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资源悬浮化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如何运用好现有的资源形成基层治理合力,这考验着基层智慧,也需要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现象出现。河北省毗邻首都,多个地级市接壤北京,进京交通便利,地方党政维稳压力大。据统计,2015年河北省“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70.25万件,审执结73.08万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22.3%和37%。与上一年度相比,新收案件数全国排名由第9位上升至第6位,结案数由第11位上升至第6位”,“当前案件增速迅猛,新收案件同比增加12.81万件,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超过200件,办案压力剧增”,“案多人少”矛盾如此突出,如何予以有效应对,也给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一)瞄准短板:河北“一乡一庭”建设的背景
按照“定岗定员”的惯常思维,在确定合理的工作负荷标准的前提下,工作量增加必然引起人员的增加,二者是正比例函数关系。根据河北法院网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法院共有15679人,其中审判人员8711人(不含领导职数)”,瑏瑠假定2014年审判人员数与案件数基本匹配,由于2015年新收案件同比上升22.3%,这意味着审判人员编制至少需要增加1942个。显然这是绝对无法实现的,也是难以接受的。一方面,通过近几年的数据对比,案件数量总体增长具有持续性,如果司法资源同比增加投入,仅人力资源的投入就不堪重负,更何况需要相应的办公软硬件设施以及经费的投入;另一方面,如果司法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无法实现质的改进,当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时,持续增加的司法资源投入将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不断消解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但如果立足于法院自身进行对标挖潜,即便全体法官发扬奉献精神,过着“白+黑”“5+2”的日子,也难以承受“诉讼爆炸”带来的冲击。既然根据案件量调整司法资源投入是一种理论假设,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面对与日俱增的案件量,法院该如何应对?
诉讼案件量一定程度上能够映射出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毫无疑问,河北省属于社会矛盾多发的省份之一。除了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案件外,尚有大量矛盾纠纷游离于法庭之外,对基层治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威胁。也就是说,如果以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为界限,法庭内诉讼案件量与法庭外非诉案件量均居高不下且持续增加,面对此种态势,这两套并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系统均“应接不暇”,久而久之,基层治理必然陷入恶性循坏。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尽管“诉讼爆炸”“案多人少”成为司法现状的真实写照,但仍有大量的当事人不愿诉诸司法,这固然与民众的法治意识以及对司法的信任度有关,但从对河北省的观察得知,更重要的因素在于基层法治存在着现实性的“短板”———法治与基层的“连接纽带”不牢靠、无作用甚至断裂或缺位,导致治理资源投入处于悬浮状态,基层矛盾纠纷无法快速、便捷地通过法治化途径予以解决。
因该“短板”的存在,一方面,尽管法院以及党政部门共同着眼于打造“诉非衔接”机制,但实践中的两套社会矛盾化解系统———司法和地方党政部门———仍然处于相对割裂状态,各自存在着不同的运行方式,司法的“触角”无法伸得过长,对于非诉案件(包括未起诉案件和不服终审判决的案件)无能为力。通过司法所彰显的法治,其“半径”是非常有限的,而基层党政部门化解矛盾纠纷主要着眼于“基层稳定”,尽管依法调解原则逐步得以落实,但在民众眼里,此种纠纷解决无法摆脱“权力”的影子。自农业税取消后,基层党政部门失去了原有的号召力,其权威消减成为不争的事实,对私权纠纷的调控力也在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连接纽带”存在问题,不断增加的基层治理资源处于“一盘散沙”状态,无法形成合力,纠纷当事人也难以在名目林立的解纷资源中找到刚性管用的机制。那么,由谁来弥补此“短板”,又该如何弥补?从司法与法治的关系角度来讲,法院或许是最合适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经充分调研和慎重考虑,决定开展“一乡一庭”建设,当然,河北高院承担此重任也有着更为现实的“焦虑”。
(二)找准定位:河北“一乡一庭”建设的反复权衡
运用“极简思维”分析基层治理,如果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尽可能地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由此构建起良性循环的基层治理生态,那么涌入法院的案件将会大幅下降,“案多人少”的压力就会消减,基层党政部门的维稳压力也会大大降低。这是一幅较为完美的基层治理蓝图。在法律层面,法院与基层乡镇发生关联的可行方式是设立派出法庭,即建立“一乡一庭”。
然而,对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言,设立派出法庭的现实“焦虑”至少包括几个方面:其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院曾提出过加强“两庭”(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很多地方基本上形成了“一乡一庭”的格局,“到了1992年左右,全国人民法庭大概有12000个,因为全国是18000多个乡镇,……据说最高峰的时候大概达到了将近15000多个法庭”,“到了党的十五大以后,……从现实情况看,全国法院审理案件从改革开放之初的60多万件,到1998年达到了700多万件,案多人少的问题已经凸显,再建这种标准型的法庭,人员已经增加不上去了,法庭建设发现往前走不动了。再加上当时规范化的一个总体思路,导致人民法庭采取了收缩的态势,截至到2012年全国法院的法庭数量大概从15000多个收缩到7000多个,这就是法庭现在为什么少的原因。”那么,河北法院再次设立“一乡一庭”会不会是“走历史的老路”?其二,如前所述,全国法庭收缩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编制无法增加,法庭规范性无法保证(即人民法庭不像标准型的“法庭”),如果再设“一乡一庭”,包括人员、房屋、办公经费等,这些资源从哪来?法庭规范性如何保证?其三,即便解决了这些问题,对于基层乡镇而言,除了司法所、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外,也建立了各类人民调解机构,而且还存在着“中心法庭”管辖若干个乡镇,法院在每个乡镇设立派出法庭,能否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起到更好的作用,会不会与这些现有的机构机制一样,成为功能雷同的重复投入?
