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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华社报道,5月银行理财余额为28.4万亿,环比下降,同比增速降至9%。不仅低于贷款增速,也远低于M2的目标值。总体而言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回归,未来理财应该更多是走标准化类基金化转型的路径,而不是当前类似表内资产表外专业的渠道。
去杠杆的政策效果非常明显;
主要是4月份初以来的强力去杠杆政策导致效果明显;
同业理财2016年突飞猛进之后,2017年在强化穿透和底层信息登记之后必然面临大幅度萎缩;
此外理财委外在2017年4月份,5月份经历了大规模赎回;
MPA考核压力;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完全属于意料之中的事情,在当前环境下的银行表内外资产都在萎缩的过程中,主要是诸多监管不确定性所致。
一、银行理财萎缩的逻辑
2016年总体银行理财总体增速为23.6%;这与2014年46.68%和2015年56.46%的增速相比大幅下降。基本上和上半年保持同等增幅。
5月银行理财余额为28.4万亿,环比下降1万多亿,同比增速降至9%。
1、同业理财大幅度萎缩;2016年下半年同业理财恰恰相反属于增速最快的理财类型,年底余额为6万亿,占比20.6%;其中2016年上半年占全部理财产品资金余额 15.28%,总计4万亿;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上半年 | 2016年底 |
同业理财规模 | 0.49万亿 | 3万亿 | 4.02万亿元 | 6万亿 |
占理财余额比例 | 3.25% | 12.77% | 15.28% | 20.60% |
但年初笔者就认定,同业理财2017年后续的扩张将会受到很强的抑制。2016年底同业理财扩展速度加快,一定程度上和MPA考核有关,因为央行在2016年11月初就明确,将在2017年把表外理财纳入MPA,对于理财发行行来说,有动力将理财规模短期内做大,为后续广义信贷扩展预留空间。
而且同业理财底层资产信息披露不好,也是部分规避监管套利相对比较好的工具;尤其是出理财银行向投资人银行出具标准化资产对账单,帮助降低风险权重,但实际上底层资产为非标。
2017年开始监管对底层资产信息披露穿透强化力度空前,同业理财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主要是穿透底层资产,按照基础资产进行资本计提、授信和审核资金流向是否符合宏观政策(两高一剩房地产)。甚至很多情况下被银监会认定为空转套利。同业理财2017年上半年会初步收缩。
2、主要是多数理财委外的规模集中在集合类的委外;而集合类委外的底层资产全资产负债信息强化穿透(《重磅新规解读!理财委外加大穿透力度:必须按周登记底层全部规模资产和负债信息,集合类资管委外面临考验》),银监会明确理财委外过程中要求主动管理,外加银监会对于委外加杠杆的严厉限制。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部分银监局甚至要求理财委外不得加杠杆回购。
3、2017年4月份开始的监管风暴强化了底层资产穿透,尤其对银行理财而言,强化底层资产为非标的穿透;此外对于产业政策,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银行理财需要比照自营贷款严格执行;银行理财票据资管被定性为票据空转也迫使银行票据资管回归表内。
二、银行理财整体增速一定会放缓的其他监管要素
一是因为银监会“三三四”检查,对银行理财产品运作的一些压制;
二是MPA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而且二季度代持可能遇到部分阻力。
尽管笔者一直对央行不做任何区分,将所有表外理财(只扣除现金余额部分)纳入发行人的广义信贷,仍旧存在一些疑问。
央行的逻辑是,表外理财投资标的以债券和类信贷为主,且影子银行特征仍然明显,刚性兑付从2016年的理财年报看也非常明显(10几万款理财产品,一共只有88款产品发生亏损,其中以结构化产品和QDII为主)。所以央行认为表外理财扩张同样是银行信用的扩张,纳入广义信贷有助于遏制银行通过将表内资产表外理财化绕监管。
但是,一旦银行理财规模开始收缩,那么其以往的估值方法会受到极大考验。因为多数机构在相当长时间中都是用历史成本法计价,按照预期收益率兑付;而收益率如果长时间倒挂,只能通过做大规模实现“持有到期”的假设。
但如果一旦规模收缩,新资金无法续上,则需要变卖底层债券资产,导致此前使用历史成本法的基本假设前提终不成立,从而导致理财产品真实净值和收益率的偏离显现出来。
此外,叠加银监会监管监察风暴有关银行理财关联交易的内容和资金池的内容,也对部分银行理财形成一定压制。
比如:
1、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明确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能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这里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如何定义“交易”。比如不同理财产品通过通道的换仓,或者不同保本理财产品在本行表内的换仓是否属于交易;或者同一开放式理财产品不同系列之间交易,是否属于这里的“交易”。
二是如何定义“调节收益”。银行可能认为只是通过转仓、换仓增加流动性,方便管理,即便是交易,也是按照市场公允价,从而不属于调节收益。但是监管本意,可能就是禁止交易本身。因为理财投资标的透明度不高,多数也没有严格第三方托管,所以本行不同理财之间的交易,很可能变成相互收益调节,很难监管。
2、本行自营资金投资本行理财产品(包括直接或间接);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部分监管指标。
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主要是违反《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关于风险隔离的要求。
从当前的监管口径看,笔者认为,未来很可能认定自营和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交易,以及自营投资本行理财产品,都属于违规事项。这对整个银行理财的运行产生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对于部分银行自营拆借资金给本行理财产品,虽然不属于投资,但笔者认为:纯信用拆借,并不存在业务合理性。资管产品并不能作为拆借或同业借款交易资质,如果是信贷资金,更不能符合3+1贷款要求。如果是本行自营拆借给本行理财,实际属于银行自营和理财风险隔离不到位,自营对理财流动性和信用支持。
但上述两种情形在现实中非常普遍。除去市场因素(尤其是收益率可能的倒挂)以外,当前的监管检查对此类做法的压制,也会对理财的增长形成制约。
三、MPA对同业存单指标可能存在的变化
同业存单是否纳入同业负债,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所谓纳入同业负债,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127号文考核的“同业融入不超过总负债的1/3”,体现在银监会的1104报表填报中;
二是MPA考核同业负债时候,是否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
笔者认为,这两方面指标一定是同步变动。目前都没有将同业存单纳入到分子同业负债的构成中。
根据当前的MPA考核指标,其中第二大类指标中,资产负债情况100分,同业负债占25分。
(二)资产负债情况(100分)
广义信贷(60分)
委托贷款(15分)
同业负债(25分)
(1)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
(2)普通机构(CFIs)
同业负债指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卖出回购等同业负债项目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后的同业融入余额, 同业存单暂不纳入,可参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中相关规定。
