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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治理三大逻辑困境:国家、科层、效率之间的矛盾

腾讯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6-10-28 17:44

正文

借助于“互联网+”、“共享经济”,专车让人们出行享受到了“技术红利”,立法的缺位却让专车贴上了“非法客运”的法律标签,这为城市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政府治理资源投入和专车数量、企业跨界行为、公众态度之间的反差清晰地表明了专车的治理困境 本文研究将“专车现象”纳入“国家逻辑”、“科层制逻辑”、“效率逻辑”的多重逻辑分析框架,尝试挖掘专车治理困境形成的根源。




问题的提出


城市人口膨胀和空间扩张加剧了公共交通缺陷,城乡结合部的公共交通盲点、“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出租车时段性和区域性供给不足催生出非正规化、非合法化的交通服务。 “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催出生出新型的城市交通服务“专车”,让人们的出行享受到了“技术红利”,却也卷入了争议的漩涡。 政府和市场、社会的行为、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专车治理陷入了困境。


一方面,中央、地方交通职能部门在专车治理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出台了多项政策,开展了多次综合整治;另一方面,专车数量呈现出指数式增长,专车治理也引发了舆论此起彼伏的争议,这种现象不禁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城市专车治理缘何陷入了困境?中央、地方交通职能部门的资源投入为何没能抑制非法客运的专车?政府治理和专车市场发展的鲜明对比又是如何产生的?


本文将“专车现象”置于多重逻辑分析框架之下,通过分析城市场域里不同行动者背后的逻辑以及逻辑间的张力,试图理解城市专车治理困境。事实上,“互联网+”、“共享经济”已经渗透进了餐饮、金融等多个领域,因此以专车为研究对象并不局限于解释专车治理困境,也有助于理解“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时代城市治理和政府监管所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而为治理范式的演进提供基础。


本文将“专车现象”置于“多重逻辑分析框架”中进行分析。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消费者、生产者都参与到专车治理过程,制度、资源、技术的约束决定了行动者的逻辑,多种逻辑之间的张力型塑了城市专车的治理困境。




困境形成机制


“共享经济”让“专车”取代“黑车”成为“非法客运”的焦点, 也让治理场域出现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交通运输部、各地交通委是政策制定者,“国家的逻辑”驱动着政策的制定;交通执法大队是政策的执行者,“科层制的逻辑”决定了执法的过程;“效率的逻辑”嵌入了市场运作之中,影响着专车平台、专车司机和乘客的生产、消费行为。


1
政策制定者:国家的逻辑


专车自下而上的创新拓宽了政策制定者的范围,专车政策制定不仅限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直辖市、地级市交通委也不得不直面专车。尽管不同行政级别的交通职能部门所管辖范围有所差异,但在相似的制度、利益激励下,政策制定的逻辑具有同质性。

在“应然”层面上,政策制定者理应代表公共利益,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实然”层面的政策制定却是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1] ,国家政策的制定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嵌入了政治经济结构。政策制定者不仅要平衡长期、短期利益的冲突,有时还不得不兼顾行业、社会利益的分配,政策制定目标上的冲突、矛盾反映了“国家的逻辑”。

诺斯在研究产权制度时就已经注意到了“国家的逻辑”,他发现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却又要试图降低交易费用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而这两个目标经常处于相互冲突的状态 [2]


中国城市政府支出、项目制运作领域同样可以找到“国家的逻辑”的影子 [3,4] ,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具有多重目标,公利和私利的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国家的逻辑”指明了政策制定的复杂性,多重目标为这种复杂性提供了切口,剖析政策制定者的目标将为政策取向提供解释。在城市专车治理中, “互联网+”的国家战略和出租车行业的“庇护结构”型塑了政策制定者的双重目标。


第一,“互联网+”的国家战略。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信息技术被视作优化产业结构的催化剂, “互联网+”也在2015年成为了中国国家战略。 政府高层也频繁发声支持“互联网+”为互联网创新提供了舆论氛围,以专车为首的“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了“互联网+”发展的标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选择的范围。一旦交通运输部、各地交通委将所有的专车都定义为非法,并取缔专车平台,政策将背离国家战略,不仅将失去合法性基础,也容易引发舆论批评。


