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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5.28法治新闻〔News〕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28 09:4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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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May

28

星期日

五月初三

法治要闻

  •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一审被判死缓

△庭审现场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武长顺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武长顺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武长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热案关注

  • 男子酒后敲门喝水 一时冲动抢走户主手机获刑

酒后口渴敲门喝水本平常,却因窥见户主用手机打电话,便冒出抢走自用的荒唐想法,一时冲动害人更害己,一部价值千元的普通手机,让年轻小伙付出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沉重代价。近日,经河北赤城县检方依法提起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 商行老板联手农机主任骗取国家补贴37.8万余元被判刑

借给多个合作社和商行赠送太阳能杀虫灯的机会,拿到信用社和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后利用这些材料骗取国家补贴款37.8万余元。经海南省昌江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2月,昌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犯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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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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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4日、2月4日,经案外人辽宁省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公司)联络及协商,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芦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4900万元和3500万元。长芦公司交付煤炭后开具了84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沈阳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长芦公司后交付给建平公司。但建平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长芦公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已得到长芦公司的同意。

  另查,在2012年8月7日、9日,长芦公司与沈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货款共计9750万元,沈阳公司亦是将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由建平公司转交长芦公司,长芦公司均已收到汇票。又查明,沈阳公司、建平公司、长芦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煤炭买卖《三方协议》,约定长芦公司先向建平公司支付6650万元后,建平公司再支付给沈阳公司,沈阳公司将货物过户给长芦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前,沈阳公司曾向长芦公司索要过8400万元的收款收据。

  长芦公司起诉称,沈阳公司未如约支付98000吨煤炭货款,故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芦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沈阳公司未支付货款,建平公司工作人员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沈阳公司支付490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沈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即存在着常年的合作与交易,涉案合同亦是通过建平公司的一手经办而签订。在此前的大额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在此后三方交易中,长芦公司即使在向沈阳公司付款的情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综合行为人与本人在涉案协议履行之前的行为、涉案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态度等因素,足以认定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之表象。基于对该表象之信任,建平公司领取汇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沈阳公司向长芦公司付款完毕。一审法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仅仅限定在涉案单笔交易而忽视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前后交易的整体情况,最终作出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长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天津两省市,是一起关于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基于民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特别是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当尽可能地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本案即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第三人之间在此前及此后的行为表现,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在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表见代理的存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维系正常民商事交易关系、保护诚信等方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5月28日

中央“文革”小组成立,“四人帮”逐步夺权

在51年前的今天,1966年5月28日 (农历四月初九),中央“文革”小组成立,“四人帮”逐步夺权。

1966年5月28日(距今5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设立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通知,并规定它负责“文化大革命”的领导工作。文革小组组长为陈伯达,顾问康生,副组长江青、王任重、刘志坚、张春桥,组员谢镗忠、尹达、王力、关锋、姚文元等。8月2日,中共中央通知:陶铸兼任中央文革小组顾问。8月30日又通知:在陈伯达病假期间,由江青代理中央文革小组组长职务。后来,陶铸、王任重、刘志坚、谢镗忠等先后被打击或被排挤离开了文革小组,大权基本上落到“四人帮”一伙手里。

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规定中央文革小组直接“隶属中央政治局常委之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又规定它为“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 1967年2月以后,中央文革小组逐步取代了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政治局,事实上成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号施令的机构。林彪、江青一伙利用这个机构插手党和国家大事,犯下许多祸国殃民的罪行。1969年中共九大后,中央文革小组实际上停止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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