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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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俊:论交叉执行的内涵、特征及涉及的基本关系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5-02-08 08:00

正文


编者按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


编辑提示

2024 6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交叉执行的目标及原则,并对执行方式、程序及监督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交叉执行”制度作为根植于中国实践的“本土”产物,是中国特色现代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是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一大新举措。为了促进“交叉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展开,切实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编辑部特邀请资深法官和学者对此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进行探索,期望能在“交叉执行”制度的推进方面提供智识上的贡献。


黄文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声明:

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一切形式的复印、节选、电子刊物选用等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





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 “专题研究:交叉执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栏 目,第23-36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交叉执行是执行领域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党的二十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与时俱进推进执行工作的制度创新举措,并已发展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决定的标志性措施之一,凸显坚定的政治立场、突出鲜明的人民底色、契合深刻的执行规律、彰显务实的尽责履职、发挥突出的专业优势、体现显著的创新思维、具有鲜活的实践特色。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应处理好依职权执行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交叉执行案件数据真实性与考核科学性的关系、交叉执行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追责与激励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与舆情风险防控的关系、交叉执行案件数量与执行力量配备的关系。交叉执行还存在认识不高、规范不足、衔接失序、管理落后等问题,做实交叉执行,需要更新理念,切实加强对交叉执行的统筹指导;统筹谋划,加强交叉执行组织领导;精挑细选,最大限度激发交叉执行效能;分类施策,重点适用指令、提级等方式;加强协作,确保交叉执行衔接有序;数字赋能,加强交叉执行信息化建设;奖惩分明,健全交叉执行监督考核机制。


关键词

交叉执行 切实解决执行难 执行现代化 中国执行模式


交叉执行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举措。2023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同志在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对交叉执行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出“可以采取交叉、循环执行的方式,把在这个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最有能力的执行人员,看看能否执行得了”。自此,全国法院掀起交叉执行工作深化试点的热潮。2024年1月15日,张军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执行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时再次强调,要通过指令、提级执行,将难以执行的案件交由其他法院执行,发挥“鲶鱼效应”作用,促进执行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自此,交叉执行工作在全国法院正式全面推行,掀开了执行工作新的历史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提出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交叉执行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符合中国本土实践的重要改革举措,通过上级法院“循环式”“交叉式”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促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离,成为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其在本质上属于执行监督的一种,在执行实施权内部实现监督制约,有利于优化和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是执行工作由增量改革向增量与存量并重深入改革的重要转变,是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和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实践证明,交叉执行是现阶段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革命,对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举措,破解执行实践难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 深刻认识交叉执行机制的崭新内涵

(一)交叉执行是执行领域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具有显著优势的中国特色执行制度。交叉执行,是把握新时代执行工作脉搏、反映新时代实践诉求的崭新机制,是聚焦执行主责主业,以严格公正司法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实践。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下,交叉执行不仅是在处理个案的执行难问题,更是在塑造良好的执行生态和经济社会生态。通过交叉执行,进一步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优化执行权配置,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更好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更好以执行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同志2024年2月25日至27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佳木斯调研时,对人民法院的交叉执行工作给予肯定,认为“聚焦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重点案件开展交叉执行试点,攻克了一批执行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二)交叉执行是党的二十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与时俱进推进执行工作的制度创新举措。 交叉执行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具有法律依据和实务基础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早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已经出现对于交叉执行的探索,以期解决执行难。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现行法第237条)规定超6个月未执行案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该规定在立法上为交叉执行明确法律依据。但是,当时一般将其作为解决消极执行的机制,理解较为狭窄,并且因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和配套措施,使该条长期处于沉睡状态。

自2023年9月27日以来,张军院长关于交叉执行作出重要部署,为交叉执行赋予了崭新的意义。交叉执行的内涵、功能、本质、范围、机制、效果等六个方面均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具有实质的原创性,也产生了实实在在的良好效果。

1.从内涵上看,从过去单纯的交叉执行拓展为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涵盖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成为综合性、复合性的执行机制。

2.从功能上看,从过去旨在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单一功能转变为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以及遏制滥用执行权乃至执行腐败的多元功能。

3.从本质上看,从过去的一种办案方式转变为一种监管手段。过去的交叉执行,本质上是案件管辖调整,现在已经成为上级法院管理下级法院、监督执行工作效果的有效手段。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了三批追责典型案例,通过交叉执行发现原执行案办理中存在问题并追责。

4.从范围上看,从过去针对“超过六个月未执行”案件拓展为执行积案、执行难案以及存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可能的执行案件。

