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坎圩镇
文物保护与整体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赤坎镇圩镇及周边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1、房屋征收范围:赤坎圩镇上埠、下埠、河南洲的全部区域(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1)。
2、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共涉及被征收人3981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5万㎡,其中住宅房屋约29.6万㎡,非住宅房屋约22.4万㎡,房屋附属建筑约3万㎡;收回国有土地面积约33万㎡。
二、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搬迁、过渡期限
1、实施时间:自开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2、签约期限:6个月,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工业用房(工厂)、农贸市场等房地产从评估报告公告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3、搬迁期限:9个月,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一并作出适当的搬迁期限。
4、过渡期限:选择安置区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临迁过渡期为48个月。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住宅等房屋的约定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标准(表一)。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序号 | 房屋分类 | 补偿约定价(元/㎡) |
1 | 普通住宅 | 3200 |
2 | 独幢住宅 | 3900 |
3 | 杂物房 | 3500 |
4 | 办公用房 | 3600 |
5 | 非工业用地上仓库 | 2000 |
说明:(1)7层及以上现代公寓(分户住宅),首层少补偿50元/㎡,顶层少补偿100元/㎡。
(2)证载用途为非住宅类,或者证载用途为空白类而无法认定用途的房屋补偿价格依照普通住宅类的标准补偿。其他近代历史建筑的补偿价格依照独幢住宅的标准补偿。奖励和补助亦依照相应的标准。
(3)合法房屋全部倒塌的或灭失的,按照占地面积1200元/㎡补偿,合法房屋部分倒塌的,倒塌部分按照证载建筑面积1500元/㎡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受规划条件的限制,杂物房、办公用房、非工业用地上仓库,不作产权调换,下文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法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天井、花园、庭院、空地、楼梯顶不作产权调换,按照1200元/㎡补偿。
(5)合法土地使用范围内地上树木、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依照开府办《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2)的标准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6)图书馆、宗教用房、祠堂等其他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标准。
(1)以核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1的原则置换。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户型面积分别为套内面积50㎡、60㎡、70㎡、80㎡、100㎡、120㎡,最终面积以确权面积为准。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调换(详见附件3选房型参考规则)。
(3)被征收人已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2018年3月31日前),可以改变选择货币补偿,或两者结合,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扣减已经支付的原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费用。
(4)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的套内面积+杂物房的面积≦50㎡的,且被征收住宅为开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以征收之日的户口簿为准)唯一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为套内面积50㎡的住宅产权调换房,无需向征收部门支付差额,杂物房不再补偿。如被征收人的家庭在开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还有住宅、商铺、办公用房等其他房屋的,本条优惠不适用。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杂物房面积≦50㎡的,但又不能享受本条优惠的,选择最低户型面积50㎡的产权调换房的,增额部分在5㎡(含5㎡)以内的,按照优惠价不超过3200元/㎡;5㎡以上部分,按照优惠价不超过5000元/㎡结算;公摊面积不支付差额。
(5)除了上述补偿标准外,被征收人住宅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1的原则调换新房,图书馆、宗教用房类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的原则调换新房。有多套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合并计算总套内面积且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
(6)产权调换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约定结算。增购部分按照上述(4)的标准执行,增购面积不超20㎡。但增购套内面积同时计算相应增加的公摊面积(原来的公摊面积不予计算),两者合计为应结算的增购面积数。
(7)产权调换房拟分三期完成建设,早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选三期房屋当中的任何一期的房屋,不限于第一期,但只有一次优先选择的机会。
为保证公平选房、分房,选择产权调换房的顺序,以签约的时间为准,15天为一个时间段,分组分类型(住宅、商铺)在产权调换房套内面积相近的户型中,通过抽签形式确定选房的顺序号,再按选中的顺序号选择安置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选择”的原则,即上一个小组先完成选号和选房,再轮到下一个小组,即前面小组享有优先选择权。开始选号时,放弃或自身原因不能参加选号的,等于放弃选房优先权,安排在该期房源最后重选;选房时,放弃或自身原因不选房的,安排在该期房源最后重选;还未能选房的,安排在最后一期房源的最后选号选房。最后选号选房还未选房的,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客观上不能如期签约的(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可以预留部分产权调换房。
(二)商业用房(商铺)的约定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标准(表二)。
序号 | 房屋地段分类 | 补偿约定价(元/㎡) |
1 首层商铺 | ①中华西路西段(得业路以西) | 7630 |
②中华西路东段(得业路以东) ③中华东路(中华西路至新民街) | 8870 |
④中华东路(新民街至堤东路) | 7630 |
⑤堤西路 | 8570 |
⑥堤东路 ⑦河南路 | 7630 |
⑧其他商铺首层 | 7320 |
2 | 二层商铺 | 4100 |
3 | 三层及以上商铺 | 3650 |
说明:表一的说明中,(2)(3)(4)(5)点适用于表二;骑楼类房屋不适用此表格的标准,下文另有约定。
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如商住类房屋),按照表一、表二房屋分类及标准,分别以不同的用途计算补偿价格,再合计补偿的总额。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约定补偿标准的,可选择按本方案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标准。
(1)被征收商铺调换临街商铺的,按照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受规划条件的限制,产权调换房没有二层及以上的商铺,如二层商铺调换产权按照1:0.6的比例,三层及以上调换产权按照1:0.5的比例;产权调换面积不足,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结算差额。增额、增购部分面积的,按照优惠价不超过10000 元/㎡结算。
(2)按照“套数就少,价格就近”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确保能够安置所有的商铺类房屋,所有被征收人选择商铺类产权调换的增购额不超10㎡,但只能选最低面积的商铺除外。
