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江苏7月21日发布公告后后,又有四地发布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公告。
7月21日-7月22日,江苏省、贵州省、黑龙江省、山西省、北京市五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五省市公告内容大体相似,均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将分别由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同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各省市范围内投资人可到管辖法院诉讼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以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在各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具体来看,贵州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黑龙江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山西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公告,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北京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应由北京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的公告中并未提到按照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同时,
适用对象范围更大,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并未强调北京市范围内。
北京也是中国银行注册地、总部所在地。
贵州、黑龙江、山西三省高院公告显示,其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该省范围内的客户;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该省范围内的开户行。与之相比,北京并未有这一条。
“释放出一个开放立案的信号,也说明不愿意接受中行和解方案的投资人还是很多,他们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法院不可能限制他们的诉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表示,对于各省指定法院集中管辖的考量,他认为,是有利于法院集中审理,提高效率,最终实现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对于北京高院公告的不同,李修蛟律师认为,
这意味着各省投资者均可向北京指定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目前,距离原油宝事件发生已经时隔3个月。
此前,在事件发酵后,中行原油宝案件法律前景并不明朗,曾有地方法院明确表示不予立案,也有投资者表示已有地方法院受理案件,但并无后续。
4月30日晚间,监管部门曾首次就中行原油宝事件作出公开回应。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投资出现较大亏损,引起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此风险事件高度关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中国银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应急管理能力。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截至7月份,多名投资者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公开函仍然显示,银保监会立案调查程序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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