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中国标准与制度安排
摘 要:
证据制度现代化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证据制度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契机,也对之提出了时代要求。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应当立足中国司法实践,瞄准世界证据科学前沿,推进证据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新时代刑事诉讼发展需求,积极应对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并能够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司法环境。相应地,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建设应当遵循刑事诉讼发展规律,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围绕人权保障和发现真相两大目标,构建新时代刑事证据制度体系。
作者简介:
张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证据完整性及其审查规则
摘 要:
证据完整性,包括单一证据、证据群组、法庭举证以及证据保管链四类完整性。完整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影响因素,又有相对独立性,完整性也不等同于充分性。确立证据完整性相对独立的审查地位,有利于促进“三性”审查并弥补“三性”审查的不足,推动全面移送证据及庭审实质化,且可辅助证据充分性判断。美国施行举证完整性规则,德国实行卷宗完整性及真实性原则,俄罗斯也将证据完整充足作为相对独立的评价要素。应对单一证据或证据群组完整性缺失,可采用补充调查与督促移送,因重大缺失而排除证据,完整性瑕疵补救与容忍,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等。应对法庭举证不完整,可适用对抗性补救、法庭释明与职权调查等。对证据完整性作相对独立的审查,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
作者简介: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唐云阳,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双层次刑事证明模式
摘 要:
我国刑事证据法关于证明力审查的规定零乱繁杂,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框架作为支撑,可能出现案件事实认定的偏差。考虑到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证据法规定和法律文化传统,有必要引入“以印证判断为基础,以情理判断为检验”的双层次刑事证明模式,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双层次模式下,印证判断和情理判断围绕证据证明力展开,两者均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但判断顺序具有先后位次性,在不同案件中介入比重不同。司法人员应当准确把握证据“关联性”要求,通过分析印证证据之间的先后关系、追溯关键证据的形成过程、最大限度挖掘个体证据蕴含的细节信息、全流程审查证据链条、在连续犯案件中引入相似事实证据等方法,为情理判断提供充分信息支撑,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作者简介:
杜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法学博士。
庭审实质化下强化证人出庭的规范再造
摘 要: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因具有阻断侦审联结、抑制卷宗依赖等功能,被视为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围绕该制度呈现出的“严进宽出”规定,造成证人出庭率长期低位运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要求,强调理念转型、制度完善,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通过赋予被告人程序性对质权,规范法官判断证人“出庭必要性”的裁量要素;明确证人不具备“出庭可能性”的正当理由,通过在线远程作证形式实现出庭的技术补强;厘清证人“出庭例外性”的应然定位和价值意涵,借助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精准构建,贯彻宪法确立的法益保护。
作者简介:
鲍文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