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照顾情况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抚养义务人是父母
在男女方双方离婚后,子女随其一方共同生活的条件下, 也应当亲自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仅仅是帮扶性质的扶助,绝不能替代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指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中,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利益包括父母对子女在感情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教育及时间上的陪伴。如果离婚前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和现正接受的教育,在其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
在我国,一般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疼爱有加,所谓的“隔代亲”即指此义。无论是基于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还是基于对自己子女情感的延续,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都愿意承担起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忙性质的抚养,不同于父母对自己的直接抚养,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也能对子女的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喜欢并且能够协助照顾该子女,不仅可以使其享受生活上的便利,而且能够使未成年人在充满关爱的熟悉环境中健康成长,享受来自长辈的温暖和关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真实意愿实质是未成年子女依据其与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真实的、感性的认知作出的意思表示。虽然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成熟,思想单纯,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但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其对外界感受是最真实、感性的。如果未成年子女能够准确地表达其自身真实想法,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法官判断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重要考量,这也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实践中,不乏父母为争夺抚养权,通过逼迫子女或者物质允诺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方式,迫使子女的真实意愿被包裹,法官如何进行征询就显得至关重要。若是能够认定为子女达到了判断的年龄且具备理性分析能力时,法院在决定或者变更子女的监护人时,应当根据子女的愿望进行考量。若是不能认定未成年子女有无判断能力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及成熟度、偏好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方的原因等因素考虑,也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调查或者社会观察员走访调查等方式,切实深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及条件,作为判断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的参考依据。若是发现存在利诱、施加影响的情况,法官更应该深入分析客观情况,排除父母的主观因素,以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观点,作出理性的、更有利于自身健康发展的抉择。当然,如果子女的选择对他们的成长不利,法官也也可作出另外的判决。
四、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认定标准
第一,要考虑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生理状态(包括年龄、健康状态等)以及是否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经济收入。要确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能够有足够的精力、时间、财力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以保证未成年子女不会处于无人照料或者照料不周的状态,这是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缺乏经济来源或者因年迈、疾病等原因无抚养能力,则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
第二,要考虑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心理状态(包括有无精神疾病等)、教育程度、行为习惯(如无赌博、吸毒及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等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良好的精神状态、教育程度、行为习惯,能够在思想、知识、品德等方面,采取正确的方法,关心并指导,培养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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