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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能让马蓉“净身出户”?他能拿回一半资产就不错了……

果壳  · 公众号  · 科学  · 2016-08-17 21:2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在最近这出离婚折子戏里,吃瓜群众看的是性与谎言,法律专业人士看的是司法解释总是变来变去的婚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变幻莫测的人心。



从离婚声明说起


在上一个周末,影视明星王宝强先生通过离婚声明发布离婚公告,给全国闲得抠脚的亲们打了一针浓浓的热鸡血。




在公告中写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但是问题来了: 婚姻是不能用宣告的方式解除的

中国婚姻法第31条和32条只规定有“ 自愿离婚 ”和“ 诉讼离婚 ”两种离婚方式。自愿离婚必须由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中法定的离婚理由也只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公告的形式“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愤而休妻已经是古装剧的桥段了,在现行中国成文法中并没有公告离婚的表述方式,公告也仅仅是诉讼离婚后进行送达的一种形式。

当然,王先生在发出声明后的第二天就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法院立案离婚诉讼。我们注意到几个小时内网络上就充斥了该离婚诉讼的请求分割财产标的、起诉书等内容,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如果马小姐愿意,她完全可以立即向法院提交不公开审理申请。

如果不正当两性关系属实,马小姐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婚姻法明确将行为归纳为过错的只有第46条: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但是! 损害赔偿 ≠ 过错方净身出户 啊!


那么这个过错赔偿又是多少呢,各地法院的标准不一。大家先请看一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代表案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举重以明轻,该案例中都 在婚内和别人生了一个女儿 ,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公报的指导案例也就是 赔15000块人民币 ,更何况只是抓住一次啪啪啪很可能都算不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如果只是主张出轨的过错赔偿,恐怕会远远小于大家想象中的数字。


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办


当事夫妻二人有多少的房屋、汽车、存款、股票(这里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其实并不是重点,无论有多少财产分割的原则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公司的股权在处理时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往往离婚时夫妻一方并不是所持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到底怎么折现是个很大的问题(这种问题直接导致了2012年赶集网的上市失败)。

更何况公司是基于股东和合伙人之间的信任而建立的,如果直接由股东的前妻获得股权,很可能使公司进入僵局,增资或者引入新的投资都变得异常困难。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离婚时共同财产为有限公司股份和合伙企业份额时的处理方式。太长不看版的翻译就是: “别的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如果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给其前配偶,如果别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花钱买的,视为同意。”

经过我们通过政府公开网站查询了当事人名下公司的持股情况和治理结构如下图:




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现在马小姐出现的企业)一般是作为持股平台存在的,并不是真正招募员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理由是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影响不了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权,退出时也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的形式也非常适合给广大创业公司作为股权激励平台使用,持有合伙份额的员工在将来有变现的渠道和退出路径,同时由于与实际运营公司的股权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隔离,员工的股权再多也只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是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决策的,更影响不到母公司的经营和融资。

因此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本身有多少资产并不重要,合伙企业持股的经营实体股权比例才是分割份额是应该考虑的。坊间传言几个月前王宝强公司的股权变动看上去只是典型的公司持股平台搭建, 马蓉并没有丧失间接持股权

我们注意到这几家公司的设立均是在二人婚后,那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论现在工商登记薄上双方显示的份额如何,原则上也是应该 平均(适当照顾女方)分配 的。如果按照王宝强跟法院讲的自己预估财产大约有1个亿来算,那马蓉可以至少分到一半。而且极有可能在判决中王先生不仅无法将马小姐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踢走,还要在母公司的份额中分一部分股份给马小姐,或者真金白银的买过来应该是共同财产的那些份额。


我们 推测 的最终分配表格为:






附三家公司的成员构成:




有没有私下转移财产


全国人民之所以关注宝宝离婚,是因为啪啪啪引发的一场血案最能调动肾上腺素。既然是性,那就一定有谎言,有了谎言,就有了阴谋。坊间传言,大家都开始担心王宝强的前妻私下转移财产。

实际上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引用自2015最高院公报案例)


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等。


本案中,我们只看到王先生借钱立了案,但没有看到王先生做了诉讼保全(而根据最新的消息,宋喆的妻子杨慧是做了财产保全的)。 所以王宝强为啥没申请保全财产呢?因为 财产保全是需要 交纳所保全财产等值的保证金 的,或者 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如果败诉了,要就错误保全承担赔偿责任)。


王宝强连25万诉讼费都是借的,哪去找1个亿啊……


而根据新浪娱乐的消息,杨慧在7月1号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宋喆名下224万元的银行存款。7月1号啊。





侵犯名誉权怎么回事


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显示在王宝强立案的第二天,马蓉就委托律师立案的名誉侵权案件。



毕竟王声明中“不正当两性关系”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该名誉权案件立案,意味着如果进入到审判阶段,朝阳法院就会审查:


1. “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2. 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否侵犯他人其他法定权利;

3. 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存在;

4. 该言论对当事人产生的损害大小。


下面是和名誉权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务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考虑到马蓉的微博下几十万条的谩骂,如果对她 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一描述不能成立 ,法院是可能做出 王宝强名誉侵权 的认定的。


换句话说,王宝强在公告里指责马蓉“与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只有当王宝强能拿得出证据证明,且被法院认为属实,才能不算名誉侵权。


于是问题来了,之前网上说的 开房记录 聊天记录 ,能证明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吗?


这就要看开房记录是怎么拿到的。如果是酒店主动提供的还好,如果通过警方的私人关系拿到的显然滥用公权力了。另外开房记录就算证明二人都进入了某个房间,也无法证明二人有性关系, 直接捉奸在床 或者 “悔过书” 才行啦!即使是 偷拍偷录了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我们有时建议当事人先获得大致的线索,然后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调取酒店的开房记录(实践中酒店很可能无视调查令或者随便找个电脑坏了之类的借口搪塞)。但最好用的还是心机一点做宽宏大量,让出轨方写个“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书面文件,证据形式完全合法。



网上流传的捉奸现场照片是假的,你们都知道了吧?


至于网上传的网页截图说马蓉和宋喆互称“亲爱的”就更没戏了(何况还是假的), 最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500块的精神损害赔偿恐怕都很难……




马蓉父母名下的房子


假如像爆料所说,马蓉拿王宝强的钱买的房子在父母名下,以及独自卖掉了朝阳区一处房产,王宝强能拿回这些钱,或者起码一半吗?


事实上,拿回房子够呛,物权和债权是独立的,况且本来有一半的钱是马蓉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处分共同财产)。 那些买在父母名下的房,是要另案起诉的,这个离婚案中是不会处理的。


附上5种需要另行起诉,离婚案件中不处理的情况:


1. 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2. 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3. 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4. 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5. 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所以拿回一半应该对王宝强来说就是最好的预期了吧……




活儿姐有话说

目前活儿姐猜测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是为了看看王宝强到底有没有她和宋喆的证据。不过按照网上说的王宝强发声明前几天才知道这事儿,估计是没有了…


感觉以后一定要认识一个律师朋友,唉心累……




没有律师朋友也可以先看这篇→_→《离婚八卦满天飞,再也不相信爱情了?教你怎么离婚不狼狈(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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