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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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这家医院被处罚一万元!

黄三角早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9-06-07 16:52

正文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行处字〔2019〕54号

东营东康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国柱;经营场所:东营区西

二路158号;邮政编码:257000;证照编号:91370502678148869A;企业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捌拾万圆整;经营期限:长期。

2019年3月6日,我局接到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转来检查发现的东营东

康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 2019年3月6日正式立案,由李世宏负责,延

凯协助调查处理。在调查中,2019年3月5日,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执法人

员对对当事人发布的位于广饶县城五村遗址公园路边广告牌(公交车站牌

)上的公交站牌广告进行了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对当

事人发布的位于广饶县团结路北部县实验中学西邻十一村屠宰小区的一处

沿街户外广告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2019年4月16日,我

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了相

关材料,我局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经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

为东营东康医院,卫生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名称也为东营东康医院,当事人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应为东营东康医院。2017年10月15日,当事人委托他人

在广饶县区域内发布的“看男科 东康好 东营东康男科医院 男科专线

7772345 子硕广告智造 电话8666270 东医广(2017)第08-14-07号”字样

的户外广告牌。2018年8月1日,当事人委托他人在广饶城区公交站牌上发

布的内容为“看男科 东康好 东营东康男科医院 男科专线7772345 地址

:西城西二路158号(银座1店北邻)”公交站牌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医

疗广告均标注“东营东康男科医院”,而未按照规定的其医疗机构的第一

名称“东营东康医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

告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

3.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

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各1份1页,证明

当事人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5. 当事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1份2页,证明当事人委

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6. 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制作医疗广告的广告制作发布费用2份2页

,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7.当事人发布的公交站牌广告和户外广告照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

按规定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2019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行告字〔2019〕2002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

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之规

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可以根据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五十五、“违反《医疗广

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二)裁量标准【较轻】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

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

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规定标注医疗机构第一

名称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广饶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地址: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或者到广饶

县政务服务大厅缴纳罚款(地址:广饶县乐安大厦西首)。逾期不缴纳罚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饶县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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