(3)住宅类产权调换规则(3)点和(7)点适用于商铺产权调换。增额价格按照上述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支付货币。
(三)骑楼补偿的规定
整栋骑楼补偿不能按照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补偿,只能够整体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即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全部选择产权调换。
(1) 骑楼货币补偿的约定补偿标准(表三)。
序号 | 房屋楼层分类 | 补偿约定价(元/㎡) |
1 | 首层 | 8000 |
2 | 二层 | 4200 |
3 | 三层及以上 | 3750 |
备注:具体范围见附件4。表一下的说明中(2)(3)(4)(5)点适用于本表三。用途属于商业骑楼的,首层可按照表二的首层价格补偿。
(2)安置区内规划建设新骑楼街,骑楼按照整体建筑面积1:1的比例建设(部分单体面积受土地规划条件的限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能在非骑楼类的产权调换房屋中实行调换,且实行建筑面积全额产权调换。原则上产权调换的骑楼与被征收骑楼的用途一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相同楼层的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实行产权调换。出现面积差额、增额部分的,实行货币结算。差额部分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约定价格执行。增额部分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约定价结算。
(四)其他特别规定
证载用途不清的房屋(不含骑楼),经认定用途为住宅或商铺的,可按照认定的用途选产权调换房。非住宅类房屋和其他近代历史建筑亦可按照住宅类的标准选产权调换房。
(五)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的补偿
按照安置区规划条件,上述房屋的补偿为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标准和金额由评估机构依照评估办法确定,本方案不约定价格。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地产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记载不一致的,依法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相符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聘请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实地测量确定的合法面积,可以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依据。任何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向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申请重新测绘。
(二)2016年8月5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坎圩镇文物保护与整体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开府办函〔2016〕77号《关于开展赤坎圩镇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处理(详见附件5)。
(三)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原则上以合法的登记用途为准。除了骑楼外,改变房屋用途满3年(以2016年8月5日为时间节点)并经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的约定补偿标准给予原用途房屋价值的20%的补助,骑楼除外。补助的面积以认定的面积为准。改变用途的房屋选产权调换的,因受安置区规划条件的限制,只能选证载用途的产权调换房,差额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四)用途不清晰、改变用途等特殊情况的,按照开府办〔2017〕7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坎古镇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处理(详见附件6)。事实上改变用途的,由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受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认定。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的,才给予事实上改变用途的建筑予以认可,并按照上述(三)的标准给予补助。协商签约不成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用途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对骑楼的认定有异议,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屋用途认定工作小组予以认定。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其中一种)。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相关事宜由征收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在开平市政府网和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
六、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补助与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装修费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不属于房屋价值的范围,住宅、办公用房、非工业用地上仓库、商铺、图书馆、宗教用房的基本装修费补偿标准为300元/㎡,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的标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超出基本装修费300元/㎡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按本方案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协商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住宅类产权调换房分为带室内装修的和不带装修的,所以选择带室内装修的产权调换房,不再补偿基本装修费。选择不带室内装修的住宅产权调换房,给予300元/㎡的基本装修费补助。
4、商铺、骑楼、图书馆、宗教用房的产权调换房为毛坯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300元/㎡的基本装修费补助。
(二)搬迁补偿及补助。
1、搬迁补偿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相关的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同一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搬迁费补偿的统一标准列表如下:
房屋用途 | 计算标准 | 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费 |
住宅(含杂物房等计一户) | 按每户的合法 建筑面积计算 | 18元/㎡;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发放,最高不超4800元/户 |
商铺、商住、宗教、办公用房、非工业用地仓库、图书馆 | 按户计算, 建筑面积在100㎡内的 | 2000元/户 |
按户计算,建筑面积 超100㎡及以上的 | 2000元/户+超100㎡的部分12元/㎡,最高不超10000元/户 |
2、异议处理
对上述第1点搬迁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房屋本有相关设施、设备的搬迁补助费
(1)固定电话补助费: 100 元/户;(2)有线电视补助费: 100 元/户;(3)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 100 元/户;(4)热水器移装费: 100元/户;(5)空调移装费: 200 元/台。
4、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的搬迁补偿费
上述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依期签约和搬迁的,给予评估搬迁补偿费总额的20%的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含办公用房、仓库、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类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交付前,征收部门依法依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可取得安置房次月止。如过了48个月超期交付产权调换房,从超期之月起临时过渡安置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1、住宅