5.从机制上看,从过去的“甩包袱”转变为现在的“硬约束”。过去的交叉执行之所以受到诟病并且不能形成“气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践中异化成执行法院把疑难、复杂案件推出去,“甩包袱”,并且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现在部署的交叉执行,把“规范性”摆在首位,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作为根本目标,加强对原办案法院的溯源追责,具有硬性约束,已经成为上级法院监管的重要抓手。

6.从效果上看,从过去的“星星之火”变成现在的“蔚然成风”。此前开展的交叉执行是各地“自发组织”的行动,规模小,组织性弱,效果不明显。自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试点以来,交叉执行工作在全国法院范围全面铺开,取得显著成效,可以说已成燎原之势。

(三)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决定的标志性措施之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当前,审判权与执行权在组织人事和程序上已经实现了分离。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核心是各自权力行使对象的区分和剥离,实践存在之问题也凸显深化改革之必要。交叉执行基于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属性在具体执行监督方式上的延伸,将一地法院的案件变更至另一地法院执行,这是更大程度、更彻底的审执分离。因为其不仅注重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和程序利益的保障,更通过“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统筹执行力量推进案件执行,通过调动管辖法院的履职积极性,将案件审判和执行剥离,将第一阶段执行与第二阶段执行剥离,甚至将执行实施和执行监督剥离。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国家整体为支撑,执行体系信息化、执行惩戒强制化、执行目标现实化的中国特色民事执行模式,反映出中国在推行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进展和成效。2023年10月以来,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19.65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化解7.7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24.52亿元。

(四)交叉执行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执行实践难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举措。 探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不管是针对本地特殊主体的执行,还是在异地执行中些微的外部干扰都可能成为执行工作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执行难的根源在于法院权能不足,其一就是组织协作权能,即法院系统内部,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法院之间的协作成本较高,对此,有赖于常规执行中法院权能的补强。而交叉执行便是一种常规化的集中清理活动,有利于补强法院的执行权能。一方面,交叉执行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地方保护、执行效率不高、力量不足、监督不到位等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交叉执行大多由上级法院指令,久拖不执,随意中止、终结执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的现象等问题更易得到遏制。更重要的是,交叉执行对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来说,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带动其他案件的执行。





二、 准确把握交叉执行机制的鲜明特征


实践证明,新时代交叉执行工作已经不是解决一时一地问题的权宜之计,而是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和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抓手,更是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执行工作现代化的制度性革命。

