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统一共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依循“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高度警惕和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基本立场,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既面临各种传统安全问题,又面临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所涉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领域,围绕处理发展和安全关系之科学方法衍生的系统性、统摄性应对方略。该类共识往往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表达,围绕巩固坚持一个中国共同认知的基本立场,尝试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角度来把握两岸关系的总体定位。其既强调遵循“坚持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正确道路,倡导‘两岸一家亲’的理念”的方向引领,通过凸显让两岸民众双赢受益的路径选择,来描摹执政党的新时代对台方针;也依托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基于“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规则约束,“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实现香港、澳门更好发展”目标导向下,切实促进“一国两制”方针的针对性发展。
伴随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转进,“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解决”的战略论断亦相伴而生。实现祖国完全统一逐渐成为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贯彻落实执政党解决台湾问题之方略举措的唯一宗旨。
(一)作为方法引领的祖国统一共识命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十八篇列明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未来”的理想愿景。《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则针对“在新时代推进实现祖国统一的立场和政策”,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变、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祖国完全统一进程不可阻挡、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祖国统一、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光明前景”这五个方面予以了体系化阐明。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明确提出“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奋斗目标,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的“奋斗目标”规定,对“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主旨要义予以了原则性阐明。这些论断既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祖国统一共识提供了必要的纲领性依据,也为所涉共识要义的类型化梳理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学界相关研究更多地置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大叙事背景下,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体理论解构,附带性涉及“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的价值观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规范内涵”、“习近平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等,尚未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祖国统一共识命题而具体展开。探究所涉祖国统一共识要义应置于“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具体实践中,围绕领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实证面向来体系性展开。该类在执政党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祖国统一应对方略共识,往往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解答命题的方法指南,立足于推动祖国完全统一的时代要求而形成,能为凝聚两岸同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力量提供必要的方法引领。
(二)两类祖国统一共识样态的方略表达
祖国统一共识作为一种凸显实施性认同与遵守之思想整合的共同准则与依据,强调依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祖国统一相关论述的理论主题和核心内容,来彰显其“继承性、创新性、人民性与科学性”。相应的方略表达可尝试围绕体系性共识与进阶性共识这两类样态,来强化对“什么是统一、为什么要统一、怎么样实现统一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与现实命题”的逐次、整全解答,以及所涉奋斗目标在“完善统一模式、优化统一路径、合理化统一前安排、着眼统一后台湾治理”等实践命题上的全局、有效解答,从而切实促进其他社会成员与执政党针对推动祖国完全统一达成理论方向与实践路径共识。
一方面,就祖国统一体系性共识的方略表达而言,其往往作为一种凸显“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的观念架构型方略,来承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纲领性规定,以成就静态维度之共识要义的主旨样态。厘清该类共识样态不妨立足于“中国人民自主成功开创法治优越性的历史刻度”之使命定位,依循切实把控两岸关系主导权与主动权的立场导向,围绕理论继承、方向创新与法治权威发展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展开。
另一方面,就祖国统一进阶性共识的方略表达而言,其往往作为一种凸显国家体制发展要求、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观念变迁型方略,来细化推动两岸关系进阶发展的原创性战略与前瞻性论断,以成就动态维度之共识要义的发展样态。厘清该类共识样态不妨立足于“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之目标表达,依循“‘一家观念论’、‘民族情感论’、‘利益共融论’、‘尊重信任论’、‘民族复兴论’”等观念变迁,围绕问题导向与布局策略这两个方面来具体展开。
祖国统一体系性共识是一种观念架构型方略,往往成就静态维度之共识要义的主旨样态。首先,奠定其逻辑起点之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理论继承,应围绕政治立场和法治保障,来坚持、拓展。其次,确立其关键依托之贯彻“一国两制”的方向创新,应围绕“一国”与“两制”关系和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来把握、确保。最后,明晰其根本保障之强化执政党领导的法治权威发展,应围绕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中央全面管治和以爱国者为主体,来强化、坚持与明确。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理论继承