(1)选择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以户为单位,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住宅类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 每次支付时间 | 支付的额度 |
16元/㎡/月,每户补偿费<1200元时,按1200元/月补偿;>5000元时,每户按5000元/月补偿 | 搬迁当月 | 12个月 |
第13个月 | 12个月 |
第25个月开始 | 按季度支付 |
满48个月后 | 每月在原标准增加30% |
说明: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及时选定产权调换房的,改为最后选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补助费。
(2)选择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论被征房屋面积大小,一户只供一套周转用房,依法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2、商铺、商住、骑楼、图书馆、宗教用房
以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选择产权调换的,除直管公房提供部分周转用房外,一律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即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用房)。如超期交付产权调换房,从超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偿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临时安置补偿支付标准列表如下:
补偿标准 | 支付时间 | 支付的额度 |
首层18元/㎡/月;二层及以上16元/㎡/月;每户<1500元时,按1500元/月补偿;每户>6000元时,按6000元/月补偿 | 搬迁当月 | 12个月 |
第13个月 | 12个月 |
第25个月开始 | 按季度支付 |
满48个月后 | 每月在原标准增加30% |
说明:同上述第1点的第(1)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征收前一直生产经营的,因征收工作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依照粤建房[2013]26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补偿。征收前已经自行停产停业或属于非法经营的,不享有本项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①,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②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③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2、商铺、办公用房按照第③项的规定执行,按照18元/㎡/月的标准执行(二楼及以上按照16元/㎡/月),支付的方式、时间和额度参照临时安置费补偿的办法。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类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
依约如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本项奖励,列表如下:
房屋类型 | 奖励额度 |
住宅(含杂物房、附属物) | 按其被征收房屋约定标准的价值(不含装修价值补偿、各类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各类补助和奖励,下同)的20%给予奖励 |
商住、骑楼 | 按房屋价值15%给予奖励 |
办公用房、非工业用地上仓库、商铺、图书馆、宗教用房 | 按房屋价值10%给予奖励 |
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 | 按其被征收土地和厂房(或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
(六)如期签约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相应地享受本项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第二档奖励,在6个月至9个月内搬迁的,需要在6个月签约期内签约。签约搬迁奖励按户计算,方法同上述(五)。
奖励对象 | 签约搬迁时间 | 奖励标准 |
住宅、办公用房、非工业用地上仓库、商铺、商住、骑楼、宗教用房、图书馆类被征收人 | 公告发布 120日内 | 约定标准房屋价值5%,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 |
公告发布121日至270日内 | 约定标准房屋价值2%,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 |
工业用房、工厂企业、农贸市场类被征收人 | 公告发布 120日内 | 被征收土地和厂房(或房屋)评估价值5% |
公告发布121日至270日内 | 被征收土地和厂房(或房屋)评估价值2% |
(七)关于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开平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五保户、低保户补助。
每户给予10000元的补助。直管公房租户中的五保户,可以免费租住一套新区属直管房产公房的最低户型(套内面积50㎡)安置房直至终老,才予以收回。直管公房租户中的低保户,没有任何房产的,可以免费租住一套新区属直管房产公房的最低户型(套内面积50㎡)安置房。直管公房租户中的低保户不愿意租房又没有任何房产的,可以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50%价格购买最低户型的安置房一套(套内面积50㎡,不计算分摊面积),但5年内不能入市交易。
七、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开平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开平市人民政府先将补偿决定预案送达被征收人,由其自补偿决定预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开平市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预案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提出意见,被征收人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补偿方式、标准等由开平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先发布寻人公告,在现场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告60天,告知主张产权的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产权。产权人确认后,通过协商如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才上报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开平市政府参照上述第(一)点的做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经公告确认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开平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必要时,办理证据保存的公证手续。
(四)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10元/㎡(工厂企业按照合法土地面积计算)的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仍不搬迁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先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六)依《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八、产权调换房概况
赤坎产权调换房及配套设施位于赤坎镇石溪村,暂名赤坎新区,总用地面积约2000亩(含道路、景观、配套用地)。其中规划的产权调换房,总用地面积约380亩,建筑面积按被征收建筑面积为依据,以不低于1:1的比例重置建设,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后的确权面积为准。
住宅产权调换房建设,包含小区内附属公共设施,如电梯、水、电、电视、电话等管线到户及公共绿化、道路、下水道、防雷、消防等设施,按可以入住的简单装修标准交付。装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8。
