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三思派(ID:Science-Pie)授权转载,作者:陈大明
“技术封锁”——美欧日如何对华实施高技术出口管制
自主创新:国家崛起的必由之路 ——西方国家对华技术封锁启示录
面临发达国家对中国日益趋严的出口管制形势,以及由此引起的对我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制约,我国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针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及其国内法律来进行出口管制,我国政府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力完善了本国的防扩散政策[1],例如,在1992年表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在90年代后半期先后颁布关于化学品、核物项以及军品出口控制法规;2003年12月3日,我国政府又发布了《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白皮书称中国将不断加强同一些多国防扩散机制,如核供应集团、导弹技术管制组织、澳洲集团和瓦森纳协定组织(以下简称瓦协)等的磋商与交流,并继续积极参与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国际讨论。
通过积极开展与国际多边管制组织的磋商与对话,我国已顺利成为桑格委员会(1997年)和核供应集团(2004年)的成员国[2],可以享受组织内各成员国在物项出口方面的优惠与便利措施,并进一步多渠道、宽领域地开展国际合作。
由国家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牵头积极开展高层次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敦促美国、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国放宽对华出口管制,扩大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对华出口。例如,2006年中美商务部设立的“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至今已组织了十次会议,期间双方签订了《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2011年)[3],并不断通过该工作组深入并详细讨论共同关心的出口管制问题。在2015年的工作组会议中,双方回顾了工作组成立十年来的各项工作,高度评价工作组为促进双边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就促进美国放宽对华出口管制相关议题进行了坦诚交流与深入磋商,达成一定共识。
此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也在公开途径中多次报道发达国家对华出口管制的弊端,并借此向出口国施加压力。我国一些机构也在重新评估与美国供应商的关系,以避免因对华管制造成贸易损失,并开始从其他地方采购,实现多方位、多渠道引进技术。
随着知识产权等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我国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发展我国与各西方国家经贸关系、更好地引进先进技术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条件[4]。同时,我国不断加强与欧盟及其他愿意扩大对华关系国家的合作,主动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的大型企业提供我国大型项目建设的信息及其技术、设备需求情况,邀请其企业参与项目合作等。
除了通过各种方式改善管制环境以引进高技术外,我国也在不断增加对管制领域的研发投入,加强自力更生能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明确了我国到2020年在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人才团队、研发机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对比《规划纲要》的战略任务和美国的管制清单,在《规划纲要》部署的11个重点领域的68项优先主题中,有10个重点领域的40项优先主题的相关研发重点受到美国高技术出口限制;27项前沿技术的相关研发重点全部受到美国的出口限制;民口13个重大专项的相关研发重点有11项受到美国的出口限制[5]。这从侧面反映出,对于受管制的高技术领域,我国有着长远的发展规划。
长期以来,我国高技术领域的活动受到国外技术出口管制的严重影响,但经过几十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航空航天领域成果增强国防安全保障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航空航天产业的发展,并将其确立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经过60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国在航空航天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创新成果,带动了一批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
例如,航空方面,中国已基本建立了独立自主的航空工业体系,逐步形成了各型军用飞机和民用支线飞机、中型运输机、大中小型直升机以及多型通用飞机等自主产品系列。大型运输机成功首飞,新舟60支线飞机、运十二系列国产涡轮螺桨式通用飞机等批量进入国内外市场,ARJ21支线飞机投入商用,C919大型客机成功实现首飞,新舟700新一代支线飞机全面开展研制,航空零部件转包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航天事业发展迅速,在若干重要技术领域跻身世界先进行列,进入空间、利用空间和探索空间能力显著提升,探月工程、神舟十号载人飞船、长征运载火箭、北斗导航系统、遥感卫星、通信卫星等,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是增强科技实力和提升国际化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在这些领域中的研发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例如,2014年底,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麻省理工学院麦戈文脑科学研究所合作共建脑认知科学和脑疾病研究所,共同开展研究;我国药企拓展海外业务,很多中国生物医药企业与欧美中小企业签约开展项目合作;上海交通大学与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多所高校合作办学,展开材料科学的研究。
在通信领域,我国培育了诸如华为、中兴等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其中华为位居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的第129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4.3168万件,仅次于美国(5.6595万件)和日本(4.5239万件),位列全球第三,年增长率为44.7%。从2010年至2016年,中兴通讯连续7年位居PCT国际申请量全球前三,是中国唯一连续7年获此殊荣的企业,也是全球通信产业主要专利持有者之一。华为技术紧随其后,以3,692项专利申请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是美国通信技术巨头高通公司,共申请2,466项专利。日本的三菱电机公司和韩国的LG电子有2,053项和1,888项申请,分别排名第四和第五。
研究发达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体系,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和目前取得成就,对我国开展科技创新,选择高技术发展重点,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统领我国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主线。因此,在中外合作、吸收借鉴的基础上,中国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有自主技术发展作为基础,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国外出口管制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与发达国家开展技术合作,共同进行前沿技术的研发活动。
被管制领域所列举的出口管制技术,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技术。对照各发达国家的清单,分析我国国家科技计划提出的重点任务的受限情况,可以认清我国在高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状况,从而使我国重点任务的选择更加准确和完善。例如,可以优先发展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相近,且是我国急需的关键技术;适度发展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但属于战略型的技术等。与此同时,强化被管制领域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以尽早占领某些领域的技术高地。
一方面,持续跟踪发达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以准确评估国外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我国高技术领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随着中国和发达国家之间技术贸易以及中国高技术的发展,美国的《出口管理条例》经历了数次修改,欧盟也从2000年的“1334号法令”发展到《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并在2015年进行了更新。因此,建议长期跟踪发达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在此基础上评价我国相应技术的发展情况,从而准确评估国外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我国高技术领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另一方面,运用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管制技术的指标,作为研发工作的定量评价标准之一。研究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管制的清单,可以看到清单上包含与该限制技术有关的用途、相关的最终产品、相关的实现方法等具体的说明,甚至包含设备的工作温度、抗辐射能力、形状、尺寸等具体的限制参数。而目前我国的一些科技计划项目则欠缺研发技术指标的设定,在考核成果时也缺乏定量的指标。因此,可以运用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管制的技术指标,作为研发工作的定量评价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