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保全与执行
【我们只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咨询、交流、合作、投稿等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爱猫之和高Y家打官S版  ·  这应该是我做的最后一篇评测:送检10款猫粮的 ... ·  昨天  
法治时报  ·  别买!别养!别碰! ·  2 天前  
桂林广播电视台飞扬883  ·  女子被猫咬了一口,11天后突然伤口恶化,医生 ... ·  2 天前  
桂林广播电视台飞扬883  ·  女子被猫咬了一口,11天后突然伤口恶化,医生 ... ·  2 天前  
爱猫之和高Y家打官S版  ·  我被杭州某宠物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 ·  2 天前  
爱猫之和高Y家打官S版  ·  我被杭州某宠物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 ·  2 天前  
光明网  ·  海关截获世界最毒蛙!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保全与执行

高院28条新规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竞买人可向辅助机构咨询竞买税费等事宜(江西)|保全与执行

保全与执行  · 公众号  ·  · 2021-03-29 21:30

正文


延伸阅读

👉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 )
👉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 最高院与强制执行有关的100个疑难法律实务问题及裁判观点汇总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 669部 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 执行汇编 ”即可获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逸景法治   执行法库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核查,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引领意向竞买人查看拍卖财产,保管运输、协助办理财产移交等拍卖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办理。

第三条 全省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由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组成。各中级法院建立辖区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分库,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中网拍辅助机构应不少于三家。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建立江西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各中级法院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报名资格、入库条件、服务区域、证明材料、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
(二)报名和申请:符合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入库承诺书等;
(三)评审和确定:各中级法院对报名的网拍辅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公正择优确定拟入分库机构名单;
(四)公示:各中级法院审定入分库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布和备案:各中级法院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入分库机构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公示结果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后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且近三年有从事法院网拍辅助工作的经历;
(二)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四)具有5名或5名以上能够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应当涵盖法律、会计、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等;
(五)建立或接入受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工作APP,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信息、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协助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做到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六)具备准确记录现场勘验或核实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记录留存查看拍卖财产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能力;
(七)具备拍摄及制作拍卖财产VR能力;
(八)具有完备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度;
(九)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为同一人且服务区域存在交叉或相同的两个以上网拍辅助机构,不得同时纳入名单库。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
(二)不得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四)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 各中级法院公平择优确定一个或者多个承担本院网拍辅助工作的服务机构,各中级法院也可统一确定承担辖区法院网拍辅助工作的服务机构,并层报至省法院执行局备案。
选定多个服务机构入名单库的,应逐案随机确定一个网拍辅助工作机构。

第十条 网拍辅助工作范围:
(一)制作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应能客观、全面反映拍卖财产实际情况,服装、珠宝首饰、烟酒等单一小件拍卖财产,每件不少于5张照片,或提供时长不少于2分钟的视频;不动产、汽车或者船舶等拍卖财产,不少于10张照片,或提供时长不少于2分钟的视频;拍卖财产无法用照片展示全貌的,应录制视频展示其所有细节,时长不少于2分钟。拍卖财产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的,应进行特别标注提醒。
(二)上传拍卖资料。将法院制作或经法院审查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上传拍卖平台。
(三)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相关政策、税费测算等事项。拍卖财产的详情以评估报告书、法院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及核实的相关信息等为依据。
(四)引领意向竞买人查看拍卖财产。组织查看拍卖财产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用人沟通现场查看拍卖财产事宜,确保意向竞买人的人身安全;查看拍卖财产过程中须对意向竞买人进行现场登记;在拍卖结束后及时将意向竞买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反馈法院,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遇到不能现场查看拍卖财产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协调解决。
(五)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服务。
(六)及时准确登记(或记录)现场勘验信息。
(七)推介拍卖财产。
(八)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事项: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欠缴税费、欠缴水电煤气费、财产实际占有和租赁使用情况等及说明;
(三)确定优先购买权人及资格审查和顺序等;
(四)确定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五)确定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余款缴纳期限;
(六)审查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表、委托竞买事项等;
(七)决定撤回拍卖、暂缓拍卖、裁定中止拍卖等;
(八)拍卖成交的,核对保证金、尾款到帐情况、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九)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其他不宜委托的事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网拍辅助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收费原则及标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的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拍卖结束、撤回拍卖、中止拍卖后,网拍辅助机构应在3日内将拍卖标的相关材料交还执行法院。
网拍辅助工作中涉及的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资料或载体,应当交执行法院立卷归档。未经执行法院同意,网拍辅助机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因网拍辅助工作产生的费用,执行法院可按照每个案件拍卖(变卖)成交标的类型,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参考标准详见附件),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针对同一案件涉及多项拍卖财产的、拍卖财产不在同一地市等特殊情形,执行法院和网拍辅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及产生的合理支出,共同协商确定网拍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费用明细。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用:
(一)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
(二)撤回拍卖、流拍或变卖无人应买,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
(三)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四)其他不宜收取费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 拍卖财产需要鉴定、评估、检验、审计、仓储、运输、融资贷款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专业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规范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或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或者参与本院及辖区法院的网拍辅助工作。
已经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上述情形的,应立即终止其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当将其从名单库、名单分库中除名;造成执行法院、当事人、买受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名单库的;
(三)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辅助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六)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七)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泄露工作秘密或者过失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引诱或者阻碍他人看样或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十)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一)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或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就拍卖辅助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等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三)未通过执行法院定期组织工作考核的;
(十四)其他应当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执行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层报省法院执行局。省法院执行局查实后应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告知相关中级法院从名单分库中删除,并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
省法院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名单分库中除名,并层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三条 省法院在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同时,应公开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
人民法院应及时将除名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法院建立实时评价机制和年度评价档案,结合当事人、拍卖参与人、执行法官的意见建议,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对名单库的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两年启动一次入库申报工作,各级法院每两年确定本院或辖区法院网拍辅助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法院应用网拍辅助机构管理APP,对全省法院网拍辅助工作和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严禁在网拍辅助工作中徇私舞弊、权力寻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经选定网拍辅助机构的执行法院,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可继续委托现合作机构,但应根据本办法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合同到期后,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中级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本期主编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