一个中国原则是执政党在推进祖国统一的实践进程中逐步形成、充实和发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理论继承,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逻辑的一贯表征,也是引领迈向奉法强国之路的信念坚守,从而奠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祖国统一体系性共识的逻辑起点。该类体系性共识充分彰显了执政党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方面“妥善应对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的战略定力”,可从政治立场和法治保障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明。
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立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系统总结了对台工作的历史经验与两岸关系的规律趋势,在对台论述中多次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的政治底线,旨在凸显、强化法治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实践中的保障性功能。
其一,应围绕“我们始终把坚持‘九二共识’作为同台湾当局和各政党开展交往的基础和条件”之基本立场,来进一步巩固“九二共识”作为两岸实现有序交往的基石定位。所涉基石定位之巩固有必要立足于相关档案文献、历史遗迹等可考、可信素材,科学阐明“台湾地区自古以来是中国一部分”的国家主权完整性命题,并明晰对“九二共识”的统一、规范解释;进而依托针对“九二共识”的全媒体、多渠道专项普及型国民法治教育,来确证、固化“九二共识”作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关键表征,以切实彰显“只要看到、听到、接触到‘九二共识’,都会在思维领域迅速联想到‘一个中国’”的共识凝聚效应。
其二,应通过《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对“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相关法理与史实依据的系统阐明,来针对性强化对台湾地区主权归属的法理与史实认知。所涉认知强化有必要体系性批判“两个中国”“去中国化”等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台独”论调,定向强化“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的两岸共识,切实凝聚“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的两岸同胞责任共同体意识。
其三,应依托《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所重申之“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变”的祖国和平统一政治基础,来整全性梳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推动祖国完全统一和谋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者间的关联、演进逻辑。事实上,在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为逻辑起点、以“推动祖国完全统一”为载体保障、以“谋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终极目标的进阶关联架构引领下,所涉逻辑梳理可尝试明晰“完整主权→主权与治权的实质性统合→民族复兴”的演进逻辑预设,从而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固化,提供必要的前瞻性、主动性与可行性因应策略指引。
2.拓展一个中国原则的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台独”分裂势力不断尝试“推动完成所谓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和完成‘台湾国家化’建构的法规范确认”,以从法理“台独”角度来挑战、破坏一个中国原则。为了有效应对挑战,执政党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坚决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坚决明确两岸政治关系内政性质等核心命题宣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应全面、深入拓展法治在维护祖国统一工作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一方面,应围绕“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来进一步强化在积极应对“台独”风险挑战过程中的规则意识。所涉规则意识强化有必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科学解构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意识,在致力于包容性解决既有争议的方向引领下,来理性分析乃至弥合围绕一个中国原则所存续的各种差异化认知;进而尝试最大范围地搁置争议、寻求共识,乃至达成立足于一个中国原则的最低限度政治互信,以阶段性丰富相关法制表达乃至法治精神建设的规范内涵与规范载体样态。
另一方面,应立足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凸显捍卫一个中国原则所涉法理依据、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的体系性阐明与整全性适用。围绕现行宪法原则性规定所成就的一个中国原则规范体系,为该原则的体系性阐明和整体性适用提供了必要依据。所涉法律手段运用有必要依循相关规范对所涉事实行为的实效性指引与原则内涵的实践性统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进而与时俱进地体系性阐明坚持和平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坚持人民福祉等原则要义,并强化在立法、释法、执法、司法与监督等面向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实践进程中的整全性适用。
(二)贯彻“一国两制”的方向创新
“一国两制”是执政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提出的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之历史遗留问题的伟大构想,其率先践行于香港、澳门。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一国两制”的方向创新,往往立足于高效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的风险防范意识,围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要求,逐步落实了“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的根本原则,从而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祖国统一体系性共识的关键依托。该类体系性共识与总体国家安全意识是紧密贴合的,不妨立足于“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一国两制”实践,从“一国”与“两制”关系和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明。
