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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贷案已执行逮捕28人:主犯定性由涉嫌非吸变为集资诈骗!

金融虎  · 公众号  ·  · 2019-02-2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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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讯 2月22日消息,晋商贷案有了新的进展。昨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外通报了“晋商贷”案件最新情况,继前期逮捕郝晓海等24名犯罪嫌疑人后,近期又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


通报指出,现已掌握郝晓海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新证据,并全面展开侦查。此外,追赃挽损工作稳步推进,郝晓海等人非法所得的资金、基金、房产、车辆等,及广告费用、员工提成款等均已纳入追赃挽损范围。


同时,太原警方吁请提供郝晓海等人违法犯罪及资产去向线索,协助开展侦查、追缴工作。




据了解,去年11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P2P平台“晋商贷”实控人郝晓海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12月17日,太原公安称依法对郝晓海等24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金融虎注意到,在此前的通报中,郝晓海等24人以涉嫌非吸被执行逮捕,而在当前最新的通报中则表明,郝晓海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着明显不同。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世杰向金融虎表示,最关键的区别是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人将资金骗到手后,则想方设法将资金据为己有,也就是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益,即赚取利息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对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一般比较清楚,造成“存款”损失往往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而非法吸存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公开资料显示,晋商贷上线于2012年8月,由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注册资金2亿,法定代表人为郝晓海(持股90%)。据晋商贷官网披露的平台经营合规重点环节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5月31日,平台累计交易额150.74亿元,待还余额7.8亿元。银行存管资金存管余额299万余元,晋商贷网贷平台存管余额324万余元。


去年9月13日,晋商贷公告称,因近期整个网贷行业严重流动性不足,大批借款人短期还款意愿降低及还款能力不足,给平台经营造成了影响。而在10月底,晋商贷曾还发布关于剥离不合规业务及旧系统兑付方案公告。不过,仅在几天后,该兑付方案的执行就以郝晓海投案在一片愕然中收场。


根据此前通报,警方已开通“晋商贷”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事项,具体登记方式如下:1、网络登记:登录“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晋商贷”案件窗口)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信息,网址:http://ecidcwc.mps.gov.cn。现场登记:案件投资人也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报案,登记填写真实信息,提供证明材料,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利益。


警方表示,该案件登记期限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仅限投资“晋商贷”相关理财产品的投资人,登记内容为投资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投资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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