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延枫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朱 悦 同济大学
朱玲凤 星纪魅族集团
苏 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姚志伟 广东财经大学
王 俊 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
陈天昊 清华大学
何 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洪延青 北京理工大学
李学尧 上海交通大学
傅宏宇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
王 伟 香港大学
王 翔 ISO/TC 154
曹艳林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王 磊 北京理工大学
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
狄行思 广州大学
孙牧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朱凌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金僖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工智能支持与促进3
第三章 人工智能管理制度5
第四章 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义务7
第一节 一般规定7
第二节 人工智能研发者义务10
第三节 人工智能提供者义务11
第五章 人工智能综合治理机制13
第六章 法律责任16
第七章 附则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和安全利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治理原则)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条(以人为本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人类能够始终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促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安全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研发、提供和使用的人工智能及相关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六条(公开透明可解释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提供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对所提供的人工智能予以适当标注。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活动应当遵循透明、可解释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所研发、提供的人工智能的目的、原理和效果予以说明。
第七条(可问责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分别对其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负责。
第八条(公平平等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个人、组织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第九条(绿色原则)
国家鼓励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用节能减排技术,促进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条(促进发展创新原则)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算力、公共数据和其他相关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个人、组织依法开放共享算力、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源。
国家鼓励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依法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建立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支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文化创作活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依法就人工智能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制定配套规则,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益保护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
国家积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国家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制度。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
国家人工智能办公室在中央人工智能领导机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辖区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协同共治)
国家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企业履责、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用户自律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第十四条(合法正当)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依法保护消费者、劳动者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第二章 人工智能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国家完善和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坚持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共同推进,全面支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建立人工智能公共算力资源供给制度,推动公共算力资源平台建设与利用,加强算力科学调度,为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供公共算力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引导各行业合理有序使用算力资源,提升算力基础设施利用效能。
第十七条(算法和基础模型创新)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创新,鼓励建设、运营开源开发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源项目等,鼓励设立开源人工智能基金会,推进开源软件项目安全合规应用。
国家建立适应基础模型发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在基础模型数据训练环节,经认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去标识化技术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处理的,可不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