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大兄弟
0对价转让股权?虚拟股权?有限公司股东超50人?这个案例值得一读!
近期披露的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傲农科技”),历史曾存在员工持股及代持,代持股东近200人,具体如下:
1、傲农有限委托持股的形成及变更情况
(1)2011年12月-2012年5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
2011年12月,吴有林与77名自然人(以下简称“被代持股东”)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将其持有傲农有限10.1833%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611万元)以零价格转让给被代持股东,除许蓥珊外,其余被代持股东均为傲农有限员工。被代持股东签署《承诺书》委托吴有林代表其持有出资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吴有林与被代持股东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
2012年1月,吴有林以零价格向边琳琳转让傲农有限0.0333%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2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被代持股东签署了《承诺书》。
2012年2月,因丘建良及胡立文自傲农有限离职,根据《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约定,持股不满一年的被代持股东在离职时应将所持有的股权由吴有林按零价格收回(以下因离职退股的情况相同)。根据丘建良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的说明,丘建良及胡立文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丘建良及胡立文不再持有傲农有限的股权。
2012年3月至5月,吴有林分别以零价格向刘绍云等5名新增内部职工股东转让傲农有限合计0.5167%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31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被代持股东签署了《承诺书》。
截至2012年7月13日,傲农有限注册资本6,000万元,实缴出资6,000万元。吴有林共接受81名隐名股东委托,代其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合计631.0000万元,占比10.5167%;吴有林本人实际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3,579.00万元,占比59.6500%。
(2)2012年9月-2013年6月(注册资本6,580万元)
2012年9月,吴有林分别以注册资本定价向袁求松转让傲农有限0.2432%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16万元),另以零价格向高信明等22名内部职工股东转让傲农有限合计2.8571%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188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被代持股东签署了《承诺书》。
2012年9月,因被代持股东刘国微自公司离职,根据《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承诺书》的约定并经友好协商,刘国微同意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吴有林以零价格收回代刘国微持有的傲农有限4万元出资,刘国微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刘国微出具了《确认函》。
2012年10月,吴有林以零价格向吴成亮转让傲农有限0.1520%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10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吴成亮签署了《承诺书》。
2013年2月,吴有林以零价格向黄华栋转让傲农有限0.4559%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30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黄华栋签署了《承诺书》。
2013年6月,因被代持人吴成亮自公司离职,根据《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承诺书》的约定并经友好协商,吴成亮同意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吴有林以零价格收回代吴成亮持有的傲农有限10万元出资,吴成亮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吴成亮出具了《确认函》。
截至2013年6月末,傲农有限注册资本6,580万元,实收资本6,580万元。吴有林共接受102名隐名股东委托,代其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合计861元,占比13.0851%;吴有林本人实际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3,679万元,占比55.9119%。
(3)2013年8月-2014年5月(注册资本6,700万元)
2013年7月31日,傲农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徐翠珍、李海峰及仲伟迎以增资方式成为傲农有限的登记股东,直接持有傲农有限的股权。经友好协商,吴有林与上述三人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吴有林零价格收回代三人持有的傲农有限股权。
2013年9月-12月,吴有林分别以零价格向郝德魁等13名新增内部职工股东转让傲农有限合计0.6122%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41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被代持股东签署了《承诺书》。
2014年1月,因被代持股东刘振春个人原因要求退股,根据《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承诺书》的约定并经友好协商,刘振春同意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吴有林以10万元的价格收回代刘振春持有的傲农有限4万元出资,刘振春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刘振春出具了《确认函》。
2014年4月,因被代持人崔海龙自公司离职,根据《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承诺书》的约定并经友好协商,崔海龙同意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吴有林以零价格收回代崔海龙持有的傲农有限的股权,崔海龙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崔海龙出具了《确认函》。
2014年5月20日,傲农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叶俊标、肖俊峰以增资方式成为傲农有限的登记股东,直接持有傲农有限的股权,经友好协商,吴有林与上述二人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吴有林以零价格收回代二人持有的傲农有限的股权。
截至2014年5月末,傲农有限注册资本6,700万元,实收资本6,700万元。吴有林共接受108名隐名股东委托,代其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合计790.0000万元,占比11.7910%;吴有林本人实际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3,750万元,占比55.9701%。