(一)凸显坚定的政治立场。 交叉执行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 要主动把交叉执行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中谋划,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实到交叉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党委领导、府院联动推动交叉执行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由原执行法院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优化当地法治环境等方面,汇报上级法院具体安排的考虑、交叉执行的制度依据、作用意义,以“双赢多赢共赢”思维,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形成协同联动的攻坚合力。比如在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某升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三地九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作,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二)突出鲜明的人民底色。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付出巨大努力并取得不小成绩,但这与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尚存在一定差距,这其中除了法院自身的原因,也包括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了解不足,期望过高。通过交叉执行能够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执行工作说到底是服务人民群众的事业。执行管辖作为法院内部的工作分工,应从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角度,当事人提出更换管辖申请时,通过交叉执行机制可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信访案件中,较大比例案件为反映消极执行,且信访人经常要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进行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办理过程中,通过交叉执行,能够倒逼执行法院依法规范执行,克服消极执行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利,提升人民群众的执行获得感。比如在苏州某电器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案中,针对被执行公司在同一地级市范围有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系列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共同上级法院指定一家基层法院对所有相关案件进行交叉执行,实行关联案件集中管辖,通过发挥立审执联动配合优势,深挖关联案件潜在财产线索,巧用执行财产协议分配制度,依法为实现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提供路径,涉案44名劳动者委托代表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契合深刻的执行规律。 交叉执行是对执行工作规律的深刻总结。通过交叉执行,发挥“鲶鱼效应”作用,引入非原法院的更强执行力量,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通过交叉执行,实现“大兵团作战”,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有效调动执行力量;通过交叉执行,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执行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执行案件量大事难,主要体现在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手段不断增多,力度不断增强,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也愈发多样,包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滥用执行救济程序拖延执行等情形,一些地方法院执行工作难免存在疲于应付、质效不高的情况。通过交叉执行,不仅能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从而调动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比如在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因需要腾退的已拍卖案涉酒店尚在经营、体量巨大(共40余层,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涉及大量员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高院、执行法院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协同执行,统筹协调辖区三级法院优势力量形成强大执行合力,经过详细制订执行预案、分步实施腾退工作、妥善化解群体矛盾,启动多轮协同执行,出动执行干警近200人次,最终成功将案涉酒店平稳交付给买受人,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持续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彰显务实的尽责履职。 一方面,民事执行是司法权在执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其运作致力于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根本任务旨在高效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存在债权人中心主义倾向。过去的交叉执行含义较为狭窄,一般仅指根据上级法院决定,执行案件在同级法院间交叉执行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交叉执行制度作用的发挥。新时代交叉执行在扬弃既往实践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交叉执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具有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体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和要求。比如,在某银行太原分行申请执行山西某饭店金融借款案中,针对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经营困难、案件久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满导致矛盾逐步加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山西两级法院协同推进执行,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协调配合,当事双方就债务化解处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执行法院申请结案,一方化解核销积存多年的不良债权,并获得更加丰富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另一方卸下了多年背负的历史包袱轻装前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五)发挥突出的专业优势。 通过交叉执行优化执行专业资源配置。船舶、飞行器、股权、证券、网络资产、知识产权等财产处置的专业性强,且许多财产形式未能实现“查、冻、扣”一体化处理,通过交叉执行交由海事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等法院执行。此类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具体权益判断上更具专业化,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对于被执行财产之识别、已查控财产实体权益冲突时的处理的判断难度较高,需要利用相关法院的专业优势。此外,借助相关法院的物联网,实现对被执行财产的“活”查封,利用电子封条监管被执行人,实时取证;对特殊动产的“快”处置,降低处置费用,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对被执行财产的“智”监管,通过法院间信息平台实现对被执行财产的覆盖。比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泰国籍船舶拍卖的刑事涉财执行一案中,案件涉及船舶处置,又是涉外案件,较为敏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船舶的经验可能不足,将该案指定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充分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体现显著的创新思维。 把交叉执行作为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深刻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审执分离的目的强调审判权与执行权之分离,敦促执行权能够专注于民事执行,避免执行权与审判权杂糅。审执分离在学理上的理解主要包含三个层面,其一为组织、人事上的分离,即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分离;其二为审判事项与执行事项的分离;其三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分离,且执行程序的架构得到确立。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内部已经实现了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分离,即二者分属于不同机构,是第一层面的分离,且执行权中的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多数也由不同机构行使。而异地交叉执行机制与传统的“深化内分”审执分离机制不同,旨在促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离,通过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在同一法院不同机构间分离基础上,进一步在不同法院之间实现分离,创造性地丰富了审执分离的内容。

(七)具备鲜活的实践特色。 新时代交叉执行制度激活了民事诉讼法的“沉睡条款”,让文本法变成司法领域的鲜活实践。以往交叉执行制度总体上停留在文本层面,长期处于沉睡状态,限制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路径选择。新时代交叉执行机制,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和配套措施,通过立足新时代司法实践、不断丰富其制度内涵,通过利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新模式、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广,交叉执行案件数量稳步上升,占全国执行案件2%以上,让“沉睡条款”真正成为一项管用好用的制度落地落实。





三、

全面掌握交叉执行工作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依法执行原则、高效执行原则、比例原则是在长期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司法实践所形成的共识。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民事强制执行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交叉执行。除此之外,作为特殊的执行监督管理行为,交叉执行还有一些特殊原则,需要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予以坚持。
(一)规范性原则。 交叉执行既是人民法院办案方式,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管理方式。交叉执行与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换言之,交叉执行是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反过来,强化执行监督管理也是交叉执行的重要目的。因此,要将交叉执行和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度融合,依托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通过交叉执行制度不断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持续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发展。规范性原则是依法执行原则在交叉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即交叉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既要符合实体法规范,也要符合程序法规范。
(二)必要性原则。 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执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交叉执行本身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因此有必要在把握交叉执行各种方式的内在本质和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交叉执行方式。具体而言,一是坚持效果导向。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二是强化集约思维。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当事人而言,可以避免对被执行人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由一家法院统一分配财产也有利于依法平等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而言,可以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以及重复性工作。三是树立协同意识。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有效配合执行法院开展执行实施工作。
(三)便利性原则。 “两便原则”,即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一贯遵循的重要原则。便利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过程中,应当践行“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比如,债权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异地且可能涉及强制腾退等问题,如果通过交叉执行将该案指定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的法院执行,可能更便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更好执行效果。比如,原执行法院可能存在消极执行等问题,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到辖区其他法院执行,在选择新执行法院时,可以优先考虑距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地较近的邻县法院执行,既方便新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也便于当事人与新法院交流。




