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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 | 开虚假检验报告!这5家检测机构被罚

质量与认证  · 公众号  ·  · 2017-03-17 14:02

正文

近日,成都市环保局通报了对部分违法机动车检测企业的处罚结果。5家机构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其中,单家企业被罚最高额15万元。


成都市高新区通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2016年6月6日13号柴油机动车检测线,在对一辆柴油汽车检测中,采样探头未插入车辆尾气排放口,脱落在地面,检测设备未报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201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汽油汽车模拟6月6日当天情况,在采样探头未插入车辆尾气排放口的情况下,检测设备未报警,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处罚决定。


成都市龙泉驿驿都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对3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不将不透光烟度尾气收集管插入不透光烟度计(即未将探测探头与检测设备主机连接)的情况下,出具判定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9月18日,成都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的处罚决定。


彭州市金山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0日,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接成都市机动车污染监控中心线索移交,彭州市金山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支队于2016年8月18日赶赴该单位进行调查,经查,自2016年4月起至7月,该机动车检测站共有18辆机动车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进行检测。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10月31日,成都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的处罚决定。


成都泰鑫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6日,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接成都市机动车污染监控中心线索移交,对成都泰鑫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自2016年7月11日至7月14日,该机动车检测站共有12辆机动车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却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成都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崇州市机动车检测站


2016年9月8日,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接成都市机动车污染监控中心线索移交,对四川省崇州市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8月4日,该机动车检测站共有8辆机动车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却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成都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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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成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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