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刷屏精选
传媒进程小记录,热点话题一起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刷屏精选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还要多少产妇死亡才能让悲剧不重演?

刷屏精选  · 公众号  ·  · 2017-09-06 19:21

正文

老舍曾在《抱孙》里讲过一个关于接生的故事,“王老太太”为了得个大胖孙子,先是不愿让儿媳去医院剖腹产,到了医院也不肯签字。由于种种愚昧的观念,最终孙子和儿媳都死于非命。

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相似的悲剧仍在重演。

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医院在微博发表声明,称产妇马茸茸因疼痛躁动不安,多次向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之后,又公布了《授权委托书》和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的《护理记录单》等文件,以及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也被媒体曝光。视频中,产妇曾多次走出产房,表情痛苦,两度跪在地上,家属将其扶起劝回。


产妇丈夫延壮壮则发布声明,推翻了院方声明,称在产妇提出剖宫产要求时,家属已经同意。但医生说孩子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腹产。马茸茸母亲在接受采访时也给出了同样的说法。延壮壮的堂哥告诉财新记者,家中经济情况没有问题,不会为了费用高而拒绝做手术。


针对被曝光的监控视频,家属通过北青网二度发声,认为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监控中产妇不是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

家属、医院就“谁拒绝了剖腹产”各执一词,但舆论似乎正一边倒地支持医院,认为家属撒谎的可能性更多。也有医学专家认为护理 记录只有三次,如果 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 目前,榆林市卫生局已介入调查。


这个事件确实人神共愤。很多网友和自媒体的讨论都围绕着这样的关键词:“渣男”、“傻逼家属”、“不到生孩子都不知道 嫁的是人是狗”……


不过除了愤怒的宣泄,我们还应该要思考一下这些问题 :为什么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能做手术?在分娩过程中,意识清醒的产妇到底有没有自主选择权?现行的制度是否合理,有什么值得向国外学习的地方?……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这合理吗?


按照榆林市第一医院的说法,之所以没有给产妇做剖宫产,是因为家属拒绝,并且两次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确认顺产要求。

为什么产妇都疼得跪下请求剖腹了,都无法获得手术的权利?为什么如何生孩子不能由自己选择,而是由不能体会到疼痛感、甚至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属”来决定?

就像果壳网主笔游识猷所说:

在国内生孩子,最操蛋的一件事就是,家属有话语权,医院(及后面的卫生部医保局)有话语权,但是生孩子的产妇本人常常实际上没有多少话语权。

大家都有充分的理由叫产妇坚持一下。而需要忍痛坚持的产妇自己,没有什么决定权。痛得要命这种事,不算充分理由。

这样一桩令人心寒的惨剧背后,是施行已久的家属签字(手术知情同意权)制度。为产妇感到心痛之余,也应当审视背后的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手术知情同意权制度源起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条“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同意签字。而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套制度下诞生了“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通行惯例,医院用这种防御性措施进行自我保护,以免患者死亡后家属闹事。 但这样的“传统”导致一些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丧失了选择权利,殒命产床之上,最典型的就是李丽云案。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

肖志军事后不停说,“是医院害死我老婆的啊!”

当时院方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断有医生在做肖志军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签字,“我们医院能够做的就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则院方要承担手术的风险和责任。”

最终,孕妇李丽云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关“一个人的生命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忽略法律限制救死扶伤”、“现行医疗法律制度是否存在设计硬伤”等话题引起了强烈讨论。

李丽云用她和她孩子的生命,换回了被称为“肖志军条款”的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十年之后,关于家属签字制度的讨论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不同之处在于,产妇签署了《授权书》,由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而且医院声明中指出产妇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问题又来了,不到生死存亡的关头,产妇自己的意愿就没有任何作用吗?因为一纸《授权书》,意识清醒的产妇就无从选择自己的分娩方式吗?

签署授权书是惯例,但在签字时谁会知道之后会经历些什么。 如果仅仅是因为签了字,自己的命运就被掌握在别人手中,没有一丝反悔的余地,这对于每个可能会遭遇相似情况的女性来说,都是一抹难测的阴影。



其实并非没有余地。 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对那些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他人代签。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患者为第一知情同意权人,在患者不宜知情决定时由家属知情同意。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