1.准确把握“一国”与“两制”关系的“一国两制”
准确把握中央与特区、内地与港澳,乃至“一国”与“两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支撑性保障。“‘一国两制’是‘一国’和‘两制’相统一的综合性概念”,有必要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主权的前提下,来明晰“一国两制”的政治底线。
其一,应依循“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的立场考量,充分运用依法治理、高效治理的举措手段,来全方位践行“一国两制”的宗旨要义、共同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利益。事实上,囿于港澳地区国家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等现实问题,有效落实“一国两制”意涵下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成为全方位践行“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所涉举措手段运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强化科学实施基本法相衔接的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体系,着力纾缓影响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持续性提升施政能力和管治水平,以积极夯实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与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基础。
其二,应围绕中央与特区、内地与港澳“并非相互独立存在,而是彼此共享同一的国家秩序,融合于‘一国’主体中”的关系定性,来确证并固化彼此间的同源文化传承、一致民族利益、共同发展目标,乃至协同、整合、一体化的国族发展命题。现行宪法和基本法中有关该命题的历史叙事清晰确证了彼此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一分子所成就之“实施权威的政治联合体”的核心要义,虽然“在祖国统一、繁荣、富强的共同利益之下存在着制度上的差别”,但它们皆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依托协同、整合、一体化的发展来促进实现个殊化制度基石的有效弥合。
其三,应立足于“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目标定位,来有效激发两种制度提供多元化、多样化选择的可能性,并从最大化彰显相应工具性价值的角度来切实强化其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合力。所涉选择可能性激发有必要继续巩固香港、澳门既有的区位与产业优势,以充分提高“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制度活力与风险应对水平;并深化其充任内地对外联系的关键桥梁角色定位,在激励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影响力不断提升的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国内外双循环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合力。
2.确保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前提下的“高度自治”
该类“高度自治”更多的是从体系化阐述新时代祖国统一的立场和政策之多维视角来全面审视台湾问题,进而强调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前提下对台湾同胞生活方式的充分尊重。其有必要细化阐释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一国两制”方针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充分彰显执政党在谋求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加快和平统一进程方面的创新努力。
其一,应依循我国决不容忍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受到损害前提下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立场考量,来宣示并巩固以和平建设者、发展贡献者和秩序维护者为表征的国家和平发展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超越种族、国家、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等界限的崇高国际关系理念和大国责任的最新颖表达”,即是在依法推进“一国两制”方针、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过程中对和平建设者特质的宣示性确证。所涉观念宣示、巩固有必要依循关乎代际公平与福祉未来的生态发展观与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多边合作发展观,从发展贡献者和秩序维护者角度,来促进实现坚决反制分裂主义、霸权主义、恐怖主义等危害国家安全与发展活动前提下的国家和平发展。
其二,应围绕对话、合作、双赢的关系定性,基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制秩序前提,来充实并践行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港澳台为表征的“一国两制”法治观。在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中,所涉观念充实、践行有必要促成“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并从强化全方位磋商的角度,来展开不限定对象的全面沟通与对话,以体系性丰富“一国两制”法治观的实践要素与行动目标指引。
其三,应立足于凝聚两岸同胞力量增进共同福祉、共创幸福美好未来的目标定位,来确立并切实强化以两岸融合发展、优势互补等为表征的人民共同福祉观。在保障两岸同胞彻底摆脱战争威胁、共建共享台海永久和平的过程中,所涉观念确立、强化应积极化解敌对势力遏制中国实现整体发展、和平崛起之图谋,有必要围绕“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推动两岸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等事项,来针对性充实两岸同胞共同福祉观的结构要素,科学厘清实现两岸双向奔赴、优势互补、高水平融合发展的规范要义。
(三)强化执政党领导的法治权威发展
所涉强化执政党领导的法治权威发展,旨在凸显立足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前提下来切实确立宪法和基本法的法治权威,以推动大陆法治秩序与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从而明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祖国统一体系性共识的根本保障。该类体系性共识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与“一国两制”方针的一种新发展样态表达,亦是对新时代各种突发风险事件、局部热战冲突等不安定因素的积极回应,不妨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中央全面管治和以爱国者为主体这三个方面来具体阐明。
1.依法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地位
