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财物与国有财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物,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犯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国有财物。在这里,
公共财物的外延比国有财物要大
,包含了国有财物。
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
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
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3.虚假理赔骗取的保险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于“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作如下理解。
1.
贪污数额
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
”,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在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较重情节
”,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贪污数额
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
”,
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在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
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
在三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