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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结算货款,30日结算

医药云端工作室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10-31 20:5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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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0月31日),陕西发布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需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要求货款统一集中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结算的单位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设的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且必须严格遵守“及时支付”原则和“不得超过30日”的基本规定。


对此,我们做个小调查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三统一”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供应保障机制,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及时结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1〕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统一”药品货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采取以县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给支付对象的药品采购货款。

第四条 货款统一集中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结算的单位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设的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

第五条  货款实施专户管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对药品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付,并实施专账核算。

第六条  货款的支付对象为通过平台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具备陕西省“三统一”药品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以采购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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