第二,出租车行业的“庇护结构”。出租车数量过多可能会引发恶性竞争、客运混乱,负外部性让出租车行业受到行政管制。出租车被视作“城市公共资源”,按照特许经营原则采用准入数量管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和公司化运营来进行管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陷入了“路径依赖”,封闭的“庇护结构”逐渐形成,出租车管制目的出现了扭曲,消解负外部性被“设租寻租”所取代。2000年到2014年,北京人口增长了1倍,但出租车数量却几乎保持不变;同期上海人口增长了50%,而出租车数量仅增长了10%。 出租车供不应求加剧了行业准入资格的稀缺性, 少数私人所有的牌照转让价格已经高达百万,出租车公司则掌握了大多数牌照,通过垄断获取巨额利润。


出租车企业和私人牌照所有者不仅是行业管制的受益者,也间接“俘获”了政策制定者。监督市场和保证交通运输体系是交通职能部门的职责,但是出租车企业和牌照所有者并不完全是政策的接受者,罢工、游行成为他们制衡政策制定者的工具。


出租车司机每天必须要向公司缴纳数百元的份子钱,而份子钱的“价格刚性”让出租车司机首先受到专车冲击,营运收入大幅减少。2015年,武汉、南京等多地出租车司机都因收入减少而爆发大规模抵制专车行动 [5] 。“维稳”逻辑让政策制定者更加倾向于满足管制受益者的要求 [6]


与此同时,上海、广州等地的出租车公司以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相比民营性质的专车平台,他们更有可能会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出租车行业的管制已经形成了封闭的“庇护结构”,出租车企业、牌照所有者在行业管制中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政策制定者则通过准入条件、数量的限制来换取客运市场的“稳定”。


“国家的逻辑”塑造了政策制定者的双重目标,政策制定既要契合“互联网+”国家战略,又不得不兼顾“庇护结构”,以维系行业“稳定”。因此,政策制定者对于专车持有既“肯定”又“否定”的态度,试图兼顾双重目标。


无论是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还是上海、北京、广州等特大城市交通委都“肯定”了专车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意义,但同时又以出租车经营标准来“否定”以私家车为主、“共享经济”形式的专车运营模式。


2
政策执行者:科层制的逻辑


交通执法大队承担日常交通行政执法,包括监督检查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交通检查。作为政策执行者,交通执法大队本身并不能制定政策,而是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或地方交通委的法律法规,即所谓的“科层组织”。


“理想”的科层组织来自马克思·韦伯,韦伯认为科层制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依照既定规则持续运作的行政管理体制 [7] 。然而, 实践中的科层组织并不会按照“理想”模型运作,组织内部的行为是组织激励机制和环境适应的结果,行为选择同样蕴含着自身的利益。


“理性经济人” 也由此取代韦伯的“制度论”成为不少科层组织研究的起点,形成了诸如官僚预算最大化等理论 [8] 。科层组织追求预期收益的最大化,官僚效用函数包含薪金、福利津贴、公共声誉、权利、恩惠、机关产出等变量。理性选择学派尽管极度简化了政府科层组织,却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中国政府的组织形态。


在“压力型”的管理体制下,中国科层组织官员的目标在于“晋升”,而下级的表现和晋升直接取决于上级的评价和考核,而非社会评价和实际治理绩效,由此出现了 “GDP锦标赛” 现象 [9,10,11,12] 。“压力型”体制激励科层组织贯彻政策法规,但科层组织同样面临着外在约束。政策执行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执行者必须要兼顾政策执行的成本,他们会有意识地选择形式上贯彻政策但实际上却能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模式,而非关注政策执行的社会效用,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13] “科层制的逻辑”就是科层组织对于政策执行成本和收益的总体权衡,既要迎合上级制定的政策法规,也要兼顾政策的执行成本。


Uber、滴滴专车等平台主要依靠接入私家车来提供服务,但是私家车无法取得客运许可证,因此在法律层面属于“非法客运”。作为科层组织,交通执法大队必须要执行政策法规,打击非法客运的专车。 既“肯定”又“否定”的专车政策通过“压力型”体制传导给了政策执行者,政策制定的“两面性”演变成了政策执行的“两难”困境。


