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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75%研发加计扣除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05-12 19:19

正文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十四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背景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本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在一季度已出台的降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系列减税举措,包括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试点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至全国等。


其中,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出“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科技部近日连续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主要内容


34号文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相关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执行。


根据115号文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对于符合以上第(一)~(四)项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无需再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


  •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共六档),10%以下为0分,30%(含)以上为20分。


  •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可选择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或成本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共六档)。占销售收入总额2%以下为0分,6%以上为50分;占成本费用总额10%以下为0分,30%以上为50分。


  •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价(共六档),没有知识产权为0分,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为30分,仅拥有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为6分到24分。


企业对其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企业信息后,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信息完整其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其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其是否仍符合条件进行自主评价。


毕马威观察


在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其中囊括了截至2017年5月10日,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3项税收优惠措施。本次推出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即属于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中的一项。


该政策给予的75%的加计扣除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同时,由于该政策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自主填报、自主享受,也极大地提高了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的效率,并降低相关的成本。企业在进行自主评价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有:


  • 对于符合第(一)~(四)项基本条件的企业,若能符合直接确认条件中的一项,如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等,则可无需再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而可直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这不仅增强了不同政策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成本。


  • 评价指标中对于企业科技人员的定义为,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该定义与一般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中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不同,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企业科技人员的定义类似,但也略有差异,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 相比普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在关注企业是否进行了研发活动和发生对应的研发费用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和知识产权提出了类似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同时,该政策的某些标准体现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探索方向,例如对科技人员和研发费用占比亦取分档评分而不是一刀切。


  • 另外,考虑到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业务模式的不同可能导致盈利模式的不同,如果一味要求企业研发费用总额达到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可能会对部分企业有失公允。因而,在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引入了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支出总额的比例,并且允许企业自行选择,这无疑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自由度。但此处政策未明确,企业在各年度间能否对该项指标的选择进行更改,可否每年均根据当年度的情况,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比例计算方式进行评分。


当然,虽然对于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该政策采取的是企业自主评价的方式,但对于其他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均按照119号文的规定执行。因而,企业应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已入库企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将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当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因此企业应重视该加计扣除优惠的管理,以保证合规享受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毕马威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尽早做好筹划,以便能满足该税务优惠政策的要求,为2017年度的加计扣除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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