(4)2014年6月(注册资本6,950万元)
2014年6月,吴有林分别以零价格向帅海峰等134名内部职工股东(其中新授予职工股东42人)转让傲农有限合计3.2070%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222.8858万元,此时傲农有限注册资本6,950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被代持股东签署了《承诺书》。
截至2014年6月,傲农有限注册资本6,950万元,实收资本6,950万元。吴有林共接受150 名隐名股东委托,代其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合计1,012.8858万元,占比14.5739%;吴有林本人实际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3,701.7142万元,占比53.2621%。
(5)2014年7月-2015年1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10,500万元)
2014年6月28日,傲农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增加的3,050万元出资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现有持股比例同比例认缴,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资金。2014年6月30日,吴有林与145名被代持股东签定《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由该145名被代持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402.3744万元,增资款项由被代持股东支付给吴有林,以吴有林名义向公司增资。
2014年8月至11月,吴有林分别以零价格向梁明等6名内部职工股东(除梁明外,其余5人为新增职工股东)转让傲农有限合计0.1865%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18.6665万元,傲农有限当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承诺书》。
根据中介机构开展辅导工作后对傲农有限存在员工持股情况的整改要求,傲农有限经与被代持股东充分协商一致,将部分夫妻同为被代持股东的持股予以合并,同时清退非员工及个别因个人原因退出的被代持股东。
2015年1月26日,官森与王树欣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经吴有林同意,官森将其持有并由吴有林代持的全部傲农有限0.0432%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3165万元,傲农有限当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转让给同为被代持员工的其妻王树欣,官森与吴有林不再存在委托持股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官森不再持有傲农有限股权,王树欣持有傲农有限0.269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6.9543万元)仍由吴有林代为持有。
2015年1月26日,经充分协商一致,许蓥珊及林建琪分别出具《确认函》,同意将其持有的傲农有限的股权以零价格由吴有林收回,并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许蓥珊、林建琪不再持有公司股权。
2015年1月26日,吴有林与梁世仁等17名(除梁世仁外,其余16人为新增股东)股东签订了《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吴有林分别以零价格向郑忠良等13人、以2.3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张文彬、夏洋、梁世仁、王安民等4人转让傲农有限合计0.8800%的股权(对应傲农有限注册资本出资88万元,傲农有限当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并签署《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承诺书》。
2015年1月30日,丁永红与肖俊峰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经吴有林同意,丁永红将其持有并由吴有林代持的全部傲农有限0.064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6.3981万元,傲农有限当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转让给原为被代持员工的其夫肖俊峰,丁永红与吴有林不再存在委托持股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永红不再持有公司股权,肖俊峰受让的傲农有限0.064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6.3981万元)仍由吴有林代为持有。除由吴有林代为持有的股权外,肖俊峰直接持有傲农有限0.316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31.6547万元)。
2015年1月30日,吴有材、万国锋及黄华栋因已经为傲农有限登记股东,三人出具《确认函》,分别同意与吴有林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原由吴有林代为持有的傲农有限的股权,由吴有林以零价格收回。吴有材、万国锋及黄华栋不再存在与傲农有限有关的任何委托持股关系。
2015年1月27日,傲农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500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吴有林增资287.5万元。
2015年1月30日,吴有林与110名被代持股东签定《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由该110名被代持股东认缴公司500万元增资中的245.75万元,增资款项由被代持股东支付给吴有林,以吴有林名义向公司增资。
截至2015年2月,傲农有限注册资本10,500万元,实收资本10,500万元。吴有林共接受165名隐名股东委托,代其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合计1,671.6767万元,占比15.9207%;吴有林本人实际持有傲农有限注册资本4,989.4204万元,占比47.5183%。
总体而言,傲农有限的股权代持情况非常复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大部分代持股东以0对价获得公司股权,这让双方的股权情况仅依赖于各方签署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承诺书》。中介机构对此能做的核查手段非常有限,主要依赖于公司方面的披露,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若双方隐瞒相关协议,各方不能确定实际控制人是否有代其他方持有股份。
(2)代持股东离职,实际控制人以0代价收回股权,确认双方权益的依赖于离职员工的《确认函》。尤其是报告期内尚存在0代价收回股权情况,极其容易产生纠纷。这是因为公司不上市之前,股权并不值钱,一旦上市,几万元的股份可能价值数十万乃至近百万。股东之间的权益处置仅依赖于几份文件,确实风险不小。
(3)代持股东存在相互转让股权事情。(1)既然是代持股权,理论上代持股东转让股权完全可以私下解决;(2)即使告知公司发生了股权转让,但各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存在一定的风险。
(4)最终实际控制人代165人持有股份,非常接近200人公开发行的红线。特别是,2014年7月,公司显名股东尚有30人(2015年2月达到31人)。且公司披露代持情况时还表述到,2014年8月~11月,傲农有限经与被代持股东充分协商一致,将部分夫妻同为被代持股东的持股予以合并,同时清退非员工及个别因个人原因退出的被代持股东。若未合并,傲农有限实际股东极可能已超过200人。
既然,公司代持情况如此复杂,股权代持是如何还原的?
