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十届缔约国会议
“资产追回”议题下的发言
(2023年12月14日,美国亚特兰大)
促进和便利资产返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公约》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中国高度重视履行《公约》规定,一贯积极倡导、全力推动腐败资产返还。
一是筑牢“防波堤”,严防赃款流动。
中国强化反洗钱监管打击力度,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确定为犯罪,将通过地下钱庄“支付结算”行为确定为洗钱,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市场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制度。
二是紧盯“风险点”,形成打击合力。
针对涉嫌转移贪污受贿款项的洗钱犯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人民银行多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同时制定《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年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
三是拒做“避风港”,强化国际合作。
中国广泛与外国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等,在人员和资金上支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工作,与有关国家建立查找、冻结、返还赃款的合作机制,运用刑事司法协助、民事诉讼等方式开展个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