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金融规字〔2020〕5号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现将《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0年10月9日
(联系人:彭倩 联系电话:82119645)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民营及中小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
最高奖励50万元
,每家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每年
最高奖励500万元
。
(一)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
(二)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三)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实际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民营及中小企业的投资期限已超过(含)2年。
第五条
种子期、初创期民营及中小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投资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机构及被投企业最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入统证明材料(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原件加盖公章;“规模以下企业”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后再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申请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完成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被投资企业被投资当年审计报告(需为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机构实际投资被投企业的证明材料(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及投资款银行流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纾困行为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分类施策”原则,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帮助关键重点民营企业化解股权质押、抽贷断贷等流动性问题。纾困行为不以控股为目的,不做第一大股东,不改变实际控制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八条
被纾困民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我区;
(二)所属行业符合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三)在细分行业内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四)立足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历史业绩稳健,未来业绩增长预期相对明确;
(五)核心业务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具备通过合理产业链并购或对外扩张的基础;
(六)流动性危机为暂时性,且当前风险较为突出;
(七)核心管理团队整体稳定,部分人员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八)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层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不存在重大负面信息。
第九条
由区属国企发起设立50亿元规模的民营企业发展基金、50亿元规模的民营经济新动能发展基金。
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由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以解决区内重点民营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问题为目标,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认购民营上市公司相关股份,缓解大股东困难,同时签署相关保障条款,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回购。
民营经济新动能发展基金由广州开发区产业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通过采用可转债、优先股、战略入股、股权收益权等投资方式,帮助区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解股权质押、抽贷断贷等流动性风险,帮助企业稳定经营。
具体基金设立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积极协调引导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因股权质押导致流动性问题的重点民营企业对接,通过专业化的方式对企业信用、经营、风险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协同发力帮助重点民营企业化解流动性风险,促进企业经营稳定和资本市场价值回归。
第十一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扶持:
(一)上市企业;
(二)“新三板”企业;
(三)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科技创新小巨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估值基准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扶持,
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且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直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本章所述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协议签订等各项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直接股权投资扶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简介及持有股权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最近1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四)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要、企业介绍、管理团队与公司治理、行业分析、产品、业务与市场、发展规划、财务状况、融资计划与用途、交易与退出方案、投资保障措施等);
(五)公司章程;
(六)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直投资金增资、相应修订目标企业章程、明确直投资金回购主体等);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1年审计报告;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收益率专项审计报告;
(十)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内容);
(十一)受托管理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扶持条件、直接股权投资的运作要求、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与退出方式、审批流程、股权处置方式、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穗开金融规字〔2020〕3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
(一)上市企业;
(二)“新三板”企业;
(三)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科技创新小巨人。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贷款成本(实际支付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给予1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个贷款合同),
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同一个贷款合同如已享受区内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贴息。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应由经批准的银行发出,且必须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银行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前一年的贷款贴息,不满12个月的银行贷款项目,需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实际天数一次性申请。
符合本章规定的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情况、贷款额度与用途等);
(六)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七)企业按银行贷款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内容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利息支出时间、利息支出金额等明细);
(八)企业收到银行贷款时、按期归还利息时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如贷款性质为经由担保公司担保而取得的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若有反担保合同一并提供)、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
(三)担保费缴纳凭证(包括担保费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申请担保业务奖励:
(一)在区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达1年以上;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对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
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申请业务奖励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机构业务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机构最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征信证明、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一会计年度国税、地税银行电子缴款凭证等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五)上一会计年度担保费收入明细账;
(六)上一会计年度担保清单(包括单位名称、担保时间、解保时间、担保金额、获得贷款金额);
(七)上一会计年度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担保清单(包括单位名称、担保时间、担保金额、解保时间、获得贷款金额、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八)与被担保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服务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缴纳凭证(包括担保费发票复印件及银行划款凭证);
(九)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担保的区内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十)被担保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最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银行借款借据。
第二十三条
资助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一)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顾问协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
。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工作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区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二)符合股份制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民营及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股份制改造完成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
4.企业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辅导保荐相关服务的相关协议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