2015年3月,傲农有限股权转让至傲农投资及四个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控股股东、股权代持还原)
2015年3月1日,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调整,发生以下股权转让:
1、吴有林向恒诚富投资、恒创丰投资、恒新泰投资、恒信裕投资分别转让股权318.3427万元、445.0562万元、374.3393万元和454.7873万元,上述转让股权分别占公司股本的3.0318%、4.2386%、3.5651%和4.3313%。转让金额分别为308.0959万元、239.14万元、231.4398万元和279.6526万元。其他股东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吴有林向郭靖、梁世仁、杨晨分别转让股权12.6万元、14.7万元和10.5万元,上述转让股权分别占公司股本的0.12%、0.14%和0.10%。转让价格为1元/股,其他股东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吴有林、周通、温庆琪、刘国梁、张敬学、彭成洲、饶晓勇、杨再龙、黄祖尧、黄华栋、刘勇、万国锋、周新卫、李朝阳、杨辉、罗梁财、夏小林、吴有材、郑永才、张书金、仲伟迎、叶俊标、彭财苟、徐翠珍、侯浩峰、肖俊峰、余琰、李海峰、闫卫飞、李兵、邹海强分别向傲农投资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股,其他股东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就披露的还原情况来看,还是以下几个问题:
(1)还原之后穿透核查,公司员工是否超过200人?
(2)股权还原是否还原清楚,各方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股权代持并不罕见,罕见的是如此复杂的代持情况,且代持人数压着200人红线之上。就此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如下问题:
自2011年12月起,傲农有限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分多批次向傲农有限及下属子公司的骨干员工转让傲农有限的部分股权,吴有林为受让人代持股份。2015年3月,股份代持还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说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股东超过50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说明发行人存在较多代持和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说明历次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条款,说明涉及股权代持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员工股东请披露股权转让或增资当时所任职务及现任职务。外部自然人股东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说明该等自然人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4)说明发行人历次代持股权的转让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效;
(5)说明被代持股东认缴增资款的支付方式、提供支付凭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以列表等较清晰的方式列示代持及还原的过程,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吴有林以零价格转让给被代持股东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历次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7)补充说明徐翠珍等以增资方式成为傲农有限的登记股东,代持股份以零价格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以10万元的价格收回刘振春股份的合理性;
(8)被代持员工分别设立恒诚富投资、恒创丰投资、恒新泰投资、恒信裕投资4家有限合伙企业时的出资额;
(9)说明历次股权代持是否解决完毕,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纠纷及潜在纠纷;
(10)具体说明解除代持关系时相应的股权对价情况、具体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11)说明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代持情形。
(1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自吴有林为员工代持股份之日起至吴有林向员工还原代持股份期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过程,各期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认依据,发行人在各期分别确认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3)说明若发行人在2015年代持股份还原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何种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对代持对象的走访比例,对代持对象解除股权代持确认意见的核查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结合代持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的核查过程。
可以说,我们想知道的,证监会反馈意见都有关注!
对了,公司就股权代持还原还于2015年一次性确认了股份支付:
若各位有遇到或看过复杂且有趣的股权代持情况,可在留言处给我们分享案例,或者分享你们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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