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价格限制行为面临着行政调查和民事诉讼的双重风险,企业在利用这一手段来维护商品价格体系时,应高度重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基于上述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实际做法,在充分汲取已处罚和被诉案件不当做法的教训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措施,避免相关风险。
(一)目前安全港规则并未确定可适用于纵向价格限制,企业市场份额即使较小,实施纵向价格限制行为仍应谨慎
如前所述,到目前止,并没有行政规章或指南明确安全港规则能够适用于纵向价格限制,因此,即使市场份额较小,如果实施纵向价格限制,仍然可能被推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从而存在合规风险。
虽然经营者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仅凭市场份额小这一证据,在目前情况下并不能完全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出“显著的市场力量”是可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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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提法显然与行政机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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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大不同,是否将在正式稿中予以保留或如何与行政机构的标准进行衔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行政规章或指南明确安全港规则可适用于纵向价格限制之前,即使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小,仍应谨慎使用纵向价格限制手段来维护商品价格体系。
(二)建立和运维分销网线时应注意的与纵向价格限制相关的较高风险行为
1.未做任何合规分析,直接与分销商、零售商签订纵向价格限制协议
如前所述,纵向价格限制具有较大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在采用这一措施前,应对其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如果未结合本企业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任何分析,就直接与分销商、零售商签订纵向价格限制协议,将埋下行政调查或民事诉讼的风险隐患。
2.虽不是以正式书面协议的形式,但是以口头约定、会议、社交工具、电子邮件、调价通知等非直接、较隐蔽的方式达成或实施纵向价格限制协议
垄断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既可通过正式协议形式达成合意,也可通过会议、社交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行沟通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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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调价通知并结合其他措施达成并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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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形式如何,只要其内容为纵向价格限制,就具有同样的合规风险。上述形式在过往行政处罚案例均出现过。
被动答复有时也同样具有合规风险,即应分销商、零售商的请示而进行肯定性答复,同样可被认定为达成纵向价格限制协议。
通过会议、社交群组等进行纵向价格限制沟通,有时还可能具有组织或帮助分销商、零售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约束分销商、零售商
制定经销制度、分销商管理制度、市场管理政策等内部制度,涉及对分销商、零售商的转售价格的限制,并以此为依据,通过奖励或惩罚等方式来考核或约束分销商、零售商,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单方面的制度,但同样起到了限制纵向价格的效果,具有较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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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达到纵向价格限制目的,采取惩罚措施,或采用激励措施
达成纵向价格限制协议后,采取惩罚措施或激励措施,这毫无疑问是高风险行为。有时,供应商仅提出建议零售价或以其他方式提出商品参考价,但通过惩罚措施或激励措施迫使或促使分销商、零售商执行这一价格,这也属于高风险行为。惩罚措施通常包括停止或减少供货、取消分销商或零售商资格、罚款、减少或取消返点等奖励措施、减少或取消融资等支持性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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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措施包括返点奖励、融资支持、促销支持、店铺装修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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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更好地达到纵向价格限制效果,采取其他纵向限制手段进行配合
供应商有时为了强化纵向价格限制效果,除了采用纵向价格限制措施外,还会辅之以其他纵向限制手段,如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这些组合性措施有可能加大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增强其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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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许经营模式同样需重视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经营和分销方式,相比于一般分销网络,特许经营更加注重品牌形象,特许权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紧密。但是,特许经营中的纵向价格限制同样需要关注反垄断合规风险,已有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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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纵向价格限制的合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1.在采取纵向价格限制或其他纵向限制措施时,应根据企业和市场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预先准备材料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限制采用的是推定违法规则,对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价格限制不予禁止。因此,纵向价格限制措施并非不能使用,但在使用前应根据本企业以及企业所在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较详细的竞争效果分析,判断风险的高低,并预先准备相关抗辩材料。
在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结合企业和市场情况,可重点分析以下方面:供应商是否具有显著市场力量,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更有效率的经销商或者经销模式、限制品牌间竞争等不利竞争效果,协议是否具有防止搭便车、促进品牌间竞争或者品牌内竞争、维护品牌形象、提升售前或者售后服务水平、促进创新等有利竞争效果。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如果是代理协议、为推广新产品而在合理期间内实施纵向价格限制,可以初步认为不构成垄断协议。而且,还应充分考虑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2.建立、运维分销网络时,综合考虑各种措施,尽量采用纵向价格限制的替代性措施
鉴于纵向价格限制的风险,在风险高低不确定或确定具有较高风险时,可考虑采用纵向价格限制的替代性措施。这种替代性措施在设计、建立销售网络时就应该全面统筹、系统性地进行考虑、安排。比如,直销、代理不存在纵向价格限制问题,同时也可作为整个价格体系的参照系,企业可以根据整体销售战略,确定直销、代理在整个销售体系中的位置、比例。又如,选择性分销,即根据一定标准选择分销商,对价格体系的维护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确定分销商的资格时应充分考虑到价格体系维护因素。再如,单纯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在目前看来,除某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其合规风险也相对较低,但对价格体系的维护也具有重要作用;建议零售价、特许经营、分销端的组织形式、奖励和支持措施等,也可以影响到分销和零售价格。
3.建立、运维分销网络时,必要时引入反垄断律师进行分析、咨询
复杂分销网络的建立和维护,经常会涉及各种纵向限制,其中包括纵向价格限制,其中可能隐藏着反垄断合规风险。必要时可引入反垄断律师进行分析、咨询,一是可以对风险进行预判,并预先准备应对材料和应对措施;二是可以对高风险措施寻找替代性安排,用低风险的替代性安排取代高风险措施。在规划分销网络、运维分销网络时,反垄断律师融入其中,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4.对分销网络的管理人员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并做好外部监测,随时发现风险、排除风险
纵向限制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不像核心卡特尔那么明显,很容易被忽略。可对分销网络的管理人员,尤其是核心管理人员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合规意识,在进行业务管理时有相应的风险意识。对普通销售人员和重要分销商,也可进行常规性培训。在分销网络日常运维过程中,应对重要风险点做好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