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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 公众号  ·  · 2024-03-20 22:11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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