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法规范总整理
本订阅号的目的在于及时向《刑法规范总整理》一书的读者朋友推送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以弥补本人编辑的《刑法规范总整理》作为纸本难以及时反映刑法立法、刑事司法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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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递】最高检《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刑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 2024-01-27 22:59

正文


——当心信访检举中的刑事追责①【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见吾所见


行之所现

——今日记一事,明日悟一理,积久而成学。


据网媒消息 :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公安局接到迁西县委办公室的书面报警,称2023年12月迁西县委办公室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 人事任用问题 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主 街道亮化工程 的事项等。2023年12月8日,年逾75岁的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在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202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2023年1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提起公诉。2024年1月12日媒体披露此事。随后,该案 引起最高检重视 ,专门派员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 指令 迁西县检察院 以不存在犯罪事实 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2024年1月15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2024年1月16日,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24】冀0227刑初1号),准许迁西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案作为开年引爆网络第一案:对象特殊,检举人曾为 县城 体制内正科级干部,检举对象为当地县委书记、组织部长;时间敏感,被刑事处置是地方换届时段;罪名特殊,并非常被诟病的寻衅滋事罪,而是 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案发快,观注快、 介入快 (最高检 );刑事立案快、结案快、撤案也快;举报所涉问题 (人事、城建) 当前在县级城市较为 典型,教训深刻!
如何客观、理性看待此案,案件给我们带来哪些警告?以下个人观点,仅供学习探讨!
01

01

经济观察网记者报道 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犯罪事实是:
诬告陷害罪 一项,“2023年8月8日、9月4日、10月15日、28日、11月12日、12月4日,马树山以‘迁西县委、县政府两大院部分党员干部、迁西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部分党员干部’的名义,先后向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唐山市委书记邮寄举报信,捏造并告发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从2023年春节开始搞了一个上几千万元的城关各个角落的亮化工程,直到2023年6月才终止,包括在城关大街小巷制造不必要的宣传广告费达上亿元。面对迁西县财政状况到了崩溃边缘,李贵富不惜重金也为了个人捞钱,大手大脚,搞了一次迁西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腐败举动’……”等等。

诽谤罪 一项是,2023年12月3日,马树山“将2023年8月8日、10月28日、11月12日的举报信连同‘举报我县县委书记李贵富、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在政治生态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当的腐败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举报和说明’、‘迫切呼吁县政府有关县长和县城乡建设住建局、栗乡街道办党工委领导应及时停止我县城关内主街道进行亮化工程的举动’两封信邮寄给30名迁西县委县政府、县直单位、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捏造并散布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乱作为,与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搞人事腐败……”等等。

最高检会同省检核定实事后,指令以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撤回起诉,在罪与非罪之间做出判定。就本案而言,涉及的罪名为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现实当中上访者中最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是常被诟病的寻衅滋事罪。


02


《宪法》 赋予了公民以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但也同样规定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义务。《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里的公民当然即包括信访者也包括公职人员。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 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 不适用 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 ,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三)经 调查 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 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 。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由此可见,国家对检举信访者虽有明确的容错规定,但恶意的信访检举行为,超出了错告程度,超出了行政处罚程度,情节严重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03

在现实当中 ,如何区分和认定罪与非罪并不好把握。这也可能是2009年公安部、2010年最高检为何会相继出台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9]16号)、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的原因吧!公安部在通知中对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给出的法律意见是: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有三,(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 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老马的案件,显然不属这三种情形,在被检举的市委书记和组织部长自己不诉的情况下,公检法、市委办亲自下场,有替领导出头之嫌,这可能也是引起全网共愤、最高检急速叫停的主要原因之一吧。 最高检察《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就像是为老马的案件专属定制的一般,详细的释明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正常的群众监督,一般的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互之间的层次、递进关系 。显然,迁西在这方面把握的是不准确的,这也可能是最高检会同省检 指令以“不存在犯罪事实”,而非指令以“不存在违法实事” 的又一原因吧。

04


面对迁西马树山案,人云亦云式的哄炒并不利于当政者当事者从中吸取教训,只有尊重事实,尊重法制的理性思考才能避免出现下一个迁西案的发生。试想如果迁西案的当事人不是热心公益的老马,而是亮化工程中未中标的利害关系企业,或是未被提拔者、政见不和者,又或是从墙外给老马扔信者,为泄私愤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人民监督的旗号,采用传单式的分发检举材料制造影响,意图干扰换届时段的人事变动或给领导施压干扰经济活动,看准主要领导不会冒着舆情风险、政治风险去 自诉或 追究,案件的走向会不会又是另一番景象呢!? (未完待续)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诽谤刑事案件,总的看办案质量和效果是好的。但也有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发生错捕、错诉,造成捕后撤案或者诉后被判无罪,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错捕、错诉案件被媒体曝光炒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办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没有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错误把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及一般性侵权行为当作诽谤犯罪处理;二是有的没有区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界限,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予以批捕、起诉;三是在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协调时,检察人员既不坚持依法办案也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按照错误的协调意见批捕、起诉。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益,确保依法准确办理诽谤刑事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准确把握诽谤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日益普及与发展,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 加广泛, 人们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议论更加快捷,其中包括对 一些领导干部的公开评论、批评、指责。在这些现象之中,绝大多数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个别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研究和正确区分正当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批评失实与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之间的法律界限,依法、审慎地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诽谤案件,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区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 不能把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果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论认定为诽谤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
二、要严格区分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犯罪案件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才属于公诉案件 民检察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诽谤案件,不仅要审查是否涉嫌诽谤犯罪,更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可以公诉的情形。经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诽谤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依法应当适用自诉程序的,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或者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三、建立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制度
为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今后一段时间内,实行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诽谤犯罪案件,经审查 为不构成犯罪 ,或者不属于公诉案件,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诽谤犯罪且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三日前,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批准逮捕的批复。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诽谤犯罪案件,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拟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前,将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并根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
四、要严格落实协调案件的报告制度
有关部门对诽谤案件进行协调时,检察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明知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而不提出意见或者经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错误批捕、起诉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20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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