九、公房处理
(一)直管公房按照本方案执行,由直管公房产权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机关类、事业类的单位自管公房(含医院、学校),由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安置,由自管公房产权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在可区分所有权、使用权的单位自管公房内,已经依法存在私人全部拥有的产权,依照方案进行补偿。
(四)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比例扣除欠缴税费,剩余价值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征收人和原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比例扣除欠缴税费,剩余价值的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按照被征收人和原产权单位的原产权比例确定。具体依照开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开府[2000]31号文《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执行(详见附件9)。
(五)除房改房之外属于使用划拨土地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依照有关规定补缴或扣减土地出让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依法补缴被征房屋土地出让金(具体详见附件9)。
十、税费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征收补偿款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用征收补偿款购置新住房或办理安置房屋的税收优惠。征收房屋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012年12月6日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详见附件10)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即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开平市购置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贷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申请享受减免优惠,必须提供政府相关的征收文件和合法的征收补偿合同。如果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办好继承或赠与手续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与人亦可以申请减免契税。
十一、特殊事项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于超过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未涵盖的补偿项目,由征收部门上报开平市人民政府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严格按纪要的内容执行。
十二、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评估机构等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依规进行的评估、测绘、鉴定、继承、公证等所花费的时间,计入本方案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
(三)《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开始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租人、占有人应履行搬迁等义务。
(五)签约期满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属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水电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交清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追究相关责任。
(八)征收补偿款项确保在征收合同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补偿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完成支付手续,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款等另有约定的除外。签约后,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各种补偿款;搬迁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各种奖励、补助,具体方式由征收补偿协议明确。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且自行解决临时用房的,一次性支付不作产权调换的特殊物业[指表一下的说明中的(3)(4)(5)项内容]补偿费、两次搬迁补偿费、设施搬迁补助费、预支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五保户、低保户补助;搬迁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各种奖励、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和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住房的,一次性支付不作产权调换的特殊物业[指表一下说明中的(3)(4)(5)项内容]补偿费、两次搬迁补偿费、设施搬迁补助费、五保户、低保户补助;搬迁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各种奖励、补助。
(九)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经公告找不到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十)因产权人不明、发生继承等关系客观上无法签约的,部分被征收人、房产证件的合法持有人、房屋的合法占用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先行代为签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代为选择安置房等相关权利义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2018年3月31日前),被征收人明确后,可以改变选择补偿方式,即中途改为货币补偿,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扣减相应的已经支付的原来属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费用。
(十一)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商铺的,且选择了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在赤坎安置区建成后,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商铺当中优先选择铺位承租。届时以政府的出租公告为准。
十三、适用法规和解释权限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赤坎圩镇房屋征收范围图
2.开府办《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3.征收时签约初步选择房型参考规则(产权调换)
4.骑楼名单
5.开府办函〔2016〕77号《关于开展赤坎圩镇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6.开府办〔2017〕7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坎古镇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7.粤建房[2013]2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8.产权调换房住宅装修参考标准
9.开府[2000]31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开府办〔2014〕6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手房改房买卖程序
10.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等
11.关于开平市赤坎圩镇文物保护与整体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选定的公告
12.各类型房屋补偿基本计算方法及例子(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