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洪湖市委宣传部通报该市一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涉嫌哄抬价格,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引发广泛关注。2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处罚作出声明表示,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
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口罩进价
6毛卖1元
,药房因
“哄抬物价”被罚款4万元,真够糊涂的。
我以为,执法者起码要懂常识,不能“不食人间烟火”地胡乱执法。
在口罩极度匮乏的当下,居然还能买到
1元一只的口罩,这对市民来说不是天大的好事吗?
这个药店难道不应该因为“良心价”而受到表扬吗?我相信,常人都不会把进货0.6元的口罩卖到1元,理解为“哄抬物价”,他们不可能因此去投诉举报,相反,很有可能奔走相告,叫亲朋好友赶紧多买几只。
一块钱居然还能买到极度匮乏,有钱也买不到的救命物资,谁会嫌它贵呢?不要说在当下的非常时期,就算在疫情发生之前,一块钱的口罩也绝对是十分经济实惠了。可是,执法部门反而以涉嫌哄抬物价的名义没收该药店“违法所得”,并处以高达4万元的罚款,难道不糊涂吗?对于这种不食人间烟火的糊涂做法,涉事部门并没有觉得自己错了,反而强调他们是依法办事。
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认为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
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按照“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这一条规定,进货0.6元的口罩最高只能卖到0.69元,只要达到或超0.7元,就构成哄抬物价。这显然是荒唐的。因为就算在疫情之前,药房也不可能只卖六毛几一只口罩。
倘若只能卖到六毛多,除去房租,人工,水电等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就成了亏本生意。就连在平时都亏本的买卖,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还强制要求药房继续亏本下去,这究竟是在鼓励药店设法多进货以保证群众安全,还是打击其销售积极性?如此粗暴执法,难道不会间接导致对群众生命健康的伤害吗?
“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的规定同样是过于机械的。可是,即便按照这个规定,也不能认定0.6元的口罩卖到1元就是哄抬物价。
如果在疫情之前,这个口罩就卖到1元或更高价钱,那么,在一级响应期间,只要不再涨价,就不属于哄抬物价。所以,仅凭“购销差价额超过15%”这一条,根本无法判断进价0.6元的口罩卖到1元是否属于哄抬物价。
总之,“药房卖口罩单个赚4毛被罚款4万”是错误的执法行为,无论执法者的出发点是什么,都暴露其“不食人间烟火”的无知,而且造成了负面影响,应该马上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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