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新民促法与配套政策落地实施,分类登记管理意义重大
2017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开始实施。新民促法最大亮点在于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扫除了民办教育资本运作的法律资质障碍,加速了民办教育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为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 8月31日,工商总局、教育部下发联合印发《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名称核准流程、行政区划、行业表述等给出具体规定,内容包括“三个符合”和“五个不得”。
两种类型处境迥异,民办学校面临关键抉择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准入门槛、法人属性、办学收益、收费模式、政府财政扶持、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清算程序、登记要求等方面。根据新民促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不得从事义务阶段教育,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不再享有“合理回报”。对于目前已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9月1日起面临两难选择: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不再能够分配收益;或者不再从事义务教育,转投其他教育领域。可见新《民促法》提高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要求。
新民促法点燃资本热情,教育资产证券化进程提速
新《民促法》落地实施标志着民办教育的顶层设计趋于完善,填补了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教育资产证券化不确定性消除。当前我国教育资产证券化水平极低,根据德勤数据,2015年国内教育市场规模1.6万亿元,资产证券化率却不足5%。由于公益属性、外资禁入、多头监管等限制因素,我国教育资产证券化主要以三类业态的形式呈现:上市公司跨界并购教育资产、挂牌新三板和海外IPO。本次民促法修法放开了民办高校、学历职教、幼教、国际学校等IPO、借壳上市的资质限制,有利于民办教育核心资产盈利模式透明公开化,加速社会资本流入。
供给扩张竞争加剧,三大趋势把握民办教育发展脉络
我们认为随着民办教育资产证券化大门的打开,社会资本将加速涌入教育产业,在学前教育、K12教育、职业教育、国际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领域呈现供给端的迅速扩张,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这种竞争加剧将带来三个方面的趋势:1)民办教育机构的竞争将由传统的软硬件(教学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向产品差异化(教学质量、课程特色)方向发展。2)市场集中度提升速度加快,资本加码助力先发优势的强者整合市场资源。3)对优质教学资源(教师及教学管理人才)的争夺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风险提示:政策变化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需求不达预期风险。
报告正文
新《民促法》落地实施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新规点评
事件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修正案于2016年11月正式通过审核。与旧版民促法相比,新《民促法》最大亮点在于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扫除了民办教育资本运作的法律资质障碍,加速了民办教育资产证券化的进程。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部委公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给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2017年9月1日,新《民促法》正式开始实施。
事件二: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9月1日实施,为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2017年8月31日,工商总局、教育部下发联合印发《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名称核准流程、行政区划、行业表述等给出具体规定。
分类登记管理思路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公益导向增强
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机构采取分类登记及管理思路。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将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制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差别主要体现在准入门槛、法人属性、办学收益、收费模式、政府财政扶持、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清算程序、登记要求等方面。
新《民促法》进一步加强了民办义务教育“公益性”导向。新《民促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止提供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仅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事义务教育。此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通道也被堵塞。那么,对于目前已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9月1日起面临两难的选择: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不再能够分配收益;或者不再从事义务教育,转投其他民办教育领域。可见新《民促法》进一步提高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要求。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和“五个不得”。“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五个不得”包括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通知》明确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公司法人。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两种。新《民促法》规定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同时关于学校法人属性、办学收益和清算处理等要求,都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因此《通知》明确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公司法人。此外,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新民促法扫除上市资质障碍,教育资产证券化进程加速
