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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七成儿童性侵“熟人”作案,怎样防范坏叔叔和坏阿姨?

香港凤凰周刊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24 17:31

正文

《凤凰周刊》记者 | 王彦入  编辑 | 李克难

本文节选自《幼芽之殇——幼童立法保护待解》

原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7年第10期总第611期 

“我的网名叫‘期盼’,意思是期盼女儿的人生之路很美好,期盼女儿考上理想的大学,期盼女儿有一个好未来。”面对被性侵后情绪低落的女儿,为人父的王先生别无所求,只有这一个心愿。


2017年1月20日,一则《父母引狼入室,名校教师性侵17岁女生一年多》新闻,迅速在各大网络平台传播。报道称,一位17岁少女,被父母一年16万高薪聘请的家教老师性侵长达一年之久,期间强奸四次,而性侵行为,就发生在自己家中。涉案老师,不仅是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名师”,也是一位6岁女孩的父亲。


“要不是亲眼看到,谁能想到这是海淀名校教师的行为?”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先生愤怒地控诉着涉案老师。他难以相信,自己信任的家庭教师,会以这种方式,伤害女儿。


诸如此类“熟人作案”的性侵案件,发生不止一起。但由于性教育、防性侵教育被部分家长视作“洪水猛兽”,长期缺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长、学生的性无知,无益于未成年人在面对性侵犯时,采取得当的自我保护措施。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5年这一数据是340起,每天曝光0.95起,同比增长27.35%。2014年全年数据为503起,每天曝光1.38起;2013年全年数据为125起,平均2.92天曝光1起。从数据上来看,近三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案件均大幅高于2013年。


需要强调的是,该报告中性侵儿童案件数据仅基于当年公开报道的案件,因此并不等同于全年性侵儿童案件总量。学界的共识是,由于诸多因素,性侵儿童案件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件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浮冰下的儿童性侵案件,鲜有被打捞,放在阳光下公开讨论。即使有少数案件,幸运地被曝光于公众之前,仍然暗藏着诸多不公与无奈。熟人作案的防不胜防、男女童定刑差异的争论、被性侵后的追诉时效与索赔,像一道紧箍咒,牢套在受害方身上。


△2016年3月29日,江西遂川县龙泉社工服务中心实施福彩公益项目,组织社工走进戴家埔中心小学开展“呵护祖国花朵”、让少年儿童远离性侵害活动,通过展板、图书、多媒体教学等方式,对少年儿童进行远离性侵害、青春期健康教育,帮助少年儿童认识和掌握心理、生理、安全常识。

熟人性侵易发已成共识


2013年5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6名小学生集体失踪,连夜寻找无果后,引起家长、老师恐慌。经过两天的连续寻找,6名女生分别在海口、万宁被陆续找到。被找到时,女生们精神状况都不佳,有的女生手、脖子等处,还有青肿等痕迹。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经调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一小学校长陈在鹏及当地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


此事一经发酵,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也将“熟人性侵”这一问题,再次带入公众视野。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28%。其中,有明确表述的熟人关系的300起案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27.33%、邻里24.33%、亲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员10%。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包含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保安、舞蹈团成员等,全年有98起,占总数的22.12%。在儿童性侵案件中,基于信任的“熟人”,早已成为令人心悸的名词,它使人疏于防范,又增加了作案的隐蔽性。


“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受到受害人的信任,再加上地位、地域有优势,容易侵害孩子,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家长教孩子要特别重视针对熟人性侵的防范措施。”“女童保护”发起人之一孙雪梅说。


针对我国儿童防性侵教育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建议将儿童防性侵、儿童性教育、安全教育等内容纳入基础教育课程。“应该重点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个方面来构成保护儿童的防护网。”孙晓梅说,“同时,还应该加强立法和社会救助、社会矫正领域的建设。”


“小军,你又长高了。你脱下裤子让李阿姨看一下,你的阴茎是不是也长大了。”2月末,几张被网友诟病“色情”的图片,在网络上接力传播,引发热议。“尺度大”、“无法直视”“下流”等评论接踵而至。


这几张被断章取义的图片,出自《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在被截去的完整原图里,是小军“不行,我得赶紧回家了”,“我回家后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的回答。该页还用加粗字体写明了“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拒绝熟人触摸隐私部位”,以示防性侵主题。


必要的性教育,被大肆污名化,已不是新鲜事。多年来,被部分家长视为“洪水猛兽”的性教育,一直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近七成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防性侵教育 ”,这组数据来自于2017年3月2日由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数据结论,基于“女童保护”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发放的调查问卷。


2016年,“女童保护”还在北京、山东、河南、江西、福建、海南等6个省份对14岁以下儿童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002份。问卷结果显示,“近九成儿童没有上过防性侵课”。


男童女童保护不一?


在媒体报道一个月后的2013年6月20日,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和万宁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带女生开房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该案尘埃落定,侵害方被处以重刑,人心大快。保护女童免于性侵的话题,也再次激发了公众讨论的热情。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女童,男童被性侵现状也不容乐观,但后者的关注度一直较低。


据“女童保护”发布的年度报告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比7.58%。


与女童保护的高曝光率相比,男童保护相对弱势。但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引发最多讨论的还是男童被性侵后,在定罪与量刑上与女童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规定,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如果是男性涉及被“强奸”,假如未发生实际伤害,很可能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确实发生伤害,大都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有些案件,公安机关甚至无法立案。


“目前我国《刑法》是没有办法通过强奸罪保护男童。只能是实质发生伤害了,轻伤以上、重伤、甚至死亡,可能会追究故意伤害的责任。”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多次代理儿童性侵案件的李莹律师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我国《刑法》再无嫖宿幼女罪。无论自愿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标志着法律对女童的保护更进一步。与此同时,此次刑法修订了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对男性的保护有所进步。


即使如此,争议也仍未停止。按照现行法律,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都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


为此,不少学者、专家呼吁,将强奸罪的受害主体由女性改为“一般他人”,能够更好地、不分性别地保护所有的被伤害人。“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猥亵罪的受害主体改成了‘他人’,也就是一般主体,并且强奸和猥亵,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性侵害行为,而强奸更为严重。既然猥亵能改成‘他人’,为什么强奸就不可以?”李莹提出了她的疑问。


在这一争论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在对男女童性侵害的量刑中,目前立法不存在太大问题。


“都在说强奸男童,那怎么强奸男童呢?”在刘白驹看来,强奸,是指生殖器插入或者接触阴道。这两个行为以外的性侵犯行为,例如肛交、口交,是放在猥亵罪里的。对男童而言,最严重的便是肛交,在这方面的定刑上,男女童一致,皆归猥亵儿童罪。


至于针对女童的强奸罪,“男童不能发生,发生不了最原本意义上的性交。”刘白驹说,性交本身是生殖行为,只有这种行为属于性行为,剩下的其他行为是后来随着社会发展从社会学、人类学等角度纳入的。“因为它不是一个行为,一边是生殖器插入,一边是肛门插入,行为不一样。”他这样解释强奸罪的受害主体不囊括男性。


至于未来立法的发展方向,刘白驹相信,强奸罪的性交定义,可依照国际趋势作修改。“借鉴国外的经验,就是统一改成,把所有的强制插入性行为,都算作强奸。”即使统归一罪,他表示,在量刑时,“插入肛门与插入阴道,仍然是不同的。强奸罪里面,也细分很多种。”

 新媒体编辑 | 丰泽 马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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