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在线诉讼,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线上诉讼,包括“线下纠纷线上审”、“线上纠纷线上审”(即双线诉讼)和“线上线下交叉纠纷线上审”等形态。随着这一新型诉讼模式的实践进展、法律规范的出台和学术研究的日益深入,构建其特有原则与制度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是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模式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传统民事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农业文明特别是工商文明基础之上的,这种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们生活在物理空间,其活动范围都以地域来划分,人与人的交往包括诉讼基本上是直接、可接触、区域性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自然是体现该时代的需求和特征。如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在工商文明时代,从诉讼所需的主要技能来看,人们基本处于自然平等状态,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的平等不需要技术上的特殊帮助或法律责任上的倾斜即可实现。然而,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数字设备的广泛普及,在线活动已深入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人类变成了制定规则的上帝,所有伴随人类进化历程中的既定经验与认知沉淀将遭遇颠覆性挑战”,内嵌于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诉讼制度及其相关理论等,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极端特殊性,当事人存在技术能力差异,这导致法律责任承担上的弱势群体比较普遍。相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对方当事人更易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在技术上或责任承担上予以倾斜性保护,方能使双方趋于平等。这就需要对传统诉讼模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创新。总之,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法学反映着工商社会生活中人、物、事的自然逻辑,而在线诉讼则反映着数字社会生活中人、物、事的自然与信息双重逻辑。
二是在线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模式的表现形态、运行方式不同。传统诉讼模式运行形态最突出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法官之间在物理空间直接“面对面”,而在线诉讼模式的运行方式则是“屏对屏”,诉讼参与人与法官均进行隔屏交互。这不仅能够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以使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选择“拟实法庭审理”“方舱法庭审理”“办公桌法庭审理”等具体方式,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隔屏方式对传统诉讼模式所贯彻的直接审理、言词辩论等原则突破较大,因此隔屏庭审受到较多的关注和质疑。不可否认,这两种诉讼模式运行方式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其诉讼原则和相关制度也有所不同。如直接审理原则,在传统诉讼模式下,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在物理空间直接见面进行审理,以确保法官能够亲身体验感知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证人证言及其真伪,直接观察其表情态度,亲自触及物证、书证等,并在此基础上公正裁判。但在线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官与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均不直接见面,只能隔屏虚拟接触,这自然从诉讼活动的基本运行方式上改变了直接审理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因此,完全照搬传统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已不合时宜,创立新的原则或丰富其内涵,调适适用直接审理原则势在必行。
三是在线诉讼实践的需要。适应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而形成的在线诉讼模式,在为人们进行诉
讼活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了许多传统诉讼所没有遇到或不突出的问题。
如实践中对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解和具体把握。
在线诉讼中,一方面,人们利用信息化手段自主参与对案件介入的空间越来越大,且对审判公开寄予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许多案件,尤其是涉及个人或家庭“内情”、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及其商业秘密、名人等的案件,有些网民过度追踪曝光,已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范围和界限。
另一方面,在线诉讼特别是在线开庭面临着被非法转录、传播的风险,而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保护。
如何在公开审判与保护信息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已成为在线诉讼实践中必须回答和准确把握的一大难题,亟须从理论原则上给出答案。
四是创建中国特色原创性诉讼理论话语体系的需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在线诉讼无论在审判实践、制度建设还是法律规范等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据统计,仅北京、杭州、广州三个互联网法院,自成立至 2022年年底共受理互联网案件42.9万件,审结 41.5万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8.5%。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我国网上立案、开庭、调解等创造性解决诉讼难题的做法,受到外媒的肯定,称“在线上诉讼领域创新方面,中国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制定了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认为,中国的互联网法院为司法活动的未来样式奠定了基础。可见,我国的在线诉讼已引起了国际业内的关注与认同,升华创建中国特色原创性在线诉讼理论话语体系、学术话语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其中对其基本概念、特有原则、重要制度等进行深层次、体系化、创新性研究,是其基础工程和重要课题之一。我们要认真总结我国在线诉讼的经验,提炼升华包括诉讼原则与重要制度在内的基础理论,积极参与构建和引领国际在线诉讼话语体系,实现这方面的“弯道超车”,提升我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
体中法学理论方面的话语权。
总之,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作为数字时代出现的一种特殊诉讼形态,其必然存在自身特有的原则与制度,这是由诉讼活动内在规律所决定的。需要强调的是,“制度的变迁总是一个陈陈相因的过程,前后制度选择之间往往形成一种相反而又相成的辩证关系”。构建在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并不是对传统民事诉讼原则及制度的完全抛弃,而是丰富和发展。在线诉讼模式除了适用数字时代应有的特殊原则与制度,仍适用或调适适用传统诉讼模式的一般原则与制度。这种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当今世界人类诉讼活动与制度的一道美丽“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