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房屋转让(继承、受遗赠)业务程序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联系单》原件,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原件;
(二)地税部门相关申报表原件,完税凭证原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出具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原件、地税部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2年6月1日前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只需提供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转移预告登记转转移登记的需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房屋转让证明
1、房屋买卖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两份,(新购商品房还需提交购房款收据及复印件;国有房产已纳入国资部门管理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两份;未纳入国资部门管理的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构成的证明资料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房产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集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互换的,提供互换合同原件两份;
3、房屋赠与的,提供赠与合同原件两份;
4、房屋遗赠的,提供遗赠公证书原件两份;
5、房屋继承的,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原件两份;
6、房屋分割、合并的,房屋分割、合并协议原件两份,因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供经重新确认的地址证明原件、测绘报告原件两份、现场查看表原件;
7、将共有的房屋转让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转让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让的,需提供转让协议原件两份;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原件两份,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9、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提供作价入股协议原件两份;
10、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的,提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供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11、房屋划拨、移交的,提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转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通过拍卖程序转让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拍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注销的,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转让的证明原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转让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4、法判转让的,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5、产改房屋转让的,提供产权交易凭证、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交款票据、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6、棚改房屋,提供棚改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7、房改售房的,提供产籍卷、工龄证明、审批表、收据、发照通知单、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公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公产产权证书,需提供动迁协议及投资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房屋维修资金票据原件
(七)非住宅(除继承和析产转移)提供租赁单原件;
(八)房屋性质为安居、集资、房改、棚改、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棚改等安置房屋交易传递单》原件;
(九)集体土地房屋转让,除参照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应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的证明;
2、自然人转让房屋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宅基地房屋转让提供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两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需提供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必要材料。
权籍调查一楼1-6号→网签、资金监管一楼17-22号→查档一楼23-29号→缴纳税款一楼30-37号→受理二楼8-20号→收费二楼34-37号→取证二楼30-33号
注: 1、在权籍调查时,需补办资料的由各区国土分局补办资料
2、在受理时,房屋分割、合并转让的;1994年前无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无分户图的,需现场查看;
3、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不需权籍调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00
产权处3-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中心15个工作日,涉及企业改制、法判及面积、界址变更的20个工作日,合计18-25个工作日,从受理环节开始到取证为止。
注:以上所涉及的工作时限不包括测绘机构返工和材料不全所占有的时间;对不足规定栋数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 2 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 4 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
1、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25%计收。
2、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通过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且不具体体现交易额的转让,或申报的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交易计税价格包括征税、免稅的交易行为)的0.5%计收;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双方交易计税价格差额的0.5%计收;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的0.025%计收。房屋转让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件。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