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报
《中国银行保险报》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唯一工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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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报  · 公众号  ·  · 2025-02-06 21:41

正文


有效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加强账款及时支付......供应链金融业务将迎新规范。


2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为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通知》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起草说明,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加快发展,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上述创新实践推出的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隐隐浮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


从具体内容来看, 《通知》共21条内容,主要涉及三大方面。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被列为首位。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 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推动商业银行规范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是另一个关注的重点。对此,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 要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最后,《通知》聚焦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搭建上。在贸易真实性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在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方面,《通知》要求,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在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方面,《通知》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许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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