为了迎合上级考核,交通执法大队既要打击接入专车平台的私家车,却又不能完全取缔专车平台,政策显然提高了执法成本。与执法者缺乏“筛选信号”不同,专车司机却可以有意识地避开执法者和摄像头,执法者和专车间的信息不对称让交通执法大队不得不付出高昂的成本来筛选非法客运的专车。


事实上,即便是执法者成功地筛选出非法客运车辆,事实的认定也依赖于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然而,乘客和专车司机分别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市场机制实现了供需匹配,满足了各自需求,执法者很难激励乘客指认司机非法客运,司机和乘客在执法中很有可能会“合谋”。


不仅如此,非法客运认定的笔录程序和过程繁琐,现场执法期望乘客配合的难度极大。与此同时,有限的执法资源进一步放大了政策执行的困境。以S市B区为例,该区的面积达到了293.71平方公里,但交通执法大队仅有在编人员40余名,其中还包含不少行政、文职工作人员,一线执法人员不足半数。一线执法人员不仅要查处非法客运,还要承担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的检查和监督等多项工作。



图一:专车执法过程


低效的执法过程、有限的执法资源提高了执法的相对成本,对政策执行者形成了外在约束,也激励部分执法者采取不正当的执法模式。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一些城市的执法者采用“钓鱼执法”,甚至鼓励公民参与“钓鱼执法”。然而,“钓鱼执法”却引发了政府公信力的争议,甚至诱发了群体性事件。广州、杭州、武汉等地都出现了因“钓鱼执法”而导致专车司机围堵执法人员的事件,严重危害了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科层制的逻辑”决定了政策执行者的行为取向,“压力型”体制实现了专车政策自上而下的传导,但执法成本同样约束着执法者,运动式、选择性的执法模式最终成为了政策执行者的最优选择。


执法者会“选择”特定时间、空间和对象开展“专项综合整治”来打击非法客运的专车。运动式、选择性执法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投入成本,又能够被媒体广泛报道,迎合了政策制定者的要求,在形式上完成了打击专车的任务,与“科层制的逻辑”相契合,但却颠倒了公共政策的手段和目的,根本无力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


3
平台、专车司机与乘客:效率的逻辑

生产要素的空间集聚让城市成为商业中心,“效率的逻辑”嵌入了生产者、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过程。“效率的逻辑”贯穿市场组织形态的演进,也间接塑造了城市问题。


在传统的出租车供给模式中,出租车企业或个人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经营性牌照,司机和车辆具有专门性特点,供需匹配方式以路边扬招巡游车辆为主。然而,准入数量、服务价格和驾驶员资质的行政管制往往会导致出租车供不应求,巡游、扬招的供需匹配方式形成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城市打车难。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5年《公共服务蓝皮书》调研了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38个城市的打车现状,25.67%的人要等20-30分钟,33.68%的人要等10-20分钟,能在5分钟内打上车的人仅占7.70%。


行政管制让出租车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稀缺性,数量庞大但利用效率低下的私家车却呈现出宽裕性,交通资源稀缺性和宽裕性共存的张力为出租车供给模式变革提供了可能。 从打车软件到专车,出租车行业进入了“互联网+”的发展路径,出租车供给已经不限于出租车企业,以平台型企业为核心的“共享经济”成为了新的市场组织形态。


平台型市场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并且一方的收益取决于另一方参与者的数量,交易双方持续集聚演化而成的市场,平台型企业是平台型市场的“组织者” [14] 。Uber、滴滴专车以轻资产模式运营,他们并不拥有一辆车,而是充分利用社会闲散的私家车资源,通过虚拟的移动互联平台使私家车资源匹配市民出行需求,从而满足每天数百万的打车需求。


与出租车供给模式不同, “互联网+交通”和“共享经济”强化了“效率的逻辑” ,如图2所示,一方面专车利用了闲置的社会资源,提升了资源周转率,进而改善服务供给效率,另一方面乘客则在成本-收益的框架下完成了出行消费的最优选择。



图2:专车市场中“效率的逻辑”


“共享经济”时代,“去中心化”和“中心化”成为了平台型企业的双重特征,也是专车提高供给效率的关键机制。 “去中心化”实现了宽裕性资源向稀缺性资源的转变,服务供给出现了“分布式”的结构。


