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
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可以看到,SPV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那么SPV到底有什么作用呢?它有哪些类型?各个类型有什么不同?SPV选择后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你都了解了吗?
SPV作为特设机构,主要有三大功能:
1.接收基础资产并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对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特殊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是发起人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以更低的成本融资,非投资级的企业也可能发行AAA级的债券;对投资人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具有投资价值的原因之一是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其收益几乎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下降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上述特性。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因为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SPV实际上拥有这些基础资产,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
3.税收中性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驱动力之一。税收是否中性,需要将所有参与机构作为整体来评估。如果开展证券化业务之后,整体的税收负担比开展证券化业务之前降低了,那么享受了更低的税负的参与机构就有足够的动力推动业务的开展。
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依据基础资产种类、发起机构的类别,SPV具体分为SPT、SPE、SPC三种形式。
| SPT | SPE | SPC |
基础资产种类 | 特殊目的信托 | 其他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 | 特殊目的公司 |
发起机构 | 适用于信托公司管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 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 设立程序及要求较高,较少使用 |
选择不同类型的SPV,破产隔离效果与发行市场不同。
特殊目的信托(SPT)
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然后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再由受托人委托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图,信贷资产证券化典型交易结构)
该模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不论是发起人破产,还是受托人破产,均不会波及到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
其他特殊目的载体(SPE)
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E),并作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通常由原始权益人自持。
(▲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典型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来实现资产的转移。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定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特殊目的公司(SPC)
SPC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具有“有限责任”的特征,有限责任特征即表明公司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相对独立。其次,SPC与原始资产所有人是通过资产买卖合同实现资产转移,在商业上已经实现了破产隔离。因此,SPC形式的SPV在实体设定法律本身、商业买卖上均实现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效力最强。
综上,在破产隔离效力上,SPC>SPT>SPE
| SPT | SPE | SPC |
发行市场 | 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 | 主要在交易所发行以非金融企业的资产和非银监会管辖的金融企业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 | 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尚未真正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过资产支持证券 |
SPT的税收
在我国,SPT大部分时候作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载体。因此,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例,比较证券化业务开展前后,整体税负的变化。为了方便说明,此处仅考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在考虑企业所得税时,忽略经营成本的抵扣作用。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前,银行以利息收入为基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就是整体的税务负担。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此外,受托机构报酬、贷款服务机构报酬、其它中介机构报酬(如适用营业税)均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人收到的证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实际上,各机构报酬和证券投资人收到的利息收入之和,等于受托机构从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因此,就现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相比,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整体的税负是稍有升高的。当然,“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情况会有所改善。
SPE的税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仍以专项计划为例说明SPE的税收情况。
首先,SPE也不是纳税主体。对于SPE的税收,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操作过程中,SPE的管理人和税务机关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在很多情况下,SPE并不处理与税收有关的问题,而是由原始权益人和投资人自行处理。并且,鉴于目前通过SPE发行的证券所对应的基础资产总类众多,涉及的税种也有所不同,因此,很难向SPT那样进行比较。一般而言,由于对SPE的税收并没有明显的优惠政策,因此,开展证券化之后,整体税负并不会比开展业务之前更低。
SPC的税收
由于SPT和SPE并不是合格的纳税主体,因此,当基础资产是固定资产时,由于折旧等产生的税收优惠并不能由SPT或SPE吸收,因此会产生较大的不经济性。此时,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证券,就具有极大的优势。
然而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采取SPC作为载体发行证券,存在多种障碍。目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证券的资格和规模、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建立在传统公司运营理念之上的,而对于仅设立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收入仅来自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载体型公司(SPC)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