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和名誉犹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宪政国家,一旦为官,名誉权保护就大打折扣。这是为保障大众知情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官员不得不做出的让步。
文|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虽然言论自由应当受到几乎绝对的保护,但是和其它自由一样,即便言论自由也不是无边无界的。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和行为一样会产生“现存与清楚的危险”,甚至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限制及惩罚。
如果我的言论伤害了你的名誉隐私,那么“现存与清楚的危险”即已存在,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用言论自由来保护自己。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个组织是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团伙,那么它同样也不能因为“结社自由”而免于取缔……(详情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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