四、 正确处理交叉执行中的基本关系


在全面推进新时代交叉执行过程中,既要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防止因循守旧、裹足不前,让相关法律制度再次成为“沉睡条款”,又要坚持依法依规、稳中有进,防止贪功冒进、走偏走样,导致制度异化、虚化,最终损害制度效用。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依职权执行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19年7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要求人民法院“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应当在执行领域中贯彻依法执行的基本原则,从国家独占强制执行权的视角来看,也要求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的规则之下实施。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任意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案件执行法院,影响基本执行秩序。同时,交叉执行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要做好当事人的沟通释明工作,结合案件和当地实际,尽可能在不显著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的情况下交叉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变更执行法院的,一般应予准许。当事人在信访案件中强烈主张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核查并予以积极回应。

(二)处理好交叉案件数据真实性与监管科学性的关系。 交叉执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务求实效。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交叉执行案件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执结后,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向作出交叉执行决定的上级法院书面报告案件执行情况。要注重监管的导向性。各地高院要探索建立交叉执行工作的专项监管机制,既要避免避重就轻,将难案“甩包袱”,也要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升下级法院运用交叉执行机制的积极性;既不能放任不管,让其野蛮生长,又不能唯数据论,层层加码,导致基层不堪重负,引发“反管理”。民事执行的价值追求是迅速、经济、充分实现实体权利义务,但特别要注意,民事执行价值追求不能仅仅通过数据体现,除了追求民事执行的迅速、经济之外,还要将充分执行作为民事执行目的。人民的权益要得到真正实现,不能为了“凑数据”将一些不应交叉执行的案件纳入交叉执行范围,更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造假,引发权利救济案件甚至投诉信访,更加影响效率加剧“执行难”,进而陷入恶性循环。

(三)处理好交叉执行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统筹考虑案件数量、执行力量、执行成本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角度,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不计成本地大比例、大范围开展变更执行法院式的交叉执行,极端加剧基层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基本执行秩序。也不能不计后果地将执行难案交叉到力量更少、能力更弱的法院执行,案件毫无进展,徒增法院和当事人的成本。民事强制执行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价值取向上妥善处理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关系。要统筹考虑交叉执行后的执行成本与取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最终的社会效果是否得到有效提升,努力实现二者的平衡。

(四)处理好追责与激励的关系。 司法权的有效运作是司法场域中所有参与者互动的结果,交叉执行中,应建立合理的追责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大家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并加强溯源追责,发挥追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通过交叉执行少部分案件,推动所有执行案件的规范高效办理。应当明确,上级法院要建立交叉执行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对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和相关执行干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适当加分;发现存在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等情形的,对相关法院和执行干警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考评等方面适当扣分,确有必要的,启动“一案双查”程序;发现执行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五)处理好加大宣传力度与舆情风险防控的关系。 一方面,酒香也怕巷子深,人民法院不仅要将交叉执行工作做好,也要将交叉执行的故事讲好,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交叉执行宣传矩阵,营造强大宣传阵势;要组织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作用,彰显法治权威,体现司法公信;要积极宣传人民法院在推动交叉执行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政策宣传、正面典型培树工作。另一方面,舆情是公众围绕现实社会公共话题所表达的总体态度、情绪和看法,全面推进交叉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突发舆情,人民法院应当把握一般舆情演化规律,正确引导舆情发展,及时化解舆论风险。特别要准确把握司法领域网络舆论的形势、特点,提升复杂敏感舆情的发现、分析、研判和处置能力。要通过公开促公正,原则上,高、中级法院要定期召开交叉执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交叉执行进展情况,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六)处理好交叉执行案件数量与执行力量配备的关系。 目前,部分地区执行队伍素质不高,力量相对薄弱,履职能力不足,导致交叉执行工作进展不畅。例如,个别基层法院执行局仅有一两个员额法官,但案件量很大,无法通过变更“承办人”“合议庭”等方式进行“内部交叉”。这方面,可以参照江苏高院的经验,落实审判、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探索民商事法官到执行局交流锻炼机制,来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2023年12月,江苏高院党组部署并印发《关于开展民商事法官到执行局短期交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确定至少一家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选派优秀民商事法官到执行局进行为期6个月的短期交流,承办一定数量的执行实施案件;要求交流人员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从审理、执行两个角度,对裁判过程、裁判结果如何努力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从而减少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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