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秒偷取一部手机
40秒盗窃8000元营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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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象这是一个孩子做的吗?
日前,上海市司法机关首次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两名刑事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报道,此举或许可以破解此类犯罪因游离法律边缘而屡打不止、屡禁不绝的困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其在赴儿童原籍调查时,发现当地近年存在将孩子租借给犯罪团伙获利的现象。这不禁让人感到震惊。
偷窃,一个令人深恶痛绝的行为,形形色色的偷窃方式也令人们防不胜防。但更令人发指的是,孩子在这些不法分子手上却是一个“好用的工具”。
盗窃财物,有徒手的,有用镊子的,有用“特殊技能”的,而这些在犯罪分子眼里,都可能没有孩子“好用”。就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孩子穿梭于眼镜店、童装店、母婴用品店、花店、水果店偷窃,成人女子暗中窥探、监控。盗窃物品除了手机,还包括拎包、皮夹等物品。而且,只偷最值钱的。
案发后,其中一名女孩看到检察官手中的国产手机,说:“阿姨,像您这样的手机我们是不要的,我们要的是苹果手机。”
而在网上随便搜一搜,这样唆使儿童盗窃的案件还有很多。
今年2月,所有的孩子都在用各种方式过寒假的时候,有一批儿童,由成年家属有组织性地带来北京乞讨,而个别“童乞”假期收入甚至能超过万元。还形成了一群专门携儿童或利用儿童乞讨的职业乞讨团体。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仅寒假期间北京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就查处了20多人次儿童乞讨行为。据介绍,为逃避处罚,成年人在幕后指使未成年人乞讨,若乞讨不成,就让这些未成年人跪地哀求,甚至出现抱乘客腿、翻乘客包等强行乞讨行为。
当然,街边同样能够见到很多乞讨的孩子,他们中有的可能是被拐卖来的,也有可能是家属带来,也有走失的孩子......
网友拍摄于四川宜宾大观楼KFC旁
吸毒很可怕,利用儿童进行毒品交易更加令人愤恨。2016年2月,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通报,昆明一名吸毒女子在与人进行毒品交易时,竟让情夫7岁的孩子帮其送毒品给交易对象。
西安火车站贩毒女利用孩子藏毒
除了运送毒品,还有亲生父母利用孩子打掩护贩卖毒品。2015年,合肥民警摧毁了一个盘踞在公园附近的家族式贩毒团伙。女毒贩已有一个两岁的孩子,且怀有身孕,但这些却成为她进行毒品交易时的掩护,“每次交易,女的就抱着孩子在公园装成散步,然后买家就装着过来逗孩子,进行暗中交易。”
卖淫和儿童居然也能联系到一起,轻点的情况,比如某男子利用无人监管或外出找工作的未成年人,派发色情卡片。该男子称:“我是帮别人打工,老板将介绍卖淫嫖娼的色情卡片交给我,我负责带着小孩到街上派发。”
重则真正组织少女卖淫。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儿童卖淫”的定义,“为了报酬或者出于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虑而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
微博图片
2015年,5名犯罪嫌疑人先后4次将10名少女骗到西宁强迫她们卖淫,并想尽办法控制这些少女。被强迫卖淫的女孩中年龄最大的有17岁,而最小的只有12岁。
据了解,2014年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并收容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31人,被利用、教唆实施盗窃的占87%,其中10岁以下的约占81%,7岁以下的约占60%。这可谓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还仅仅是上海被抓获的,可能还有很多没有被解救的儿童。那么为什么非法分子要利用儿童实施犯罪行为呢?
利用儿童从事犯罪行为,存在取证难、适用罪名难,以及事后儿童保护难,三大难题。
此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法律刑事责任。而这也给那些利用儿童犯罪的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即使被捕,也可以拒绝承认关系,这样的后果比不法分子自己亲自实施犯罪要“好的多”,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取证、定罪的难题。
同样,越来越多的“孕妇盗窃”,其道理相似。由于公众疏于防范儿童,及怀孕、哺乳期间的女性,且刑事处罚相对较轻,导致这一群体的犯罪正在呈现多发趋势。孕妇犯罪可以说也算是间接利用了未出世的亲生孩子吧。
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儿童多来自非法渠道,如偷、拐卖、租借等,犯罪获得的钱会比利用孩子的成本要高很多。而租借孩子的形式,还令孩子的亲生父母能“大赚一笔”。
据报道,某地租借孩子的行情是,按天计酬约一两百元,如果按年计算的话,长租约五万元左右。这些被“租借”来的孩子,在“上岗”之前都会经过“培训”,就如文章开头说的,手机只偷Iphone,偷一部手机只需3秒。
别看孩子年龄小,但好操控。教他们“玩游戏”就能学会偷盗技巧,即使不听话,一顿打骂过后,小孩子多少还是会害怕的,也会就犯。所以,年龄小的孩子,并没有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或自救,也不会正确的区分是非,这时候不法分子让他们怎么做就得怎么做。甚至还可能会出现为了不挨打而“认真”从事违法行为的儿童,这也就被那些不法分子所大肆利用。
对于利用儿童、孕妇,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不法分子来说,尝到了“甜头”便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案,而这种利用儿童犯案背后的利益链条也会不断蔓延。所以,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与家庭的综合治理。
首先,儿童和怀孕或怀抱婴儿的妇女,再次作案率较高,儿童在送回家或收容抚养时,难以得到有效矫治,甚至易被人再次利用。所以,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地区,对于儿童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青浦区检察院认为,应完善涉案儿童的临时监护平台建设,民政部门应及时设立专门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长期被教唆、利用实施盗窃的儿童,必要时承担诉讼主体责任,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委托政府制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为涉案儿童在户籍、矫正、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帮助。
其次,对于对外“出租”孩子的家长来说,更需要法律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虽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对于以此牟利的父母来说,穷、孩子多等几座“大山”的压力下,撤销监护人资格、安置涉案孩子,反倒帮助他们减轻生活负担,更加容易让这些父母肆无忌惮地“出租”孩子。
最后,要对不法分子加大处罚,提高利用儿童犯罪成本。自己进行违法行为已是犯罪,利用、教唆儿童犯罪,从法律和道义上来讲更是罪加一等。对于那些利用儿童犯罪的不法分子来说,要用法律来震慑,即使是孕妇,也要让他们不敢利用、教唆儿童犯罪。
此外,还应加强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地区的法律宣传,知法才能更加敬畏法律。
不要用孩子来骗取人们的同情心,
因为孩子不应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编辑:郭玮瑾
微信编辑:付慧敏
来源: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现代快报、京华时报、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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