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平台掌握了需求和供给数据,引入溢价算法为专车服务动态定价。在早晚高峰、人多车少区域,专车平台会自动提高乘客的打车费用,吸引更多的私家车主提供服务,使供需尽快达到动态平衡。在服务资源“去中心化”的同时,“共享经济”的市场组织则是一个“中心化”的过程。


在传统的出租车供给模式中,乘客打车主要通过扬招巡游出租车,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打车难和空驶率高并存的尴尬局面。专车平台建立了虚拟的互联网交易市场,实现了供需匹配过程的“中心化”。乘客和专车司机进入同一个市场,降低了供需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大幅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平台会自动匹配距离最近的专车前往接客,既减少了乘客的等待时间,也降低了专车的空驶率,出行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都得到了优化。


“中心化”甚至还能产生 长尾效应 ,私家车的接入丰富了车型,商务车甚至是特斯拉都成为了可选项,服务多元化吸引了愈来愈多的乘客,平台的双边网络效应开始凸显,乘客数量的增加创造了大量的出行需求,进而又激发了更多数量和类型的私家车接入平台,供需双方形成了自我强化的正反馈机制。


“中心化”还 减少了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让平台利用交易数据来建立信誉系统,通过奖惩机制来避免逆向选择的困境,保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便于提升平台本身的知名度,通过“品牌效应”来赢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理性经济人”激励乘客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出行效用的最大化。 信息技术的进步逐渐凸显了“效率的逻辑”的意义,“互联网+”、“共享经济”引发了供给效率的变革,平台和专车司机的“效率的逻辑”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传导给乘客,“效率的逻辑”驱使乘客在消费过程中愈来愈倾向于乘坐专车。 平台-专车司机-乘客的“效率的逻辑”相互耦合,市场的力量凸现出来,专车市场的繁荣由此形成。


4
多重逻辑冲突与专车治理困境


“互联网+”、“共享经济”让“黑车”转变成了“专车”,城市管理的场域也愈发复杂,交通运输部、交通委、交通执法大队、专车平台、专车司机、乘客都或多或少参与专车治理过程。“国家的逻辑”、“科层制的逻辑”和“效率的逻辑”驱动着行动者的行为取向,多重逻辑的冲突是专车治理的困境所在。



图3:专车治理中多重逻辑的互动


图3描绘了城市专车治理中多重逻辑互动的过程。作为城市专车政策的制定者,交通运输部、各地交通委在“国家的逻辑”下运作,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目标的双重属性直接导致了政策工具的双重属性,“互联网+”的国家战略让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肯定”专车,但“庇护结构”却又使其不能放弃行业管制,因而通过较高的准入门槛来间接“否定”专车。


专车政策由交通执法大队来执行,“科层制的逻辑”决定了政策执行者的行为取向。“压力型”体制迫使执法者必须要贯彻政策法规,打击非法客运的专车,但是政策的“两面性”却增加了执法中的“筛选”成本,有限的执法资源进一步放大了执法方式的缺陷,运动式、选择性的执法成为了执法者的最优选择,专车治理也因此表现得“雷声大,雨点小”,非法客运专车被查处的概率极小。


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同是城市管理者,但“国家的逻辑”和“科层制的逻辑”却存在矛盾,政策赋予了专车行业部分合法性,执法者往往通过选择性、运动式执法来执行政策, 政策取向和执法方式之间形成了“缝隙”,为“效率的逻辑”提供了空间。“效率的逻辑”利用政策“缝隙”激发了市场机制,破解了管制的“政府失灵”,实现了出行的供需平衡,却也可能诱发新的“市场失灵”,专车治理的困境由此形成。


无论是交通运输部、各地交通委、交通执法大队,还是专车平台、专车司机和乘客都没能成为治理困境的赢家。“两面性”的政策既没有完全赋予专车合法性,也很难让出租车企业、司机满意,还增加了政策执行者的执法成本;运动式、选择性执法扭曲了政策目的,违背了执法者的职责;专车平台、专车司机始终无法摆脱灰色身份;乘客则不得不承担道路安全风险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垄断定价。




总结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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