新民促法点燃资本热情,教育资产证券化进程加速。新《民促法》落地实施标志着民办教育的顶层设计趋于完善,填补了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教育资产证券化不确定性消除。所谓教育资产证券化,是学校通过出售手中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基础资产),从资产市场募集资金。过去限于基础资产、学校资质和增信要求的制约,我国教育资产证券化水平极低,根据德勤数据,2015年国内教育市场规模1.6万亿元,资产证券化率却不足5%。由于公益属性、外资禁入、多头监管等限制因素,我国教育资产证券化主要以三类业态的形式呈现:上市公司跨界并购教育资产、挂牌新三板和海外IPO。
新民促法解决了民办教育上市资质限制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加速流入。由于教育事业被法律认定为公益事业,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符合A股上市的营利性资产要求。而上市公司跨界并购教育资产对现金门槛要求高,加上监管层审批趋严导致成功率不高。而海外上市难度大、成本高,国内许多民营教育企业可望不可即。本次民促法修法放开了民办高校、学历职教、幼教、国际学校等IPO、借壳上市的资质限制,有利于民办教育核心资产盈利模式透明公开化,加速社会资本流入。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仍然受限,民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将吸引更多投资关注。新《民促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融资道路堵塞,K12学校资产面临一定障碍。相比之下,民办职业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国际学校、民办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产将更加吸引社会资本,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教育资产借助VIE模式上市仍属灰色地带,未来面临政策挑战。由于国家与各级行政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利用VIE架构上市处于默许状态,无明确政策限制,很多教育机构都利用了VIE架构上市。但是2015年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外国投资法》中,扩张了外资和内资的定义,使VIE模式可能受到挑战。《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外国投资”的定义新包含了“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将从前处于灰色地带的VIE模式纳入了外国投资管理的范围。然而,征求意见稿同时放开了对于“内资”的定义,将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但是由中国投资者控制、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外资限定范围内的投资,列为内资。采用VIE模式的我国民办学校公司几乎都符合此处对于“内资”的定义。如果它们对我国教育行业的投资被认定为“内资”,那么VIE模式将失去必要性。
我们认为,对于VIE结构的规范,将使诸多在美国和香港上市、在中国境内经营学校、采用VIE模式的民办教育企业,调整自己的经营结构,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减少中间环节、获取最大利益。然而,虽然作为“外资“投资我国教育行业的限制可能会下降,这些民办学校仍然需要面对义务教育非营利性等教育行业规范的限制。
资本涌入供给快速扩张,竞争加剧市场集中度提升
我们认为随着民办教育资产证券化大门的打开,社会资本将加速涌入教育产业,在学前教育、K12教育、职业教育、国际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领域呈现供给端的迅速扩张,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这种竞争加剧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影响:
1)民办教育机构的竞争将由传统的软硬件(教学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向产品差异化(教学质量、课程特色)方向发展。只有在各个教育领域能够建立口碑护城河和差异化品牌形象的竞争者才有可能脱颖而出。
2)市场集中度提升速度加快,资本加码助力先发优势的强者整合市场资源。目前在各个教育细分领域呈现出大而分散的特征,教育资产证券化水平偏低,随着社会资本加入资源争夺战,市场集中度有望加速提升,具有异地扩张和模式复制能力的先行者将借助资本力量,通过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整合市场资源,实现“强者恒强”的现象。
3)对优质教学资源的争夺将进入白热化阶段。对优质教学资源的争夺,本质上是对优秀教师和教学管理人才的争夺。随着民办教育机构供给端的快速增长,优质人才将会面临短缺,因此能够掌握资源优势的机构将会在竞争者领先一步,建立护城河。
风险提示:政策变化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需求不达预期风险。
华泰社服团队简介
2016年 “金牛分析师”餐饮旅游行业第四名
2015年“金牛分析师”餐饮旅游行业第一名
2015年“水晶球奖”社会服务行业第二名
2015年“新财富最佳分析师”社会服务行业第五名
梅昕,华泰社服组组长。具有三年证券研究经验,美国LeHigh大学分析金融硕士,武汉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曾任职长江证券,2015年加盟华泰证券,深度覆盖餐饮旅游、职业教育等行业领域。
陈昊冉,华泰社服组研究员。北京大学金融硕士,中山大学理学学士,2017年7月加入华泰证券,主要负责餐饮旅游和教育相关产业研究和重点标的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