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解决本案中ORRI的理解和计算这个核心问题,君合通过以前合作过的美国律师介绍,找到了一名美国公认的德克萨斯州石油法权威,曾出版过多个德州石油法专著的德克萨斯理工大学退休法学教授K先生担任我方专家证人。围绕K先生出具的专家证言组织我方的抗辩意见。
其次,抓住C公司主张的ORRI已经多次转手、且转让历史过程并不完全清晰这一问题,对C公司的ORRI权利人资格,乃至在本案中的仲裁申请人资格提出挑战。
最后,迫使C公司让其母公司,一家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出具保函,保证C公司的ORRI权利真实,并承诺如有第三方对D19公司或D21公司主张同样的ORRI权利,C公司的母公司将赔偿D19公司和D 21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收到该保函后,D公司在君合的建议下与C公司就该问题达成和解,不再挑战C公司的ORRI权利人资格。
此外,针对C公司仲裁过程中数次提出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申请,君合用已经在过去十年国际仲裁业务学习中充分掌握的临时措施是否具备紧迫性(urgency)、必要性(necessity)和不授予是否有不可挽回损失(irreparable)三原则予以反击,成功说服仲裁庭驳回了C公司的每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