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
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川01民初6196号
电商平台线上投诉主体的确定,应当依据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及电商平台的相应规则判断,以公示公信效力的实名认证注册信息为准。
投诉人明知其投诉会造成被投诉店铺产品下架,仍然通过伪造或虚假证据发起投诉,主观恶意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他人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受损,损害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微海联合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聚美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美家公司)
聚美家公司主要在“淘宝”平台上从事电商相关贸易活动,其声称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ID分别是“阿米眼健康”“tb8666322_2012”“tb905663222”,上述第一家店铺的认证信息为聚美家公司,后两家店铺在淘宝网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分别为自然人王敏、许惠芳。聚美家公司主张二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授权书,聚美家公司有权针对三家店铺被恶意投诉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经查,上述三家店铺均主营微海联合公司生产的晶睛黄金视力眼贴及相关产品。2018年期间,微海联合公司以售假为理由,针对店铺“阿米眼健康”进行投诉,致使“阿米眼健康”账号被冻结、店铺相关商品下架。此外,聚美家公司还主张微海联合公司针对店铺tb8666322_2012”“tb905663222”也进行了相关投诉,导致两家店铺相关商品下架。聚美家公司认为,微海联合公司通过提供伪造裁判文书等方式实施恶意投诉,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微海联合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微海联合公司辩称:涉案三家店铺中至少有两家的实际主体为自然人而非聚美家公司,聚美家公司的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针对店铺“阿米眼健康”的投诉并非微海联合公司所为;针对店铺“tb8666322_2012”“tb905663222”的投诉是微海联合公司所为,但属于正常的投诉行为,并非恶意投诉 ;即使认定微海联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聚美家公司也未就其损失举证,微海联合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海联合公司赔偿聚美家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驳回聚美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微海联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需求不断提高,在电商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投诉也愈发频繁。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线上投诉平台,本意是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向电商平台寻求救济的权利,以便捷高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但如果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等合法权益,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对于知识产权线上投诉的经营主体身份判定及侵权后果认定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与线下经营不同,线上经营活动需要先完成注册及认证程序。根据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及淘宝网的相应规则,在淘宝网开设网店要求进行自然人或企业的实名认证,明示行为及责任主体,为国家监管、平台治理、网络交易安全、消费者维权等提供有效信息。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电商平台的实名认证信息的具有优先的证据效力,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就店铺的经营存在其他约定等其他证据,均不能对抗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实名认证注册信息。
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经营者而言,流量决定了销量。一旦被投诉后,发布的商品链接被删除,即使申诉成功恢复链接,链接原本承载的数据也无法恢复,将影响链接商品的流量和销量。因此,投诉人恶意利用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规则,不仅会干扰被投诉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还会给被投诉店铺造成相应的利益损失。本案中,涉案投诉行为导致聚美家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受损,也损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其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