除了这些不得不考量的情况外,还存在一个不得不设立“一乡一庭”的现实因素,即“由于历史原因,近些年来,河北开展并乡扩镇,全省缩减乡镇近一半,每个乡镇总人口由原来的一两万人达到近三万人,现在的一个乡镇规模相当于过去的两个乡镇,人民法庭的设置明显不能满足司法需求。”也就是说,对于至少一半的乡镇而言,司法处于“真空”状态,此类正式的治理资源仅停留于县域,未能下沉到基层,与中心法庭所在的乡镇相比,这些乡镇仅有基层党政部门所构筑的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也就更难以实现该系统与司法的有效对接。为此,设立“一乡一庭”是必要的,但如何设立,取决于对其如何定位。综合上述因素,一方面,要走出盲目加大资源投入的“窠臼”,尽可能地利用现有资源,最好不再投入新资源;另一方面,应着眼于“一乡一庭”建设的目的,使新设法庭超越原中心法庭的功能。
(三)重构职责:河北“一乡一庭”的现实运作与资源整合功能
基层社会急需弥补法治整合力量不足的“短板”,法院作为法治的守护者自然责无旁贷,但要建构一套新型的基层治理格局,只能从派出法庭的职责入手,使其符合基层乡镇治理的客观实际以及现实需要。为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思路是:“一乡一庭”建设中的“人民法庭”,尽管属于法院的派出机构,但它不应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对下延伸,而是作为乡镇层面专司非诉纠纷解决的载体。因而,此类“人民法庭”本质上属于“派驻”性质的,不单独建立办公大楼,不再按照法院审判庭或中心法庭的标准增加法官编制,主要依靠乡镇解决办公用房等基本设施。只有这样,人民法庭才能与基层乡镇具有共同的发展目标,才能真正成为连接基层社会与司法的纽带。基于此,河北高院以不增加法庭投入为底线,以重构法庭职责为重心,以庭长选拔为抓手,着眼于打造基层乡镇的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资源整合平台,使司法下沉基层,与基层党政联动,共同推进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
第一,不增加法庭投入。法庭办公用房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一般而言,由政府腾出1至2间办公用房,作为法庭的日常办公场所,水电以及房屋维修等亦由乡镇政府负责;在人员方面,除了法院向人民法庭选派一名庭长外(有的法院也派出书记员),结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从基层选拔政治素质高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日常工作主要由人民陪审员负责。由此一来,不但避免了“一乡一庭”建设面临的资源投入难题,化解了法庭建设的财政压力,更重要的是,巧妙地规避了“内卷化”,绕开了资源投入与其边际效应的对比。
第二,重构法庭职责。“一乡一庭”建立初期,法庭被赋予了六项基本职责:一是司法调解。对当事人诉诸法庭的案件进行诉讼引导,可直接立案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与法院或中心法庭的调解同等对待;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中心法庭或基层法院诉讼解决。二是指导人民调解。以基层法庭为中心,当事人诉诸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向法庭人员请教,确保人民调解的合法性。三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主要是通过司法调解就近、及时地化解个案纠纷,或者对共性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基层治理合法化。四是依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五是以案说法,在基层社会开展法治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六是联络人民陪审员,指导人民陪审员独立或共同参与民事纠纷的司法调解。由于该法庭在人员配备上已符合合议庭的要求,时机成熟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考虑赋予人民法庭审判权。
第三,选拔法庭庭长。庭长既是人民法庭的直接负责人,也是唯一的具有政法编制和审判资格的人员。一方面,庭长在乡镇法庭堪称“一夫当关”,必须确保庭长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基层工作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基层乡镇较为偏远,还需要考虑如何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促使其自愿下沉基层乡镇,为乡镇治理做出贡献。为此,河北高院根据自愿原则,选拔优秀法官担任法庭庭长,并给予副科待遇,确保基层乡镇有了真正的法治“代言人”。
第四,人民法庭运行机制。除了司法确认外,庭长的主要职责并非亲自履行法庭的“六项职能”,而是充分调动基层治理资源,建立一体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因此,在确保法庭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庭长工作较为灵活,每周定期在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其主要精力侧重于对基层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以及协调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所提出的:“乡镇法庭庭长去了以后,不是让你天天坐班。庭长的职责,是要动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政治智慧,调动这个乡镇其他有关部门来共同努力化解矛盾,传达法治的信息和声音。这就是我们讲的‘法庭有位,法官有影,法治有声’。”目前,基层法庭基本形成了“1名庭长+N名人民陪审员+1名书记员”的运作模式,人民陪审员是司法调解的主力,来源于基层,对乡土人情具有充分的了解,也具有较高的威望。正如崇礼县白旗乡人民法庭“坚持把办案的着眼点放在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上,不断寻找‘法、情、理’的调解结合点、平衡点”,该庭庭长“发挥基层组织熟悉乡土民情的优势,依靠‘三位一体’调解力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先稳住村民情绪,把好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关口”,确保“村民反映诉求步入司法规范化轨道”。
经过持续努力,“河北的‘一乡(镇)一法庭’建设已经形成了由点到面、纵横交错、网格化态势及格局。截至2015年10月,全省共有乡镇1970个,新成立1179个人民法庭,加上原有中心法庭830个,现有法庭2009个,乡镇法庭覆盖率达到100%。”“人民法庭立足基层群众司法需求,与乡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一体化运作,同乡镇综合治理、便民服务深度融合,全年诉前调解纠纷3.93万件,指导民调组织调解纠纷2.62万件,诉讼调解6.17万件,司法确认3257件,普法宣传1.23万次,推动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有效衔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基层真正落地见效。”从上述数据分析,2015年乡镇法庭处理纠纷超过13万件,占全年新收案件的18.5%以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