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舍曾在《抱孙》里讲过一个关于接生的故事,“王老太太”为了得个大胖孙子,先是不愿让儿媳去医院剖腹产,到了医院也不肯签字。由于种种愚昧的观念,最终孙子和儿媳都死于非命。
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相似的悲剧仍在重演。
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医院在微博发表声明,称产妇马茸茸因疼痛躁动不安,多次向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之后,又公布了《授权委托书》和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的《护理记录单》等文件,以及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也被媒体曝光。视频中,产妇曾多次走出产房,表情痛苦,两度跪在地上,家属将其扶起劝回。
产妇丈夫延壮壮则发布声明,推翻了院方声明,称在产妇提出剖宫产要求时,家属已经同意。但医生说孩子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腹产。马茸茸母亲在接受采访时也给出了同样的说法。延壮壮的堂哥告诉财新记者,家中经济情况没有问题,不会为了费用高而拒绝做手术。
针对被曝光的监控视频,家属通过北青网二度发声,认为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监控中产妇不是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
家属、医院就“谁拒绝了剖腹产”各执一词,但舆论似乎正一边倒地支持医院,认为家属撒谎的可能性更多。也有医学专家认为护理
记录只有三次,如果
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
目前,榆林市卫生局已介入调查。
这个事件确实人神共愤。很多网友和自媒体的讨论都围绕着这样的关键词:“渣男”、“傻逼家属”、“不到生孩子都不知道
嫁的是人是狗”……
不过除了愤怒的宣泄,我们还应该要思考一下这些问题
:为什么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能做手术?在分娩过程中,意识清醒的产妇到底有没有自主选择权?现行的制度是否合理,有什么值得向国外学习的地方?……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这合理吗?
按照榆林市第一医院的说法,之所以没有给产妇做剖宫产,是因为家属拒绝,并且两次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确认顺产要求。
为什么产妇都疼得跪下请求剖腹了,都无法获得手术的权利?为什么如何生孩子不能由自己选择,而是由不能体会到疼痛感、甚至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属”来决定?
就像果壳网主笔游识猷所说:
在国内生孩子,最操蛋的一件事就是,家属有话语权,医院(及后面的卫生部医保局)有话语权,但是生孩子的产妇本人常常实际上没有多少话语权。
大家都有充分的理由叫产妇坚持一下。而需要忍痛坚持的产妇自己,没有什么决定权。痛得要命这种事,不算充分理由。
这样一桩令人心寒的惨剧背后,是施行已久的家属签字(手术知情同意权)制度。为产妇感到心痛之余,也应当审视背后的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手术知情同意权制度源起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条“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同意签字。而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套制度下诞生了“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通行惯例,医院用这种防御性措施进行自我保护,以免患者死亡后家属闹事。
但这样的“传统”导致一些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丧失了选择权利,殒命产床之上,最典型的就是李丽云案。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
肖志军事后不停说,“是医院害死我老婆的啊!”
当时院方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断有医生在做肖志军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签字,“我们医院能够做的就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则院方要承担手术的风险和责任。”
最终,孕妇李丽云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关“一个人的生命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忽略法律限制救死扶伤”、“现行医疗法律制度是否存在设计硬伤”等话题引起了强烈讨论。
李丽云用她和她孩子的生命,换回了被称为“肖志军条款”的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十年之后,关于家属签字制度的讨论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不同之处在于,产妇签署了《授权书》,由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而且医院声明中指出产妇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问题又来了,不到生死存亡的关头,产妇自己的意愿就没有任何作用吗?因为一纸《授权书》,意识清醒的产妇就无从选择自己的分娩方式吗?
签署授权书是惯例,但在签字时谁会知道之后会经历些什么。
如果仅仅是因为签了字,自己的命运就被掌握在别人手中,没有一丝反悔的余地,这对于每个可能会遭遇相似情况的女性来说,都是一抹难测的阴影。
其实并非没有余地。
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对那些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他人代签。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患者为第一知情同意权人,在患者不宜知情决定时由家属知情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何兵也指出,授权他人并不导致本人丧失决定权,“从授权内容看,并没有放弃本人决定权。正确理解是:被授权人此时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本人也有权决定!”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医院可以让产妇撤回授权书。在
澎湃新闻
的报道中,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撤回授权书需要产妇写书面陈述,但此前没有过撤回的案例。
从现实层面来看,在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不断的当下,医院不敢铤而走险。若家属明确反对,医院执行手术一旦出现意外,家属很可能会闹事。于是医院在态度坚决的家属面前让步,采取更加稳妥的做法,以自保为先。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院避免了风险,却牺牲了产妇、患者面对未知痛苦时的自主权利。就算医院不用承担法律的指控,也很难撇清所有责任,而产妇之痛折射出的制度缺陷同样值得重视。
产妇的权利谁来保障?
制度进步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医院和家属究竟谁该负责,以及“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制度是否合理,可是却忽略了一点——产妇自身的权利谁来保障?
“今日
话题”
在文中指出,与国内强调家属意愿不同的是,在欧美国家,在手术协议上签字的都应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失去了这种能力。
知乎用户谈到自己在美国的生产经历
雷斯林也在
文中
提到:
在美国,当需要进行手术时,只要病人头脑清醒,只要病人签字即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若遭到家属反对,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公号
“超级生活”
也写道,加拿大医护一定是先征求病人本人意见,除非是病人没有了意识,否则是不是剖腹产,要不要打止疼针,先征询孕妇的意见。
除了对产妇个人意愿的尊重程度,在无痛分娩技术的普及方面,国内外的情况也差异巨大——而分娩痛苦正是导致马茸茸自杀的重要原因。
根据公号
“西洋参考”
的文章,时至今日,仍有近半中国产妇选择剖腹产,而国内外诸多研究已经证明:
相比自然分娩,剖腹产的产妇患产后严重并发症的风险增加了3倍之多
。
图片来源于凤凰WEEKLY
怕痛,是很多中国产妇要求剖腹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相比存在一定风险的剖腹产,无痛分娩技术早在20年前就已成熟。
“丁香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