依法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制体系架构下“一国两制”面向的特区治理所提出的基本政治要求,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更是执政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使命。执政党始终坚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依循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向引领,不断推动台海形势从紧张对峙走向缓和改善,逐步迈入互通互联的和平发展轨道。
其一,应基于“在‘一国两制’下,中国共产党在现有的国家主权范围内还是不是处于领导地位”的问题意识,来系统巩固、坚持执政党作为“一国两制”创举开拓者和推进者的领导地位,全面贯彻其在祖国完全统一命题上的一致立场,以确保“一国两制”实践的正确方向。“一国两制”方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方略,本身即是执政党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量香港、澳门、台湾的特殊政治情形而针对性提出的。执政党作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亦当然地适用于同一国家主权统摄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之香港、澳门、台湾的“两制”范围。
其二,应依循“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的使命要求,来确证、落实执政党为实现民族解放和祖国统一所付出的巨大努力,积极推动两岸关系逐步走向缓和改善、取得突破性进展。三大历史任务既是执政党正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与救亡图存历史脉络、祖国统一民族夙愿之间深层关联的直观载体,也是执政党致力于带领两岸同胞勠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心表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平发展亦是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现代化发展道路的根本追求,皆充分彰显了执政党积极推动两岸关系向好发展、谋取和平统一的坚定意愿。
其三,应围绕立足于国家、民族利益来制定实施对台方略举措的原则定位,通过切实有效的和平、融合发展与反对“台独”应对举措,来细化贯彻执政党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略。所涉大政方略的细化贯彻有必要依循“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的原则性引领,针对性强化执政党的集中领导地位、实质性推动两岸经济融合、提升台湾同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发展获得感、遏制“台独”顽固分子的活动能力。
2.坚持中央全面管治下的高度自治
坚持中央全面管治下的高度自治是我国宪制体系架构下对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功能性固化确认,高度自治本身亦是一种全面管治权的特殊实现方式。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其自治权源自中央依据宪法、基本法的授权,不应凌驾于中央全面管治权之上。
其一,应针对“我国部分领土如台湾地区以及回归前的香港、澳门地区,实际上并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日常统一治理”的现实掣肘,围绕基本法所列举的行政权、立法权、外事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来明晰高度自治的权限范围设定。此外,中央政府所拥有的全面管治权由国家主权派生,及于主权范围内所有地方来实施管辖和治理,亦有必要厘清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时间、空间、效力和适用对象表达。
其二,应围绕“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的属性定位,来进一步明晰中央授权的种类、层级乃至事项清单。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澳门,只享有宪法与基本法明确列举的权力,且该类权力仅涉及中央已经依宪、依法授予并生效的事项范围。所涉明晰授权有必要具体梳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事项,从而系统地制度性排除生成所谓剩余权力的价值、规范乃至事实空间。
其三,应依循“坚持行政主导,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37]的方向引领,来充实完善以行政长官为主导并由其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辅以三权分置与司法独立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架构。行政长官主导下的权力架构应特别强调权力的合法、合理、效能化行使,以确保特区政治体制的规范化、有序运行。三权分置与司法独立并不等于三权分立,要避免过度拔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切实强化秩序要义引领下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威。
3.明确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高度自治
明确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高度自治是我国宪制体系架构下对“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方针的进阶发展。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关涉基本的政治伦理,指向促进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应针对贯彻、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保障性现实需求,强化凸显维护国家安全底线、依法管治施政、防范遏制外部干涉、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之基本原则的科学践行。在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依法统筹国家与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安全命题,促进“法律规范实现从‘法理立场’到‘法治策略’的功能嬗变”,是确保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的关键要义。所涉原则践行强化有必要围绕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和切实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两方面,全方位提升特别行政区各类国家安全责任主体依法施行、严格监督、规范保障的能力水平;从而在切实维护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活动进程中,积极巩固实现爱国者自治的政治、社会与法制基础。
另一方面,应围绕严格落实宪法与基本法相关体制机制的原则定位,完善所涉国家安全、选举等关键事项的法律规范设定,强化相关法律规范的应用性、实效化特色,从制度层面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民会允许不爱国甚至卖国、叛国的势力和人物掌握政权”,“爱国者治港”和“爱国者治澳”的战略部署即是对港澳回归以来“一国两制”由治到兴实践经验的高度凝练。所涉规范设定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明晰爱国者评判、遴选的标准乃至相应排除性负面清单设定,厘清爱国者参与、掌控全面管治的规程设定,以及落实候选人资格甄别、就职效忠宣誓、依法合规宣誓作为担任公职的实质性前提条件等规范设定,来确保由爱国者全面管治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