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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0个案例看行贿罪罚金刑“雷区”(律师辩点、公诉人抗点、法官坑点)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6 11:38

正文


从100个案例分析行贿罪罚金刑“雷区”(律师辩点、公诉人抗点、法官坑点)


作者:黄锦恒 李常增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id:UCAC2016)一个职务犯罪研究的专业公号,可搜索关注。




前言

我们统计某省的行贿犯罪判决,发现判决书中25%的案件对罚金刑的适用错误,该判处罚金却没有判处,不该判处的却判处了,罚金刑适用相当混乱.这些是律师辩点、公诉人抗点、法官坑点,值得特别注意。


2016年某省法院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在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江某甲为了感谢时某县水利局局长何某、陆某、副局长吴某春对其在承揽该县水利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共好处费共49.1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江某甲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以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未判处罚金刑。



【案例二】



2011年,某水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米某甲为了获得某县水利局供货业务,给予该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站长韦某丙好处费共计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判处被告人米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



2011年至2014年间,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某县水利局局长、副局长、水利站站长等三人共65万元好处费,经法院判决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这三则案例都是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的某省2016年行贿案件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地方对对于刑法修正案颁布前发生的案件罚金刑的适用的标准似乎还有点混乱。


主要体现在:



1.行贿情节未达到97刑法中情节严重的,适用罚金刑;

2.行贿情节达到97刑法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未达到刑法修正案九及其解释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的,适用新法,却不适用罚金刑;

3.行贿罪适用389条第2款的,对个人适用罚金刑;

……




什么是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处罚做了较大的调整,对所有的行贿犯罪增加了并处罚金刑。罚金分为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可见 只要适用修正案九,行贿犯罪就必须适用罚金刑。并处罚金不是可罚可不罚的意思,是必须罚。



罚或不罚,法院的理由



案例一中被告人江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49.1万元,如适用旧法和《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情节属于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如按照修正案九及《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严重未达到情节,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并处罚金,但该判例在适用新法的刑罚时却不判处罚金刑。

是法官忘记了吗?


显然不是。


该判决书中详细写出其判决的依据: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及现行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中,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


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量刑,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简称《刑九》)修正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行贿罪判处上诉人曾某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


原判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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