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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解读——资管业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几点影响

信泽金智库  · 公众号  ·  · 2018-08-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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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earn基金; 作者:路银雷

导言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管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资管规定》 ”)(合称“ 《资管业务新规》 ”)公开征求意见。《资管业务新规》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的配套细则, 主要规范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持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尽管《资管业务新规》并未明确是否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但是规定内容仍然可能对私募基金产品几点重要影响。


01
《资管业务新规》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来说,《资管业务新规》一经发布,首先问题即在于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关于《资管业务新规》的适用范围,可以用 “两个适用” “两个不适用” 来概况。

两个适用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资管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但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两个不适用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证监会另行规定。仍然适用现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规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

从《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业务主体与业务形式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亦不属于《资管业务新规》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基于现有规定,笔者理解, 《资管业务新规》也不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

因此,笔者理解, 本次《资管业务新规》主要针对持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后续仍然有待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专门针对私募基金如何适用与落实《指导意见》的专门细则规定。在此之前,私募基金可继续沿用现有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02
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比例限制

《资管业务新规》在《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 “资产组合”的“双20%”要求 。即:“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资管产品投资顾问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暂定规定》 ”)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提供给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资管业务新规》将“第三方机构”调整界定为“投资顾问”,并基本沿用了《暂行规定》中的投资顾问条件。

《资管规定》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1)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4
资管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嵌套限制

05
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与核查

因为上层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产品募集时,也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等程序。如果在对外投资时,仍然要求下层资管产品管理人审查上层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与资金来源,一方面将增加下层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工作与责任,同时弱化了上层产品管理人的核查作用。另一方面,上层资管产品的投资者的资料信息等文件属于产品管理人所有,是否适宜提供给下层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基于监管的必要性与操作可行性,笔者建议在《资管业务新规》中删除这一不合理要求,仅明确每一层级管理人对其发行的资管产品负责的原则,不宜任意扩大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合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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