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医保支付标准与医疗服务和产品的价格之间可以有差别,医保支付对于价格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医保在整个卫生费用中的比重增大,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医疗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
在许多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成为商业医保的重要参考,对医疗价格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作为支付标准和价格来说,主要通过三个因素发挥调节作用:支付单位、比价结构、增长速度。
支付单位:
与其他行业不同,医疗服务的支付单位可以有多种选择,主要体现在不同层次上的捆绑打包,可以从最基础的按项目付费,到按事件付费(按病种付费是其中的一种)、按人头付费,最后到总额付费。
实际上,不同的支付单位起着将财务风险,在医疗服务方和医疗保险方之间分摊的作用。
支付单位越小,医保方承担的风险越大;反之,支付单位打包程度越高,医疗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所以,选择什么支付单位需要考虑双方的风险承担能力。
当社会医保无法通过增加收入来降低财务风险时,就只能要求医疗方控制风险。选择合适的支付单位有利于调动医疗方的积极性,将双方的利益进行协调。当使用打包支付方式后,结余或亏损需要由医疗方来获得或承担,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支付单位带来的约束应当成为真正的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式的软约束。
支付单位的选择还与医疗服务的特点相联系。
具有“直觉医疗”特点的医疗服务,由于对于病因的了解还不明确,治疗效果也不确定,通常需要有经验的专家来主持治疗。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治疗过程的投入而非产出进行支付,从而按项目付费、甚至按照专家投入的时间付费。
对于“循证医疗”和”精准医疗”来说,由于对病因和疗效都有了一定把握,从而可以根据治疗的效果和质量进行支付,可以采取打包支付方式。
对于慢病管理来说,需要对病人进行持续管理,可以采取按人头支付的方式。
由于打包支付需要医疗方承担一些财务风险,从而具有控制医疗费用的作用,因此医保方具有推动打包付费的动力。
如何将支付单位作为合理分担财务风险、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而不是单纯作为一个控费的工具,这需要信息数据支持、对支付功能和医疗服务性质的理解,这对医保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价结构:比价结构直接决定了不同种类的医疗服务之间的补偿关系,对于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
通常存在的问题是,对硬件(药品、耗材、检查)的补偿过高,而对于人员服务的补偿过低;手术的补偿容易过高,而诊断、咨询、疾病管理的补偿过低。
合理比价结构一方面需要考虑成本,同时还需要考虑供求之间的关系。
医疗服务补偿严重不足造成了医务人员收入补偿不足,进一步造成了医务人员的严重短缺和行为扭曲,导致了医疗领域的一系列问题。
在比价结构上,长期以来发改委承担着定价工作,医保完全是被动接受的角色。
随着发改委逐步退出定价,医保面临着需要参与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承担起比价结构形成和调整的任务。
增长速度:
支付水平需要根据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这包括成本、物价水平、技术发展、供求因素等。增长速度的变化需要兼顾各方利益,过高会影响医保的可持续性,过低又会影响医疗方的可持续性,因此
合理的增长速度需要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协商谈判来决定。作为主要支付方和医保参与者利益的代表,医保应该在这个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