从各家银行报表实际数据库,同业负债基本不会有同业借款和同业代付。以下是笔者做的一点统计,尝试将同业存单加入到同业负债后,看是否突破1/3指标。
需要注意:这里同业融资数据没有扣除风险权重为零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部分,如果扣除后实际同业负债(不包括同业存单的部分)占总负债比例兴业银行、锦州银行、渤海银行都会大幅度下降。所以下面的数据因为没有准确细分科目,仅作初略对比参考。
附:MPA监管框架再探讨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关于MPA的具体内容,笔者不再具体赘述,仅将非常简单的几个重要内容这里再强调一下。
1、MPA的大体构成
看起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7大类指标,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6项指标。但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这话的意思是,有时候原来方法管不住了,就得加加码。
2016年10月份,央妈将表外理财纳入2017年广义信贷增速考核。人民银行将原有“外债风险情况”指标扩充为“跨境融资风险”,又进一步扩充为“跨境业务风险”,并相应增加了有关分项指标。而在今年,央妈又准备把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
2、为何说整个宏观审慎MPA框架,广义信贷增速处于最核心位置?
但实际上,大部分银行严重不达标,都是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导致的 。这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直接和广义信贷规模挂钩。大致逻辑是:
广义信贷增长幅度和央行逆周期资本呈线性关系,只要广义信贷增幅大幅度超过当年GDP和CPI加总值,就会面临较高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而逆周期资本加上8%基本要求,加上系统重要性资本充足率要求,等于央行对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总水平。
这一公式计算逻辑下,其实最重要的影响参数,就是广义信贷增速,直接决定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否达标。
多数中小银行不达标,主要就是因为广义信贷增速太快。因为只要当地最大城商行广义信贷增速超过30%,意味着不可能达标,资本充足率可能要25%的水平绝对不可能。
3、为何上一旦广义信贷增速过快,不可能通过补充银行资本来达标?
这是笔者一直诟病的地方。其实央行的这样计算逻辑,基本上将使“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徒有“资本充足率”的名义,和一般意义上的风险为本的精确计量公式完全脱钩。
首先,不论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至少需要和存量风险资产挂钩。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的构成没有关系,无论投资的是高风险贷款,还是不良资产,还是央票国债,其实都一样。
其次,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看存量资产,只看增速。这一逻辑其实和合意贷款规模测算也是一脉相承,但和资本充足率的基本含义违背。因为存量的总规模才是风险所在,增长速度有多块并不决定银行的实际风险。
虽然理论上央行官员强调:
“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速会影响MPA的考核结果,但MPA绝非简单的信贷规模管控或者限制。资本金是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的保证。”
当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超过其资本能够支撑的水平时,其必然面临两个选择:
但现实中,银行绝无可能因为央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去补充资本。基本原理很简单:资本补充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资本补充需要基于一个长远的规划。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和高度不稳定的增速挂钩,不是和存量资产挂钩,而增速指标相对不稳定,波动非常大;但资本一旦补充,无法随意削减。
第三,广义信贷增速指标所要求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银监会资本充足率,往往相差非常大,动辄要求银行需要达到30%以上的水平。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或股东增资就能完成的天文数字。
所以综合上面的内容,笔者一直认为,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和资本没有实质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在控制广义信贷增速而已。
4、执行过程中,一旦落入C档,央行的处罚力度超预期
最开始惩罚最直接的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变为0.9~0.7倍,正常情况下为0.9倍,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为0.8倍,较为极端情况下0.7倍。
这一现金损失其实很多银行认为或许可以承受。但央行后续的惩罚措施显然不仅限于此。还可能动用的工具有:惩罚性的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和MLF利率;央妈还会控制你金融市场以及银行间市场各类资格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中会被扣分。
绝大多数银行在重压之下,只能选择代持,暂时躲避季末这一关。
5、为什么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对MPA约束的感受较强?
根据央行官员近期的文章中提到的统计数据看,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中2017年3月末贷款增速超过25%(约为全国水平的两倍)的分别有35家(占25.9%)、157家(占14.2%)和154家(占14.5%),其中,贷款增速超过35%的有182家,占三类机构总数的7.9%。
部分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的城商行,在2017年贷款增长目标甚至高达60%~70%。同时,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也超过其稳定负债的能力,不得不过度依赖同业负债,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觑。
所以央行认为,恰恰需要通过MPA宏观审慎,对这些机构进行约束。
其实,如果从中小银行的角度出发, 笔者接触到的一些银行也普遍认为,通过增量进行控制显得有失公允。
主要在于部分2014-2015年已经实现资产规模突破的银行,其存量资产已经上了一个台阶,所以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MPA对其影响并不大。
但如果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现在希望来开始追赶超越,可能就希望渺茫了:因为他们突然面临了以增量进行考量的硬性约束。尽管他们自认为可以达成资本和审慎经营等等其他指标,然而赶超依然是难以为继的。