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委托代工厂生产的贴牌商品,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制造商信息应是委托商信息还是代工厂信息?如仅有代工厂企业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2、此类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还是使用代工厂的?
3、如部分产品未注册商品条码,也未印制商品条码,而是使用明显区别于《商品条码》(GB12904)标准的一般条码用以方便内部库存管理,这种使用方式是否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第35、36条或其他有关规定?
问题1:可参考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3的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问题2:如果有明确的委托生产关系,依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解释“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问题3:就云南省而言,单位根据应用需求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依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规范使用,对于单位在其内部使用非商品条码的其他条码技术,不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编辑:伊伊
审核: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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