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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鹏等:基于信息优势与技术优势的企业竞争策略:一个非对称双寡头博弈模型

经济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1-26 11:00

正文



文章标题:

基于信息优势与技术优势的企业竞争策略:一个非对称双寡头博弈模型

作者及单位:

韩海鹏、李明志,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郑捷,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本文引用格式:

韩海鹏、李明志、郑捷,2024:《基于信息优势与技术优势的企业竞争策略:一个非对称双寡头博弈模型》,《经济研究》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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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背景和意义


在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大潮中,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在我国的地位日益突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意见。

在理论意义方面,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虚实之争”——即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对比,丰富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策略的理论框架。传统经济理论主要关注企业的成本、价格竞争,而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企业竞争更侧重于如何运用数据来获取市场优势。本文探讨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之间的竞争关系,为理解数字经济下的新型市场结构和企业战略选择提供了新视角。在现实意义方面,本文对“虚实之争”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如何在信息与技术之间进行战略选择,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对于政府而言,研究数字经济下的企业竞争策略,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市场监管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此外,本文研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理解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行为的新视角,帮助消费者在决策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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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结论


本文发现当一家企业拥有技术优势、另一家企业拥有信息优势且实行差别定价时,信息优势、技术优势以及市场势力都会影响企业利润,其中市场势力会增加所有企业的利润;技术创新会增加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的利润,同时减少其对手的利润;信息优势会减少竞争对手的利润,但对于自身利润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当企业的信息优势足够大或者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足够小时,基于消费者信息的差别定价会增加拥有信息优势的企业的利润,反之则会减少其利润。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技术优势的效应具有连续性,即任何细微的技术提升对企业提升利润都有利无弊,而信息优势的效应具有突变性,只有当企业拥有的消费者信息足够精确,且双方的技术创新差距不大时,差别定价才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占优策略。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只有当一家企业同时拥有信息优势和显著的技术优势时,差别定价才有可能提高市场效率。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包括:首先,与以往单独研究消费者信息或者企业创新的文献不同,本文从新角度出发,将技术创新和消费者信息联系在一起,探究了数字经济市场中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技术创新和用户信息对市场的影响,是对研究消费者信息价值的文献的补充和拓展。其次,本文从新设定出发,在以往研究差别定价的文献的基础上,引入了技术水平差距等因素,并探讨了技术水平会如何影响拥有信息优势的企业的最优定价策略。本文的相关结论是对研究差别定价文献的丰富和补充。最后,现有研究寡头竞争的文献主要在对称的设定下进行探讨,本文则深入研究了信息不对称和技术水平不对称同时存在的情况,从而更加贴近现实中市场竞争的常态,得到的结论拓宽了已有文献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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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启示和建议


第一,应持续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消费者信息收集或许可以带来“跳跃式”的收益,而技术创新带来的优势能产生稳定且连续的收益。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研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降低企业投资技术所需要付出的前期成本,引导企业扩大自身技术优势,提升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和福利水平。
第二,对于企业的信息收集和个性化定价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坐视不理,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果一家企业拥有信息优势,而另一家企业拥有技术优势,则不对称差别定价会导致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占据大部分市场,进而降低市场效率,所以政府应禁止差别定价。相反,如果存在一家掌握大量用户信息并具备显著技术优势的“明星企业”,则政府应充分考虑消费者信息合理使用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并引导企业实行个性化推荐和精准营销。
第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规制目标,不同的规制目标对应不同的政策设计。如果最大化消费者福利是监管规制的主要目标,那么允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收集信息以实行差别定价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从而增加消费者剩余。如果政府更重视企业的整体利润水平,则应当约束企业的信息收集和差别定价行为,避免过度竞争降低企业整体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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