近了一步。台湾有望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区。
不论是否支持同婚,或者是否支持LGBTQ,我们都无法漠视性少数群体,也无法回避同婚这样一个热点话题。在骄傲月到来之际,重发小猪仔的这篇文章,也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讨论。让我们听到你的声音。:)
下面是我们在群里的一些讨论:
最近看了台湾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政论节目,我有一点困惑: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和人类这个物种同时产生,也可能不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直持续存在。关于婚姻的概念在这几十年来(近年来)确实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台湾现行民法是在民国10年代(1920年代)颁布的,那时候对于婚姻的概念大概是,异性的“两人”之间基于“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但是如今最高法官释宪则认为,不能让同性别的“两人”之间结婚,显然不符合人权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从今天的视角看几十年前的“婚姻”概念,显然有过时的地方,甚至或许是不合理的和侵犯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但是,既然婚姻这个概念出现如此重大的改变,那么,基于这个关于婚姻平权的观点发展地来看,关于“两人”的限制是否也会在将来被视为不合理的和侵犯人权的。设若三人、四人要建立此种“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他们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应该被保障?同性恋者争取婚姻自由的目的除了争取社会的尊重以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争取到具体的在婚姻权利中的平权,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等等。如果现在的婚姻观念被突破,那么关于上面那种关系,将来可能的比现在更加“平权”的婚姻(三人、四人甚至更多人结合的排他性关系)观念,是否应该被视作是更加进步的观念,或者被视作关于平权的必然的发展方向?我的理解是:宪法中的行文会刻意避免明确细节,为的是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观念的改变。在宪法中的抽象纲领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民法中的具体法条也会与时俱进。婚姻观念的泛化几乎是必然的,即使不是以“婚姻”之名,其他形式的民事结合也需要法律来保障伴侣之间的关系。我记得瑞典就承认民事关系(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同居伴侣也可以申请类似于夫妻的居留签证。
同意。从婚姻的定义和传统意义而言,同性恋人确实不满足主体要求也无生育能力,但这并不能成为同性恋人无法拥有法律承认的稳定关系(或婚姻)的理由。法律对于婚姻的解释在历史上并不是无变化的。若无变化,我们或许今天还能看到妻妾成群,还能看到幼女成为母亲。诚然,婚姻主体由于生育要求所导向的异性别这一基本性质从未变过。但我们是否能定义一种新的,与婚姻关系相似的并立的关系?它能保障同性恋群体获得婚姻关系所带来的权利,也不破坏传统婚姻的主体定义?
我觉得 婚姻中的性别也会关系到子女的归属包括财产的分配问题 这些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可能都会跟异性婚姻略有不同 所以我也觉得事实婚姻这种形式蛮好的 另外一个是滑坡原理 我觉得我能理解法律制定者那种 一旦开放了一种 可能边缘的各种也会要求可能性 也可能涉及到宗教之类的 担心会不可控的心情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应该立转发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那是如“同性伴侣法”。但是专法本身可能被一部分人视为对同性恋者的另一种更隐蔽的歧视。但是事实上,同性恋者本身追求的就是婚姻的平权,也就是和异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是平权,那就必须扩大婚姻的概念,而不是立专法,重新定义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但又不是婚姻的另外一种关系。
但是我觉得还是要承认客观上的不同。我们应该去争取最合适的,这个合适并不一定是雷同。途径不同,但是权利平等。
设若三人、四人要建立此种“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这个问题真的很有挑战啊[ThumbsUp]群婚制度,不知道实施群婚制度的社群,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我觉得啊,婚姻里面落在实处的权利主要就是:财产共有(继承),身体忠诚(因人而异),抚养孩子(亲生或者收养),手术签字(替对方的身体做主),彼此之间的照顾义务。如果没有财产私有,孩子也是社会抚养,福利制度有保障,就只剩下身体忠诚和手术签字了。按照共产主义,身体忠诚类似于私有,也是要废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