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某天突然接到一个或多个自称提供入职培训的电话,你一头雾水地挂断,开始反思,自己从不乱点不明链接,在外不随意出示个人信息,外卖单、快递单也没忘记撕掉,手机号是从哪里泄露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诉请,4被告永久删除设备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赔偿损失4万余元,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老李成立了一家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
2020年开始,老李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各大求职网站上虚构招聘信息,获取包括求职者姓名、照片、教育背景、手机号、工作经历等信息。人力资源公司会根据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对这些求职者进行筛选,锁定目标后就向目标人选进行电话联系,推销入职培训以及中介服务。
2022年,在该公司从事课程顾问工作的员工小丽从公司离职。因为公司仍拖欠小丽工资、公积金、社保等4万余元,老李与小丽商量,用公司获得的个人信息按照每条3元的价格折抵欠付她的薪资。小丽同意后,老李安排手下员工小轩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小丽发送了14000余条个人信息,并承诺小轩每发送一条个人信息,就给她2元好处费。小丽获得个人信息后,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推销课程,并通过提成获利。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
该人力资源公司存在通过线上招聘平台非法获取求职者简历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今年4月,经履行公告程序,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由上海检察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人力资源公司、老李、小丽、小轩永久删除储存于电脑、手机中的公民个人信息;4被告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至指定的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上海一中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庭庭长方方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4名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上海检察一分院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就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而言,行为主体应否承担损害社会公益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侵害行为是否涉及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否损害到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老李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网络招聘平台虚构招聘信息,非法收集、存储求职者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小轩在老李的指使下将14000余条个人信息非法传输给小丽并从中获利;小丽又将信息用于推销并从中提成,4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