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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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已下调!淄博刚刚发布

鲁中晨报  · 公众号  · 山东  · 2025-01-03 16:2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新政策,包括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此外,还提供了相关的《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淄博市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自2025年1月1日起,淄博市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关键观点2: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包括查询方式、缴存管理、贷款政策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关键观点3: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介绍

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正文


1月3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2025年1月1日起,淄博市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根据规定,对于存量贷款,即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已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0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02

温馨提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25年1月1日统一批量调整到最新贷款利率,借款人无需申请或进行操作,请广大借款人知悉。


03

查询方式



借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当前贷款利率与还款计划:


01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厅—个人业务平台;

02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我的账户;

03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受托银行服务窗口;

04

“爱山东”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



另外
12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要求,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淄博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淄博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督。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鼓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对积极参与的业务受托银行给予大额资金存储、差异化手续费支付标准等奖励。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主办理或委托业务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自愿终止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存比例在5%-24%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月缴存额上限可提高至2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灵活就业的青年人才,可将生活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按季、每半年或按年协定缴存,也可灵活缴存。

第十条 每人仅可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就业情况,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进行转换。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缴存补贴。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发缴存补贴,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利息、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为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劳模、高层次人才等群体的,可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依法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扣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购房、租房、还贷等提取政策,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由退出,退出时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灵活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机制,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连续缴存时长等因素挂钩。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家庭直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子女配偶))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

第二十条 购房首付款提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政策执行。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提取政策和贷款额度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拆迁安置期间需要租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拆迁安置需补缴购房款差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十二条 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项目中涉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偿还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依法处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统筹管理,分类核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监测,细化资金需求测算,综合研判流动性短、中、长期风险。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实时监测个贷率,必要时通过银行授信、资产证券化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存入增值收益专户管理,并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呆账核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烧烤餐饮、陶瓷琉璃、齐文化文旅等淄博特色产业的;从事我市重点产业链相关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作的;从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及其他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争取“积金赋能”金融服务。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资信转化为金融授信,开发“条件宽、额度高、利率低、手续简、审批快”的专属金融信贷产品,提供汽车加油满减、手机充值优惠、景区购票优惠等定制化增值服务。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联合住建等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差异化优惠政策,探索给予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租购保障性住房等支持。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加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妇联、卫健、人社部门提供的月嫂、厨艺、保洁等专场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竞争力,扩大就业面。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加市公积金中心联合人社部门组织的专场招聘会,获得更多就业选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原《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淄住发〔2023〕19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向下滑动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具体业务办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淄博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淄博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公积金服务大厅、授权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二)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账户设立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授权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需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自愿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由退出。

第八条 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劳模、高层次人才等群体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预约方式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绿色通道服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用于关联的银行卡应为本人名下I类借记卡,此卡可用于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或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缴存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其中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需本人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进行转换,执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灵活就业缴存的账户封存、转移、启封、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办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存比例在5%-24%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也可自主变更。灵活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月缴存额上限可提高至2倍。毕业五年内符合条件享受我市生活补贴的全日制大专以上灵活就业的青年人才,可将生活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

第十三条 缴存方案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主选择,可按月、按季、每半年或按年协定缴存,也可灵活缴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银行托收和自行缴存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足额存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关联银行卡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扣划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选择自行缴存方式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及时缴存。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设立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6个月仍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公积金中心自动注销其账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市公积金中心可主动或依申请封存其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依法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扣除。



第四章 缴存补贴



第十九条 在我市首次开户,连续缴存满2个月或累计缴存满3个月,给予缴存补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20%-50%(暂按30%)给予缴存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没有逾期记录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10%(暂按10%)给予缴存补贴。

每年6月30日计发缴存补贴,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贴计算方式参照利息计算方式,补贴标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签订协议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出我市、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或转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转出我市、终止协议或转为在职职工之日起,不再享受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不实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缴存资格的,自发现之日起,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停止计发补贴,5年到期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五章 提 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灵活提取。
第二十二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项目涉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拆迁安置期间需要租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拆迁安置期间需要补缴购房款差价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拆迁安置购房款差价。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新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收款方只能是住房租赁机构公共账户,不可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不限时间自由退出,退出时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按月冲还贷和按年对冲业务。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保留账户灵活提取的,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元。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金额和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金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提取政策。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查封等原因冻结在账户中的金额。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依法处置。



第六章 贷 款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基本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办理流程等与在职职工一致。

第三十三条 单位职工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账户正常且最近6个月连续缴存。最近6个月连续缴存是指:按月、按季缴存的,按时足额缴存;半年缴存或按年缴存的,缴存额需在账户中保留至少6个月;灵活缴存的,需每月均有缴存流水。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政策,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连续缴存时长等因素挂钩。即贷款额度=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计算贷款额度要求的账户余额。

(二)享受我市生活补贴灵活就业的青年人才,将生活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规定倍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变化确定。

(四)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确定。缴存时间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7;缴存时间满12个月未满18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8;缴存时间满18个月未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9;缴存时间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1。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认定采用缴存额倒推缴存基数方式核定,即缴存基数=最近24个月合计缴存额÷24÷5%(缴存时间不满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数计算月均缴存额,实际缴存月数自第一笔缴存资金入账月份算起)。倒推的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需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可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的,按应纳税所得额认定收入,不能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的,按5000元认定收入;倒推的缴存基数低于5000元的,按倒推出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的,贷款额度累加,不超过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的,均可作为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不超过最高限额;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不超过最高限额。最终可贷额度的确定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收入还款比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八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项目中涉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拆迁安置需补缴购房款差价的,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差价。

第三十九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项目发放现房置换房源支付凭证的,市公积金中心认可抵付购房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所购住房开发企业公章的现房置换房源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四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偿还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合作银行可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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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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