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针对以往部分检察机关简单、机械地用指标数据进行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检察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革。
“一取消三不再”之后,最高检将构建怎样更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检察业务管理方式的变革,又会如何反馈到具体的案件办理上?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记者就此专访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
“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
新京报:
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改革引发广泛讨论。经过近期实践,其具体范围是否已经较为明确?
申国军:
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下决心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新京报:
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后要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抓好“三个管理”是否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评价”来体现?
申国军:
“三个管理”是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既各有侧重,又有机联系。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是取消所有考核,更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只是不再用简单的指标数据进行评价。
“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发挥不同办案主体、管理主体在检察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检察长、检委会既要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质量把关,又要加强各项业务工作的宏观质效分析研判,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业务部门和办案检察官,要负起本业务条线和所办案件的质效把关责任。案件管理部门要发挥业务管理的枢纽作用,加强案件统一进出口的把关和流程监控,统筹组织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通过加强“三个管理”,推动检察办案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严格依法、理性规范,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
强调“质效分析”
新京报:
你提到“三个管理”的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最高检推出了哪些配套举措?
申国军:
要保障“抓手”有力,就要深化宏观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一体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实体管理,完善在办案中管理、管理中办案的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管理。
最高检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调整为“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从形式上淡化“数据分析”的概念,强调“质效分析”,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
最高检党组提出,要探索建立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每案必检”。今年第一季度,最高检部署对2024年本级办理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带头落实“每案必检”。案件质量评查是精准评价个案质量、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质效的有效方式。
同时,加强对案件各环节办案流程的“闭环管理”,及时提醒督促办案期限、办案节点,有效防止该办不办、超期办案、简案慢办等问题的发生,把在期限内办结案件作为底线要求,防止形成“积案”“挂案”。加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
新京报: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在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可能出现“走样”?
申国军:
评价指标是一种宏观管理方式,正因为简单的数据管理手段存在缺陷,最高检才下定决心予以取消,其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有本质上的区别。
今年2月24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种对案件的事后监督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及时发现、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构建了办案部门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地开展检查与评查,推动实现“每案必检”。明确办案部门自查、核查与案管部门统筹评查、检务督察部门定责追责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管理闭环。进一步健全上下级院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重点案件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逐案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